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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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提升行政执法
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4.19
•【字号】日政办字〔2024〕15号
•【施行日期】2024.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实
施方案的通知
日政办字〔2024〕15号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日照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9日
日照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全市行政执法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关
于印发山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思路目标
落实全面提升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等重点任务,实现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升,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到2025年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有效提高,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能力切实强化,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日趋完善,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明显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1. 开展政治素质培训。

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培训必修课。

强化行政执法机关党建与行政执法业务融合,以组织联建、党员互动、经验共享等方式为抓手,探索党建与执法业务融合发展新路径。

2. 开展业务知识培训。

将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纳入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累计不少于60学时。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新上岗人员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并配合省司法厅建设培训课程资源库,提供不少于30个学时公共法律知识课程;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开展不少于30个学时专业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

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行政执法队伍全员轮训。

3. 开展执法业务实训。

灵活培训方式,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技能培训,采取比武练兵、模拟训练、案卷制作、案例指导、观摩学习等执法技能实训方式,围绕普
法宣传、调查取证、文书制作、裁量适用、平台使用、联合执法工作等开展实操技能训练。

4. 做好基层执法培训。

结合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和省赋予试点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试点工作,针对基层反响较大的薄弱环节,依托镇街行政执法业务实际,采取协作共建、案卷互评、类案指导、跟班学习等方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镇街综合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对承担多个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镇街综合执法人员,由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开展跨部门联合培训。

(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5. 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排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建立突出问题清单,开展专项整治,2024年8月底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报告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9月底前开展专项监督。

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

6. 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在上级裁量基准基础上细化量化本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对本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细化量化。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等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7. 落实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明确“重大复杂案件和跨区域案件”标准,厘清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边界,2024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对外公布。

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对本级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开展评估论证,提出拟取消、调整或者暂停实施的意见,按法定程序处理。

8. 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制度、事项、程序(流程图)、服务指南等信息;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制度,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电子执法证);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7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决定信息。

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执法活动,推行“一户式”集中存储,实现音像记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重大执法决定认定标准,建立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行率达100%;明确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负责法制审核人员不低于执法人员总数的5%。

9. 健全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机制。

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探索全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企业合规经营指导书“三书同达”机制,落实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制度。

完善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

对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事项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

10.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深化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实行执法检查“双备案”。

建立跨层级、跨领域协同的涉企联合检查机制,运用全市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提前7天将检查计划录入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匹配后发起联合入企,切实压减入企检查频次。

加强包容审慎监管,广泛运用提醒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改正。

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不罚轻罚”清单制度,探索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机制。

推动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机制,在重点领域建立涉企行政合规指导目录。

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
度。

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11. 规范乡镇(街道)执法赋权。

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推进赋予镇街行政执法权试点,分批分类明确赋予镇街行使的行政执法权事项清单。

对下放实施1年后的要及时组织进行评估;不再由镇街行使的,由原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优化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机制,镇街承担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统筹使用各类人员力量,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执法;县级执法部门派驻机构,纳入镇街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相关派驻机构人员考核考评、执法专项经费等同步交由镇街管理。

12. 推进行政执法协作。

制定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办法。

建立行政审批、行业主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协调会商机制,确定年度检查计划、重大执法活动、审管衔接等事项;加强上级部门同下级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指导、联系,推动联合执法。

各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完善不同领域的移送程序、文书文本等工作规范,严格时限和标准。

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

(四)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13. 强化行政执法协调指导。

依法确定部门行政执法权限,完善行政执法管辖、法律适用等争议协调机制,对存在争议的行政执法问题按照权限加强法制协调。

落实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行政执法证据收集运用工作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检查)程序工作规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等规定。

14. 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

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计划,并开展常态化监督。

探索司法所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内容。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复议监督衔接机制,组织开展被纠错执法案卷评查。

围绕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等行政执法案件发现问题开展
执法监督。

15. 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

结合行政执法机构改革适时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由本级政府依法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16. 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等信息共享机制。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拓宽执法监督员作用发挥渠道。

推动行政执法线上监督、执法案卷智能评查、执法数据智慧分析。

(五)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17.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保障。

合理配备行政执法力量,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梯次建设。

统筹强化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力量,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协作机制。

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严格落实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要求。

18. 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权益保障。

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保障。

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为基层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办理保险。

19. 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力度。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0. 加强信息化支撑。

推进行政执法与监督一体化平台建设和使用。

加快“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执法机关自建办案系统等数据标准的相互兼容和数据共享。

强化执法信息化技能培训,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非现场监管、远程监管效能。

三、保障措施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县、乡两级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
督,推动各项工作任务在本部门、本系统按时落地落实。

建立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管理、大数据管理以及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海洋发展等行政执法部门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形成协同推进行政执法质量提升的合力。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力有效落实到位,2024年10月底前组织完成实施情况中期评估,2025年10月底前完成终期评估。

要广泛宣传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好举措好经验好做法,深入挖掘、总结、推广经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市司法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推进情况的指导监督和跟踪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附件:日照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任务台账
附件
日照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任务台账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1. 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培训必修课。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长期坚持)
2. 以组织联建、党员互动、经验共享等“党建共建”方式为抓手,利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律六进”“机关开放日”等活动为载体,探索党建与执法业务融合发展新路径。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长期坚持)
3. 将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纳入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计划,采取专题讲座、机关讲堂、研讨交流、学法考法等形式,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公共法律知识、业
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累计不少于60学时。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长期坚持)
4. 组织新上岗人员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

(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5. 配合省司法厅建设培训课程资源库。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完成时限:按省司法厅要求时限完成,长期坚持)
6. 开展不少于60个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长期坚持)
7. 完成行政执法队伍全员轮训。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4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8. 实行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技能培训,采取比武练兵、模拟训练、案卷制作、案例指导、观摩学习等执法技能实训方式,围绕普法宣传、调查取证、文书制作、裁量适用、平台使用、联合执法工作等内容开展实操技能训练。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长期坚持)
9. 结合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和省赋予试点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试点工作,针对基层反响较大的薄弱环节,依托镇街行政执法业务实际,采取协作共建、案卷互评、类案指导、跟班学习等方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镇街综合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长期坚持)
10. 对承担多个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镇街综合执法人员开展跨部门联合培训。

(责任单位:区县司法局;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长期坚持)
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1. 全面排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建立突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清单结合实际开展专项整治。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
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4年9月底前)
12. 将专项整治情况报告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并附整改台账和典型案例。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4年8月底前)
13. 组织对全市专项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监督。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4年9月底前)
14. 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类似的案件,确保裁量尺度符合裁量基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健全优化罚款决定延期、分期履行机制;不断加强涉罚款类执法监督、财会监督,审计机关结合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充分发挥监督合力。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按规定要求时限)
15. 可在上级裁量基准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量化本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对本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细化量化。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长期坚持)
16. 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等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及其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7. 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长期坚持)
18. 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明确“重大复杂案件和跨区域案件”标准,厘清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边界。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4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对外公布,长期坚持)
19. 牵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对本级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开展评估论证,提出拟取消、调整或者暂停实施的意见,按法定程序处理。

(牵头部门: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长期坚持)
20.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充分用好行政执法公示专栏,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制度、事项、程序(流程图)、服务指南等信息;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制度,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电子执法证);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7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决定信息。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4年4月底前,长期坚持)
21. 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健全执法文字、音像全过程记录管理制度,对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执法活动,实现音像记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和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音像记录推行“一户式”集中存储。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4年4月底前,长期坚持)
22. 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执法决定认定标准,建立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行率达100%;明确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负责法制审核人员不低于执法人员总数的5%。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4年4月底前,长期坚持)
23. 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探索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企业合规经营指导书“三书同达”机制,落实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制度。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长期坚持)
24. 完善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执法等
工作机制,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提高执法效率。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长期坚持)
25. 对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事项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风险隐患。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长期坚持)
26. 深化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实行执法检查“双备案”,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年度涉企执法检查计划,原则上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备案。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长期坚持)
27. 以“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查一次”执法检查为基础,建立跨层级、跨领域协同的涉企联合检查机制,运用全市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按照“提前登记、自动匹配、联合入企”的原则,提前7天将检查计划录入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匹配后发起联合入企,切实压减入企检查频次。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长期坚持)
28. 加强包容审慎监管,注重释法说理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广泛运用提醒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改正。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4年10月底前,长期坚持)
29. 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不罚轻罚”清单制度,探索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机制。

推动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机制,在重点领域建立涉企行政合规指导目录,促进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长期坚持)
30. 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工商联;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5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31. 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工商联;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5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32. 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积极推进赋予镇街行政执法权试点工作,分批分类明确赋予镇街行使的行政执法权事项清单。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按要求时限完成)
33. 对下放实施1年后的要及时组织进行评估,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在指导目录范围内予以调整;不再由镇街行使的,由原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5年9月底前)
34. 优化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机制,镇街承担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统筹使用各类人员力量,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执法;县级执法部门派驻机构,纳入镇街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相关派驻机构人员考核考评、执法专项经费等同步交由镇街管理。

(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责任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5年9月底前,长期坚持)
35. 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研究制定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办法。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完成时限:2025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36. 建立行政审批、行业主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协调会商机制,确定年度检查计划、重大执法活动、审管衔接等事项。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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