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公共图书馆加强查禁书刊管理的通知-文图发[198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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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公共图书馆加强查禁书刊管理的通知
正文:
---------------------------------------------------------------------------------------------------------------------------------------------------- 文化部关于公共图书馆加强查禁书刊管理的通知
文图发(1989)25号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书报刊、音像市场的有关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图书馆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反对和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中的作用,做好图书馆收藏的已被查禁的书刊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公共图书馆作为书刊的流通和收藏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对馆藏中查禁书刊的管理,既要坚决、认真地进行清理,又要严格掌握政策,把清理整顿工作做好、做细。

二、各级公共图书馆在接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查禁书目后,必须立即检查馆藏,将书目所列书刊下架封存,不再提供借阅。

如确因工作需要提供查阅,须出具有关证件和证明,并经图书馆负责人审批,必要时须经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方能提供阅览。

三、近期内各级图书馆要根据有关查禁书刊文件的精神,进行一次自查。

如发现内容属于查禁范围的书刊,应暂停借阅,并及时向文化主管部门反映,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再做处理。

四、为了保存样本,供研究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图书馆收藏的查禁书刊,只封存,不上缴,不销毁,亦不做技术处理。

其他部门不得收缴图书馆的藏书,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县级以下图书馆按规定上缴。

五、各级图书馆必须制订具体的查禁书刊管理措施,要求指定专人、专柜以至专库进行管理。

查禁书
刊数量较大的,要对这部分馆藏作必要的业务整理。

在管理中违反纪律的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因此而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图书馆要充分发挥图书馆宣传和推荐图书的功能,积极开展各种读书活动,通过宣传推荐好书,来抵制危害人民、污染社会的“精神毒品”。

要努力改善服务环境,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为广大读者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各地可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拟定有关具体规定。

1989年10月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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