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植物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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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植物园条例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9.27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6号)
《湖南省植物园条例》于2012年9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7日
湖南省植物园条例
(2012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植物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植物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植物园,是指拥有活植物收集区,并对收集区内的植物进行物种保育、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开发利用等活动的园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物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林业与农业、科学技术、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植物园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植物园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植物园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植物资源的分布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全省植物园发展规划。

植物园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设立植物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区域性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植物种质资源;
(二)具有活植物收集、保育、展示的固定区域和适宜环境,能够实现园内主要功能分区建设;
(三)具有植物引种驯化、迁地保育工作基础和与之相适应的科研能力和科技水平;
(四)有符合面积要求且无权属争议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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