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子公司运营控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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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运营控制管理制度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加强xx(以下称“总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运营控制管理,确保子公司经营目标符合公司战略方向,并有效控制子公司经营风险,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对拥有实质控制权的子公司的管理。

2、相关术语
2.1实质控制权:指总公司在某经营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或虽未达到50%及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控制其经营决策、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等事项;或虽无股权关系但实际由总公司托管。

2.2“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3、管理原则
3.1战略协同原则。

子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应与总公司保持战略方向的一致性,通过业务的互补或联合做大做强主业。

3.2法人治理原则。

总公司通过法人治理实现对各级子公司的有效管理,主要通过把控战略方向、决定经营目标和行使“三重一大”事项股东权利对子公司人、财、物进行总体管控。

3.3经营独立原则。

总公司不干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充分支持子公司发挥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和增收创利的市场主体作用。

3.4规范运作原则。

子公司应参照总公司制度和体系建设,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更好地实现经营目标。

4、权利与分工
4.1子公司享有独立法人地位,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股东出资承担资本增值的责任。

4.2总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4.3 总公司及子公司须守法经营,积极维护公司对外形象,防止出现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及严重失信等情况。

4.4子公司下设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履行总公司股权投资流程后方可实施。

公司设立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经总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子公司方可办理财务、税务和银行相关的登记手续。

公司设立或变更事项应及时告知财务人员,并将相关营业执照正副本及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公司章程(或修正案)、公司印鉴移交总公司档案室归档。

4.5总公司对子公司实施产业指导,子公司在主业外开展经营须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4.6子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决策,其领导班子应牵头制定基本管理制度,但不得与总公司管理制度相冲突。

4.7子公司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决策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依法由股东行使,最终由总公司行使。

4.8总公司向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以及推荐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管理人员。

该等人员依法行使权力,传达总公司决策指引和管理意图;依法履行义务,担负公司经营管理职责。

5、人事管理
5.1子公司人事管理由总公司办公室归口管理,主要包括招聘、培训和考
核三大内容。

5.2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总公司推荐或委派。

子公司有适格人选的,可向总公司提出申请。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后,应下发人事任命书。

5.3子公司员工招聘由总公司负责(子公司有独立人力资源部除外),子公司应按需定岗定编,提出招聘申请,总公司办公室例行招聘程序。

子公司员工薪酬原则上按照总公司薪酬体系执行。

5.4子公司应建立人事管理制度,控制人事管理的法律风险。

5.5子公司应严格遵守总公司学习培训制度,凡总公司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要求各子公司积极配合,准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迟到。

5.6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报经总公司批准后实施,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报总公司办公室备案。

5.7总公司对子公司实行KPI 考核,对子公司高管试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分别与子公司总体绩效和高管个人绩效挂钩。

子公司应制定并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报总公司办公室审核并批准后执行。

内部考核执行情况报总公司办公室备案。

6、财务管理
6.1子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遵循总公司会计政策,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6.2子公司执行总公司统一的报销审核流程,根据审核权限和审核流程进行单据审核和管理。

6.3子公司应按照总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做好全面预算工作,报总公
司审核批准后执行。

原则上,年度预算在本年内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要严格履行预算调整程序,报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子公司应加强成本管控和资金管理,合理配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6.4子公司按总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定期向总公司报送会计报表、会计报告以及提供会计资料,且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总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6.5子公司独立管理各自银行账户,需按总公司要求按时上报资金结存状况。

如因经营需要增开辅助账户的,必须书面报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6.6总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资产定期进行抽查,子公司须指定专人予以配合。

6.7未经总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6.8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重大资产处置权、年度预算外的对外筹资权、对外投资权和对外捐权。

7、经营管理
7.1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应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7.2子公司应定期开展经济运行分析会议,分季度、年度编制经营运行情况报告,上报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阅。

7.3子公司应按照总公司统一部署,编制下一年度经营计划,报经总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送总公司办公室备案。

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将作为参考标准,制定总公司对子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

7.4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须制度化、程序化。

7.5子公司合同事项应由总公司法务岗审核合同条款,造价岗审核价格条款,财务岗负责付款条款和经济效益分析,如需总公司商务配合由商务协助谈判。

合同签约后,应将原件移交档案室。

7.6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子公司应安排专人定期关注合同履约情况,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对于未按约定履约且子公司未及时向总公司报告的,总公司有权解除合作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子公司负责人承担。

7.7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8、附则
8.1本制度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拟定、修订和解释。

8.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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