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实行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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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实行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论当代中国实行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摘要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1803年,被称为“世界行政第一案”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发生,首创了违宪审查制度。

自此,违宪审查制度成为宪政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贯彻实施和法治文明的推进,就必不可少的要求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

然而,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违宪审查制度并未建立起来,也未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本文就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进行简单的阐述。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宪政宪法司法化宪法程序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一、实行违宪审查制度是保证宪法实施、实现宪法司法化,维护宪法
秩序的必经之途。

在我国,关于“宪法究竟是不是法”的问题,争议已久。

其根源在于未实现宪法的司法化,即未使宪法得到有效的实施。

宪法司法化,主要是指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即使宪法得到有效的实施。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宪法司法化的一种重要的情形。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其特征就就在于其规范性和强制性。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更应该体现法律的这两种特征。

然而,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不是如此:宪法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也就使宪法的这两种特征不能体现出来,实际生活中,违宪的情况与日俱增,宪法秩序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

从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使得宪法法律特征无从体现和违宪情况与日俱增、宪法秩序混乱的原因在于宪法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即没有实现宪法的司法化,而实现宪法的司法化,又在于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因此,使得宪法未得到有效实施、宪法秩序混乱的根源在于未
有效起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要使以上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就必须建立起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

在摘要中已经提到过,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实行违宪审查制度,即从宪法的角度,对违宪的立法和行为予以撤销或惩罚。

这样,运用宪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院运用宪法裁判案件的过程即宪法司法化的过程,从而,也就从另一个层面上保证了宪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宪法秩序也就必然能够得到维护。

由此可见,实行违宪审查制度关系到宪法的实施、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秩序的维护,是保障宪法实施、实现宪法司法化和维护宪法秩序的必经之途。

因此,必须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

二、实行违宪审查制度是完善宪法程序法,促进司法制度完善的必要
之举。

任何一部实体法律,都有相应的程序法,例如民法有民事诉讼法、刑法有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有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

宪法也应该有相应的程序法。

王振民教授在《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一书中提到,宪法程序法主要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中国的违宪审查程序,或者叫做宪法监督的程序;第二,中国宪法的解释程序;第三,中国宪法的修改程序;第四,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

这也是法学界普遍认同的观点。

违宪审查程序、宪法解释程序、宪法修改程序和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这四个方面的内容,是宪法程序法中缺一不可的四个部分。

而居于宪法程序法四个方面内容之首的违宪审查程序,即违宪审查制度,是关系到宪法程序法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关键。

因为,即使宪法的解释和修改非常完善和及时,即使法院的案件管辖权问题非常明确,如果未能建立起有效的违宪审查程序,即违宪审查制度,犹如有好书而没有书生,最终也就只能是一纸空文,毫无用处。

当代中国,随着法治文明和宪政建设的推进,建立相应的宪法程序法是非常有必要的,而要建立起有效的宪法程序法,保证宪法的实施,就必不可少的要求
建立起违宪审查程序即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程序法的建立,使得我国的实体法都有自己的程序法保证其实施,进而,必定使我国的司法制度更加完善。

因此,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是完善宪法程序法,促进司法制度完善的必要之举。

三、实行违宪审查制度是规范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举措。

违宪审查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和裁决某项某种行为是否合宪,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审查有关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是否合宪。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呼声越来越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也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监督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关键步骤。

然而,在当代中国,行政不作为、行政超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的现象层出不穷,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起到了很大的阻碍作用。

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必须规范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如何规范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又必然涉及到违宪审查制度。

通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国家机关某种行为是否合宪,对不合宪的国家机关的行为进行撤销,这就必然规范了国家机关的行为,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

其次,在我国,有权进行违宪审查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其成员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是民意的代表者;在重大问题决策上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受理违宪案件时也是如此。

因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违宪案件,必然代表民意,实现多数人的利益,这样也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

由此可见,实行违宪审查制度,对于规范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大有裨益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
主政治的重要举措。

四、实行违宪审查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要举措。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在现代国家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依法治国必须首先依宪治国。

依宪治国,即是依照宪法治理国家。

在我国,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并未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刘和海教授在《宪政研究》一书中提及:我国未能贯彻依宪治国方略的原因在于宪法观念薄弱。

我不这么认为。

我认为:我国依然未能有效贯彻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不仅仅在于宪法观念薄弱,更在于未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

即使能够增强全民的宪法观念,而未能建立起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保证宪法的实施,依宪治国必然也不能够得到贯彻实施。

因此,要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就必须实行依宪治国,就必须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

回到本文开始时的一个问题,宪法究竟是不是法?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去保证宪法的实施,那就注定了在法治国家建设的道路上不能走多远。

这是一个里程碑,也是一个试金石。

一部宪法如果没有一个制度保证它实施,这部宪法永远是一个宣传手册,不是一个行动纲领。

在这样的情况下,老百姓当然不会认可你的法。

因此,才会有如此多的杂音。

也就更不用说依宪治国,那么,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说起。

由此可见,要真正地贯彻实施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就必须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

只有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

若建立起了违宪审查制度,就能依照宪法审查和裁决个人和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从而真正实现依宪治国,使依法治国得到真正地贯彻实施。

因此,实行违宪审查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要举措。

综上所述,在当代中国,实行违宪审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它是保证宪法实施、实现宪法司法化,维护宪法秩序的必经之途;是完善宪法程序法,促进司法制度完善的必要之举;是规范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要举措。

在民主政治和法治文明日益发展的中国,建立违
宪审查制度势在必行,相信随着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必定能建立起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

参考书目
1、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刘和海:《宪政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
3、周叶中:《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任来东、陈伟、白雪峰:《美国宪政历程》,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5、韩大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6、张千帆:《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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