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法制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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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中国法学史上杰出的民法学家
史尚宽:中国著名法学家,《中华 民国民法》起草委员。十五岁留学 日本,由京都第三高等学校而东京 帝大法律系,获法学士学位。 1922年秋赴德国入柏林大学研究 法律,后转法国巴黎大学研究政治 经济。1927年返国,历任中山、 中央及政治大学教授、“立法委 员”、“司法院大法官”、等职。精 通英法德日四国语言,是中国唯一 独立撰写完成“民法全书”之人, 全书共计千万字。
伯恩哈特· 温德沙伊德 (Bernhard Windsche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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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德国最重要的法学家之一。 受召于1874年到1883年间参加了 《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起草委员 会。温沙伊特的经典著作《学说汇纂 法教科书》(Das Lehrbuch des Pandektenrechts)对民法典第 一草案影响甚深。温沙伊特对法学最 大的贡献之一是提出了延用至今的实 体法意义上的请求权(Anspruch) 概念,并使之与罗马法里以纯粹程序 法形式存在的诉求权(拉丁文actio) 区分开。
4、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 版社2001年第二版;
龙卫球,男,1968年出生,江西吉 水人。1989年毕业于江西大学,获 得法学学士学位。1991年入中国政 法大学,1993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 1998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93年 12月起留校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民 商法教研室。1998年—1999年入选 美国国会资助的富布莱特项目,赴 美国法学院研修。2007年7月起任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院长。
7、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 社2003年;
第一讲 民法解释学概述 第二讲 法律解释方法 第三讲 法律漏洞补充方法 第四讲 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 第五讲 利益衡量

2024民法典讲座课件课件完整版

2024民法典讲座课件课件完整版
加强法律人才培养
加大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法律人才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为民法典的实施提供 有力的人才保障。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将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培育全社会的法治信仰和法治文 化。
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
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
及时制定和完善与民法典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确保民法典 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民法典的作用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 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 事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01
总则
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 般性规则。
02
物权
规定物权的基本原则、种类、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内
容。
03
合同
规定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 、变更、转让、终止以及违约
责任等内容。
服务经济发展
发挥民法典在保护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 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推动社会进步
通过民法典的实施,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提高全 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THANKS
民法典的历史与发展
01
法国民法典
以罗马法为基础,体现了自由 资本主义时期有利于资产阶级 的成果,对世界各国民法产生 了深远影响。
02 德国民法典
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 要,在立法风格和编纂体例上 具有独特之处。
03
日本民法典
04
借鉴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 基础上制定而成,具有融合东西 方文化的特点。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人格权
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 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人
格权的保护和救济措施。

《民法典》专题法治讲座个人学习心得总结报告范文5篇精选

《民法典》专题法治讲座个人学习心得总结报告范文5篇精选

《民法典》专题法治讲座个人学习心得总结报告范文5篇精选《民法典》专题法治讲座个人学习心得总结报告范文一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先后启动过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

经过多年努力,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坚实基础。

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

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进行系统梳理总结提炼后,形成民法总则草案,于2017年3月通过审议。

民法总则通过后,经过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单位的艰苦努力,形成了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6个分编在内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分别通过了审议,并与民法总则合并,顺利完成了第二步。

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是新中国70多年来民事立法和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民法典是顺应时代的精神产物。

当今,我们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涌现出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民群众对保护合法权益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这一背景下,编纂民法典正当其时。

总的感到,民法典草案顺应新时代、回应新技术,注重将科技发展的因素充分融入法典中,既凸显各界观念的进步,更体现了在立法过程中,社会各界对新时代、新现象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既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态度,又顺应了新事物对社会关系的影响。

比如,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规定是我国民法典体系顺应时代需求而进行的重大创新,是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新时代全面保障个人人格尊严、保障人民体面生活的重要举措。

民法总则讲义.docx

民法总则讲义.docx

民法总则第一章节:基本规定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原则: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

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胎儿拟制:遗产和接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

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辨认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第二节、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

指定原则:利于被监护人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结束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2024版《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2024版《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 版
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2019年专题讲座孟献贵讲民法专题一:民事法律关系

2019年专题讲座孟献贵讲民法专题一:民事法律关系
据此可知,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是否受民法调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其从事 的是行政管理活动, 则受行政法调整; 如其从事的是民事活动, 则受民法调整。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平等” 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属
008 2019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题讲座系列———孟献贵讲民法
性, 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 会与自然人或组织 ( 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不属于民法调整。 但 是, 如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 如因购买商品而与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民法要求其 必须以机关法人的身份进行, 此时行政机关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这种买卖合同关系则由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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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专题一
民事法律关系
本专题的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1������ 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 2������ 民 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 民事权利。 三个问题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考点, 特 别是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几乎每年必考, 在复习过程中必须重点 掌握。

《民法总则》之“好人条款”的刑法问题冷思考

《民法总则》之“好人条款”的刑法问题冷思考

《民法总则》之“好人条款”的刑法问题冷思考《民法总则》之“好人条款”是广义上的善意原则,在合同、民事责任、担保等多个方面都体现了其作用。

其核心理念是以善意为基础,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该规则是否具有刑法意义,引起了争议。

本文将围绕该问题展开一次冷思考。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好人条款”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

《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处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愿和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可被视为“好人条款”的总纲,因为它主张法律应该以自由、平等、规范的基础上实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

而在具体形式上,该原则还表现为对善意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行为的重要性质,或者对合同中的有关事项以外的事实缺乏合理的认识,且对方在明知或者应当明知的情况下不告知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这里的“重要性质”和“合理认识”等表述,正是隐含了对善意人的信任和保护。

从以上概念和范畴出发,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

首先,“好人条款”应该是一种善意原则,而不是一种刑法规范。

刑法应该主要针对的是那些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恶意行为,而不是关注善意与否。

其次,对于概念的准确定义和适用方向的明确划分,更需要权威部门提供明确的政策指导。

比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但凡涉及到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等问题,就必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和解释进行判断。

从适用领域上看,该条款具有广泛性和开放性。

如在担保法律制度中,为获得担保人的资产担保,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往往构建了相互信任的关系。

该条款的适用,既关乎到债权人的利益,更涉及到担保人的个人信用和声誉。

当然,我们要意识到,“好人条款”虽然有其适用凭据和实践基础,但并非是没有刑法意义。

民法总则稿 (1)

民法总则稿 (1)

16——18
精神病人
不能完全 辨认自己 行为 (间歇性)
完全不能 辨认自己 行为
亮点三
完善监护制度,监护可撤销、 可恢复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 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 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财产关系 ——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 过程中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包括财 产占有关系和财产流转(交换)关系。
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格或身份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 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

人格权—因公民的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肖像和 法人的名称、名誉等产生的权利。 身份权—因血缘、婚姻的身份所发生的扶养、抚养、 赡养、法定监护、法定继承等而产生的权利。
6.绿色原则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 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
三、民法总则规定的亮点
亮点一 明确保护胎儿利益
明确保护胎儿利益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 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 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 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 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三、民法总则规定的亮点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 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 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 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本站今天心准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有所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在法律的整个体系中,宪法"高高在上",规定着我们可以拥有的各种权利;刑法打击犯罪,震慑"坏人",一般来说却很难和大多数老老实实过日子的老百姓发生关系。

而民法则涉及每个人从生到死、从工作到生活的各个领域,时时和我们发生着关系。

如今距离上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民法典草案,已逾__年。

这些年来,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变化深刻而又广泛,依法治国的理念渐渐地深入人心,所以,这一次民法总则草案的审议、表决注定会备受关注。

正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所说,我国公民依据宪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民法总则草案则对民事权利做了扩充性规定。

历经多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权利法"色彩愈发明显。

从时间上讲,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连接生死,正在扩展着我们一生的权利当生命尚在孕育,民法总则就已经明确:"胎儿享受民事权可继承遗产";当孩童初解世事,民法总则就会告诉8岁的孩子:你已经具备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成为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根据自身意志行使民事权利;成年以后,民事权利自然会和你的生活息息相关;而年至垂暮,民法总则又专门明确了失能老人的监护制度从空间上看,我们的生活包含虚拟与现实、日常与突发、社会与自然环境,而民法总则囊括各个领域,让宪法所规定的各种民事权利妥妥安放。

例如,随着我们的生活"深陷网中",民法总则就规定: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不容侵犯。

再比如,山寨、高仿、抄袭、剽窃等等侵入我们的工作与生活,早已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而民法总则指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并围绕知识产权保护作了一系列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①:8岁以下儿童可否独立实施纯获益行为?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①:8岁以下儿童可否独立实施纯获益行为?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①:8岁以下儿童可否独立实施纯获益行为?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17.04.25•【分类】法律问答正文《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①:8岁以下儿童可否独立实施纯获益行为?《民法总则》重大修改条文: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民法总则》第十九条释解与适用: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由《民法通则》规定的10周岁下调为8周岁。

本条在起草过程中,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规定为6周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的说明中提出,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6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一、各方面意见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以及社会公众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10周岁调整为6周岁,要有充足的依据。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本条至第111条规定的都是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

本条规定的“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

由于民法典第990条也规定了一般人格权,这里只对一般人格权作概括性解释。

一般人格权的性质是抽象人格权。

其与民法典第130条规定的自我决定权和第993条规定的公开权一道,构成抽象人格权的体系。

一般人格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不同于各项具体人格权,而是个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属于抽象人格权,不是一种主观权利,不具有独立的权利地位,主要是一种权能性的权利,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一般人格权的范围极其广泛,在内容上不可能列举穷尽,因而需要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阐释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是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一般人格权的这三项基本内容,是一般人格权客体的三大法益,可以概括一般人格权的所有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是指一般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中所发挥的基本作用,包括解释功能、创造功能和补充功能。

这些功能分为两种,一种是抽象功能,包括解释功能和创造功能,发挥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母权利和渊源权的作用;另一种是具体功能即补充功能,为对具体人格权无法提供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提供保护。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人身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其客体人身自由,是自由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指人的身体和思维的不受约束、不受控制和不受限制的状态,包括身体自由和思维自由。

人格权法研究的自由,是人身自由,而不是一般的自由。

人身自由权的内容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思维自由权。

民法典第791条规定的是身体自由权。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更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成为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依据,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亦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一、出台背景我国经1954年、1962年和1979年多次启动民法制定,终因立法条件不足而未能取得实质进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人大确立了“宜粗不宜细”“改批发为零售”的立法方针,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促成一批民事单行法的出台。

其中,最重大进展当推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通则》和与其先后陆续出台的《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等民事单行法,逐步形成我国较为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而《通则》作为这一体系的总纲,引领其它单行民事法律的适用,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推动改革开放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如今已时隔30多年,中国的社会生活活跃化,各类组织多元化,民事权利具体化,法律意识大幅度提升。

出台一部缜密细致、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活动实践的新法律成为迫切之需。

在时代的呼唤下,《民法总则》应运而生。

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

我国已颁布了刑法典,而编纂民法典是中国几代立法者多年的追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以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民法总则讲义全

民法总则讲义全

民法总那么第一章节:根本规定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原那么: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

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胎儿拟制:遗产和承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

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识别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第二节、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

指定原那么:利于被监护人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那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那么〔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完毕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基本规定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基本规定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基本规定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民法典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1)民法是民事权利的“圣经”,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民法典保护民事权益,是通过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实现的,通过调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督促民事义务的履行,保障民事权益的实现。

(3)民法典通过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使市民社会的生活秩序和财产流转秩序得到稳定发展。

(4)通过上述这些目的的实现,民法典最终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稳步发展,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弘扬。

我国民法典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民法典是民法的基本法,是国家最重要的基本法,在民事领域中具有最高的地位。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民法典必须服从于宪法,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

案例评析于某诉莱州盛泰货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1]案情:被告莱州盛泰货运有限公司承包了平度市九店镇苗东村前水库,交给原告于某组织人抽沙。

2011年3月11日,双方结算时,被告会计郝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证明欠款若干元,欠条载明是抽沙款。

之后原告以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本案中原、被告从事抽沙属于违法行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对立法宗旨的规定,民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而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作出准确界定即构成了对民事纠纷加以正确裁判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一)征稿启事来稿请发至邮箱******************编者按:本次推送由CMCLR 执行编辑,复旦大学法学院宋肇屹(LL.B., ACIArb)进行编辑与审校。

因全文较长,将分4次推送。

本文授权转载自燕大元照网站。

《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一名公民来说,衣食住行、工作娱乐、婚姻家庭等一切日常活动,都离不开民法,一个企业从事的一切经营活动,也都离不开民法。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部共206条的总则,被称为“民事权利的百科全书”,将影响每个中国人的社会生活。

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宣传、学习,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顺利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的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一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逐条作了说明,并附以立法理由和相关规定,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

✦亮点一:法条精解全面深入该书主要包括“条文说明”“立法理由”“相关规定”三部分,“条文说明”逐条解读了法律条文的含义;“立法理由”阐明了立法原意;“相关规定”链接了关联性较强的其他法条。

全方位、多角度解读《民法总则》。

✦亮点二:立法机构官方释法该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石宏担任主编,参与民法总则起草的立法机构人士对《民法总则》逐条进行解读,保证权威性与准确性。

✦亮点三:资料丰富说理透彻该书在对《民法总则》条文逐条解析的基础上,一方面介绍了法律条文的立法背景、立法理由,对法条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所要注意的问题作了详细说明,便于读者理解法条的立法精神;另一方面,链接了大量相关规范性文件,其中包含了《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便于读者理解法律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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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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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专业服务机构
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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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
人身权
一.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 健康权、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 . 二.身份权
财产权
一.物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二.债权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三.知识产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等等
4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诚信原则
自愿原则
守法原则
公平原则
绿色原则
5


自 然



法 人 非 法 人 组 织
6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7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
监护制度新规
撤销监护 国家监护 老年监护
遗嘱监护
9
非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效力待定 民事 法律行为
17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8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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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走 近 民 法
——《民法总则》
九三学社 赵 海 峰
1
我国的法律体系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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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2
5
我国的法典
宪法典 刑法典 民法典
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
3
《民法总则》是干什么的?
是就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 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 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构建了我国 民事法律制度的框架,为编纂各 分则编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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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 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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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合法权益
继承权、 征用、征收补 偿权 股权和其他投 资性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 权、 数据、网络虚 拟财产权保护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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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婚姻关系、家 庭关系产生。
民事法律行为
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 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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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有效民事 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 法律行为
可撤销 民事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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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利 法 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 人为目的设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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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营 利 法 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 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得利润 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 会服务机构等。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 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 用于公益目的。
欺 胁 诈 迫
显 失 公 平
重 大 误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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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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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支付违约金 赔偿损失 继续履行
修理、重作、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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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可 抗 力 正 当 防 卫 紧 急 避 险 见 义 勇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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