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志愿者服务表彰及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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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志愿者服务表彰及处罚条例(试行)
表彰目的
通过表彰及处罚,规范青年志愿者的良好形象,形成志愿者服务光荣的社会荣誉感,进一步激发高校青年志愿者的服务热情,倡导健康文明的新风。
第二条表彰条件
1、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活动,配合活动组织者组织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并积极协助其它部门的工作。
2、青年志愿者每人每年至少不少于30小时的志愿服务的时间,青年志愿者干部每人每年至少不少于50小时的志愿服务时间。
3、与同事相处融洽,不搞个人主义,不拉帮结派。
4、不得私自借用本协会的名义做出有损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事。
5、没有打架斗殴现象,没有受到医院严重警告。
第三条表彰项目及名额
表彰项目设立“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先进集体奖”(1名)、“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青年志愿者优秀干部奖”(3名)、“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10名)。
第四条违规行为及处罚条例
1、未经允许私自以志愿者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学校,给与警告处分。
2、未经允许私自从事涉外活动的学校,给与警告处分。
3、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学校给与警告处分,学校警告两次年底评优、奖时取消一半资格,学校警告三次取消本年所有评优奖励资格。
第四条评选条件
一、“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青年志愿者优秀干部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志愿者服务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2、组织活动迅速、有效,积极性高。
3、对志愿服务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二、“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青年志愿者优秀干部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在志愿者行列中,做出重大贡献,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工作表现积极,考试成绩优异者,经考核确定有资格评选为优秀团员。
三、“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奖获奖条件。
1、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2、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积极主动,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确保完成任务。
3、模范遵守志愿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
4、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做出突出贡献,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符合条件的个人及集体写出事迹报告材料,交所在支部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团总支,视服务深度情况,分别采取光荣榜公布表彰、评优、加分、奖金等形式的鼓励方式进行奖励。第五条获得各类荣誉称号者,由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统一发文进行表彰。
第六条本办法于2016年7月0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