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志愿者服务表彰及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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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规章制度

志愿者规章制度

志愿者规章制度志愿者规章制度1第一条、任何志愿者不得借本团队名义发起、组织、参与非团队批准的活动。

第二条、不得在团队拉拢队友,参与传销、宗教、证券等任何形式的组织。

第三条、不得散布、传播非法言论、不道德思想等误导队友,诽谤政府、团队等。

第四条、不得借团队名义谋得私利,非法集资或进行社会募捐。

第五条、积极参与团队活动,对长期不参加活动人员根据团队考核制度予以清退。

第六条、服从团队安排,对不理解、不支持的事宜通过正规途径反映问题,不应因个人思想而影响他人,情节严重者予以清退。

第七条、不得私自组织选举、拉帮结派等,遵守团队组织架构。

第八条、作为志愿者不得沾染毒品、参与赌博、组织淫秽、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团队予以清退。

第九条、不得挪用、专用捐助物资、善款等,已经发现予以清退。

第十条、不得借用本团队名义或以队员为主要成员的QQ群,不听劝告者,或给团队造成不利影响者予以清退。

志愿者规章制度2总则第一条志愿者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招募图书馆志愿者,凡XX工业大学在校学生,有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均可报名成为志愿者。

第二条招募方式采取组织招募。

组织招募是通过团的组织系统动员、发动青年,以个人或集体名义报名应招以及参加图书馆志愿者集中招募。

第三条组织原则:活动组织者要协调好组织内部关系,为活动实施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四条服务宗旨:通过图书馆志愿者活动,为读者提供志愿服务,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和舍己为人的传统美德,提升图书馆志愿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推动图书馆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五条服务口号: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六条服务原则: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读者,无私奉献。

第一章图书馆志愿者守则为使志愿者更好地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和宣传图书馆志愿者的不错形象,对图书馆志愿者明确提出以下要求:第一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条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组织开展各种志愿服务。

青年志愿者规章制度格式

青年志愿者规章制度格式

青年志愿者规章制度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志愿服务质量,规范志愿者行为,进一步发挥志愿服务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志愿者,志愿者在执行志愿服务活动中应遵守本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志愿者应具备爱心、诚信、友善、守时、守纪、守法等良好品质,积极投身志愿服务事业,维护志愿服务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志愿服务组织章程和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热心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五条志愿者应保护志愿者组织的荣誉和声誉,维护志愿服务活动的正常秩序,不得损害志愿服务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志愿者应当遵守志愿服务活动的纪律,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的指挥和管理,认真履行志愿者义务,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志愿服务组织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志愿者管理制度,明确志愿者组织结构,明确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志愿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志愿者提高志愿服务能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志愿者激励机制,激发志愿者参与积极性,提高志愿服务活动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提高志愿者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安全制度,加强志愿者健康保护和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志愿者安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和价值,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三章志愿者的基本权利第十三条志愿者有权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选择符合自己兴趣和能力的志愿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志愿者有权获得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志愿服务技能水平,更好地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志愿者有权享受志愿服务活动中提供的必要待遇和福利,保障志愿服务的基本生活。

青志协的规章制度

青志协的规章制度

青志协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团队管理,规范成员行为,促进团队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青志协是一个志愿服务组织,由一群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的青年志愿者组成。

协会旨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服务社区,传递正能量。

第三条青志协遵循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秉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倡导团结协作,共同进步。

第四条青志协成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条例》及本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觉履行志愿者的职责,服从协会的管理,维护协会的形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青志协设主席团、组织部、外联部、推广部、活动部、宣传部等部门,各部门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及若干名团干组成,负责协会的工作决策和协调安排。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协会内部事务的处理,包括组织、外联、推广、活动、宣传等工作。

第八条除了主席团成员外,其他成员均为普通成员,参与协会的日常管理和活动组织。

第三章成员权利和义务第九条青志协成员享有言论自由、参与协会活动的权利,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青志协成员应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主动参与协会的活动,维护协会的团结。

第十一条青志协成员有义务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不得利用协会从事违法活动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如对协会的工作或其他成员有异议,应通过适当渠道进行沟通协商,不得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章活动规范第十三条青志协组织的活动应当符合协会章程和活动计划,不得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活动期间,成员应遵守活动纪律,服从指挥,保证活动安全。

第十五条活动结束后,成员应按规定进行总结和反馈,积极参与协会的评价和改进工作。

第五章组织制度第十六条青志协主席团成员由会员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连任不限次数。

第十七条协会部门负责人由主席团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连任不限次数。

第十八条青志协设立每周例会,主席团负责组织并安排会议议程。

第十九条协会设立志愿活动月度计划,各部门负责执行具体计划,主席团进行统筹协调。

福建商贸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违纪处罚条例

福建商贸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违纪处罚条例

福建商贸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条为贯彻协会“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口号,确保青年志愿者活动向专业化,阵地化,规范化,长期化发展,特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仅适用于协会内部,任何成员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应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条处分种类分五种:(1)内部警告(2)严重警告并内部通报(3)降级(4)取消评优资格(5)免除职务并开除会籍;
第四条工作不认真,不积极,不服从组织与管理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降级或免除职务处分;
第五条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者,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严厉批评教育,责令写书面检查,并给予降级或免职并
开除会籍处分;
第六条未经协会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降级或免除职务并开除会籍处
分;
第七条影响和损害协会名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降级或免除职务处分;
第八条以下三种情况可从轻处罚:(1)有特殊情况者,上报督察组批准可从轻处罚(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3)经
批评教育,虚心改正者;
第九条处罚时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恰当,情节轻微者可进行说服教育。

福建商贸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

爱心志愿者规章制度

爱心志愿者规章制度

爱心志愿者规章制度第一条组织宗旨为了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引导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弘扬爱心和奉献精神,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志愿者资格爱心志愿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爱心和互助意识强烈,具有奉献精神;2. 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3.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4. 愿意接受组织安排和管理,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志愿服务任务。

第三条志愿者权利1. 参与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2. 获得组织提供的相关培训和指导;3. 获得相关证书和奖励;4. 参加组织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四条志愿者义务1. 遵守本规章制度;2. 积极参与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3. 执行组织交办的任务,认真履行义务;4. 保守组织秘密,维护组织形象;5. 维护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组织利益;6. 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不断完善自己。

第五条爱心志愿者活动管理1. 组织设置志愿者部门,负责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工作;2. 定期开展志愿者招募活动,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3. 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合理安排志愿者活动;4. 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志愿者更好地完成任务;5. 根据志愿者的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第六条爱心志愿者服务内容1. 参与社区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2. 参与贫困地区的援助活动,帮助困难群体;3. 参与灾害救援和其他紧急事件的志愿服务;4. 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传递正能量。

第七条爱心志愿者纪律1. 志愿者应遵守组织的规章制度,服从组织管理;2. 志愿者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言行得体;3. 志愿者应尊重他人和社会团体,不能有侮辱他人的行为;4. 志愿者应保护环境,爱护公共财物,不做对社会有害的事情;5. 志愿者应保守组织秘密,不得泄露组织机密。

第八条爱心志愿者奖惩1. 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规定的志愿者给予批评和警告,严重者取消志愿者资格。

第九条爱心志愿者活动安全1. 志愿者参与活动应注意安全,遵守组织的安全规定和要求;2. 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共同维护志愿者的安全。

青年志愿者的规章制度模版

青年志愿者的规章制度模版

青年志愿者的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年志愿者的组织管理,营造积极向上的志愿服务氛围,提高青年志愿者队伍的组织纪律性和执行力,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青年志愿者是指身心健康、具备志愿服务意识,主动参与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并具备一定服务能力的青年人。

第三条青年志愿者应当遵守本制度,坚持自愿、无偿、无害、公益的志愿服务原则,履行志愿服务责任。

第四条青年志愿者应当具备团结互助、乐于奉献、正直守信、勤劳务实、遵纪守法等基本品质,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五条青年志愿者队伍的管理由上级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由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

第二章志愿服务活动第六条志愿服务活动由项目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环保活动、教育支持、灾害救援、扶贫助学等领域。

第七条志愿服务活动划分为固定服务和临时服务,志愿者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志愿服务项目。

第八条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前,志愿者应当了解活动内容、要求和风险,并签订志愿服务承诺书。

第九条志愿者应当按照活动要求准时到达现场,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服从指挥、配合合作。

第十条志愿者应当珍惜志愿服务机会,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放弃参与,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组织报告。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青年志愿者应当按照组织要求参加组织的培训、集中学习等活动,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和素质。

第十二条青年志愿者应当服从组织的工作安排和指导,不得擅自调动或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组织应当对青年志愿者进行工作记录和评估,注重对优秀志愿者进行表彰和激励,对违反规定的志愿者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青年志愿者应当遵守组织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的活动信息。

第四章志愿者权益第十五条志愿者享有参与志愿服务的权利,应当得到组织的尊重和保障,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第十六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志愿者安全,提供必要的保险和医疗支持。

第十七条志愿者有权对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得到及时回应和解决。

青年志愿者协会奖惩制度

青年志愿者协会奖惩制度

西安文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表彰及处罚条例第一条表彰目的为了树立青年志愿者的良好形象,通过表彰先进,进一步激发青年志愿者的积极性。

在青年志愿者之间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保证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有效的把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与学校文明校园建设结合起来,进一步激发高校青年志愿者的服务热情,倡导健康文明的新风。

第二条表彰项目校级项目:1、优秀志愿服务分会 2、志愿服务之星3、优秀志愿者干部4、优秀志愿者院级项目:1、优秀志愿者干部 2、优秀志愿者第三条表彰规模校级项目:1、优秀志愿服务分会3个2、志愿服务之星5个3、优秀志愿者干部10个4、优秀志愿者150人院级项目:优秀志愿者 10人优秀志愿者干部 3人第四条表彰条件校级项目:(一)优秀青年志愿者分会1、必须为西安文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注册的二级分会。

2、遵守《西安文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服从西安文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组织、调度,积极及时上交各种材料、参与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必须以分队为单位,组织志愿者到固定的服务点进行服务并且得到好评。

(二)志愿服务之星1、必须为青年志愿者协会注册的青年志愿者且注册已满1年。

2、长期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经认证的志愿服务时间在200小时以上,对西安文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做出过重大贡献,在校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3、学习成绩优良无违纪违规现象。

(三)优秀志愿者1、必须为西安文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注册的青年志愿者且注册已满1年。

2、长期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经认证的志愿服务时间在100小时以上。

3、学习成绩优良无违纪违规现象。

(四)优秀志愿者干部1、必须为西安文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注册的青年志愿者且注册已满1年。

2、必须为西安文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各级机构的在职干部,经认证志愿服务时间在100小时以上。

3、参与、组织、策划过志愿服务项目,对西安文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做出了一定贡献,在志愿服务领域拥有一定的影响力。

青协管理规章制度2

青协管理规章制度2

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热心奉献社会,弘扬崭新风气”为宗旨,以提高新一代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实践能力为目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二条奉行“自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原则。

第三条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同时不能与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冲突。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立足本校,从自身优势出发,团结和带领广大青年志愿者开展广泛的社会服务活动,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七条为社会公益事业及社会大型活动等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志愿服务。

第九条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十条对志愿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开展校内外志愿者组织和个人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成员第十三条志愿者的权利:(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正在被法律制裁或学校处分的无选举权);(二)有参与本会章程制定和修改的权利;(三)有志愿者进行监督,提出批评与建议的权利;(四)有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四条志愿者的义务:(一)有执行办公室决议的义务;(二)有维护青年志愿者整体形象的义务;(三)有宣传青协章程,团结志愿者的义务;(四)有接受监督,组织领导的义务。

第十五条志愿者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由志愿者工作部决定撤消其组织资格。

第十六条志愿者工作部可根据实际要求,决定聘请有关人士为名誉顾问。

第四章组织第十七条志愿者代表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办公室批准可提前或延后举行。

第十八条志愿者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志愿者工作部的工作报告;(二)修改本组织的章程(修改本章程时,以全体代表半数以上投票通过有效);(四)监督本章程的实施;(五)确定各学期的工作重点。

第十九条校团委是志愿者代表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志愿者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第二十条志愿者工作部的职权(一)召开志愿者代表大会;(二)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活动;(三)聘请名誉顾问;(四)审查和监督青协的财务收支状况;(五)决定青协的其他机构设置;(六)行使志愿者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青年志愿者规章制度范文

青年志愿者规章制度范文

青年志愿者规章制度范文一、总则1. 志愿者是指自愿参与公益活动,为服务他人和社会而提供无偿劳动的青年。

2. 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青年志愿者团队的管理,规范志愿者的行为和活动。

3. 所有志愿者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并积极履行志愿服务的职责。

二、组织架构1. 成立志愿者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志愿者的活动。

2. 志愿者服务中心设立志愿者团队,由一名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管理团队工作。

3. 每个志愿者团队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或小组,负责具体事务的推动和协调。

三、招募与培训1. 志愿者招募采取公开、平等的原则,无论性别、年龄、教育背景等均可申请。

2. 志愿者需参加一定数量的培训课程,了解志愿服务的基本知识、技能和法规要求。

3. 培训期满后,志愿者需通过考核方可正式成为志愿者。

四、义务与责任1. 志愿者必须服从中心的安排和组织的统一安排。

2. 志愿者应按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得擅自缺席,如有特殊原因需请假,应提前向负责人请假并报备。

3. 志愿者要保持团队间的协作和沟通,积极参与团队活动,解决问题时要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4. 志愿者应抱有积极向上的态度,努力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的服务。

5. 志愿者要维护服务对象的权益,对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机构信息要严格保密。

五、服务规范1. 志愿者服务中心将根据服务需要进行志愿者分组,志愿者需服从分组安排,按照组长指示完成任务。

2. 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强迫或欺骗服务对象。

3. 志愿者要保持良好的形象和仪表,穿着整洁,言行举止得体,严禁穿戴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装饰品或服饰。

4. 志愿者要准时到达服务地点,分工合作,完成任务。

5. 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要注意安全,确保服务所涉及的设备和场地的安全。

六、奖励与惩罚1. 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志愿者服务中心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2.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志愿者,根据情节轻重,志愿者服务中心将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取消志愿者资格。

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

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

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志愿者第三章志愿服务组织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第五章促进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引导、支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志愿服务记录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志愿服务活动规范指引以及志愿服务相关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等有关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本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社科联、残联、红十字会、中华职教社、慈善行业组织等团体和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劳动。

青年志愿者工作部规章制度范本

青年志愿者工作部规章制度范本

青年志愿者工作部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了加强青年志愿者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规范青年志愿者的行为准则,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团队内的所有青年志愿者,并应严格遵守。

3. 所有青年志愿者应以服务为宗旨,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二、组织与管理1. 青年志愿者工作部设部长、副部长等职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青年志愿者的工作。

2. 青年志愿者工作部部长由主管院领导任命,任期为一年,副部长由部长推荐并主管院领导任命。

3. 青年志愿者工作部成员由部长、副部长拟定人选,并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

4. 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应定期组织会议,讨论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对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三、入队与退出1. 欲加入青年志愿者工作部的人员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经部长、副部长审批后方可入队。

2. 青年志愿者工作部成员应以身体健康、积极向上、具有团队合作精神为基本要求。

3.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退出青年志愿者工作部的,应提前向部长、副部长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四、工作责任与义务1. 青年志愿者应积极参加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时完成所分配的任务。

2. 青年志愿者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自律能力,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

3. 青年志愿者应保守团队内部的秘密,不得泄露重要信息。

4. 青年志愿者在工作中如遇到问题或困难,应及时向部长、副部长汇报,并寻求解决办法。

五、行为准则1. 青年志愿者应爱护公物,不得随意损坏或浪费。

2. 青年志愿者应尊重他人,遵守团队内部的相关规定,不得辱骂、歧视他人。

3. 青年志愿者应保持良好的仪表仪容,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4. 青年志愿者应保守秘密,遵守保密协议,不得擅自泄露有关工作的信息。

5. 青年志愿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行为。

六、奖惩制度1. 对于突出表现,为团队做出杰出贡献的青年志愿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青年志愿者,将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取消其工作部成员资格。

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2020)

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2020)

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引导、支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志愿服务记录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志愿服务活动规范指引以及志愿服务相关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等有关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本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社科联、残联、红十字会、中华职教社、慈善行业组织等团体和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劳动。

鼓励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营造志愿服务的良好舆论环境。

第二章志愿者第七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志愿者章程99818

志愿者章程99818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厦门海洋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Xiamen Ocean V ocational College Young V olunteer Associasion,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我校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在校青年学生组成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本协会在共青团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协会秉承诚毅校训,弘扬嘉庚精神,通过组织和指导本校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立足校园、面向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全校青年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广大青年的知识优势和专业特长,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帮助他人、完善自我、服务社会、弘扬新风。

第四条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

以“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间”为行动口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本协会的行动原则:“自愿参加、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

”第六条本章程依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制定第二章任务第七条青年志愿者协会依据院团委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依该条例登记成立。

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部门或机构,协会承担以下工作任务:(一)提高志愿者素质,加强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推进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吸引更多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加入到志愿者的队伍当中来,全心全意为青年志愿服务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及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培养青年学生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使我校青年健康成长,并以积极的行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发展。

(三)为校园建设、本地区的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扫盲、环境保护、无偿献血,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四)规划、组织我校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我校青年志愿者机构开展工作。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2016《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制定了《上海市志愿服务》,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16《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2016《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一条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鼓励、推动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学校应当将培养志愿服务意识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大学和中学学生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本市确定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三月五日)当周集中宣传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七条上海市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市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提供服务,依法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青年志愿者管理制度

青年志愿者管理制度

青年志愿者管理制度为了保证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工作正常顺利的开展、加强服务队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队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强化志愿者组织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是由院团委直接指导的全院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本组织全心全意地为同学和社会服务,代表广大学生和人民的利益,反映学生意愿,沟通院领导及各部门与同学们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作用,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本队的基本任务:1、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服务社会,奉献爱心,成为热爱祖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人才。

2、发挥联系学校领导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讲实效、办实事。

3、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营造富有特色的文化氛围。

4、加强同其它院系学生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共同进步。

第四条服务队的工作准则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同学,一切以集体利益为重。

2、团结合作,诚实守信,群策群力,勇于实践。

脚踏实地认真工作。

3、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协会在广大同学中的威信。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一条选拔制度(一)、选拔条件:把握德才兼备的尺度。

选拔者应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作风优良,成绩优秀,具有一定专长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团委干部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二)、选拔程序:1、参选者提交一份本人手写申请书。

2、服务队统一组织面试。

各部门干部、各分队干部对申请人面试考核。

3、召开会员全体干部会议,推选出新会员。

4、统计结果,在全院公布选举结果。

第二条免职制度1、个人在工作中发现能力实在不足,如:工作效果确实较差、与学习冲突严重、严重缺乏工作热情等情况,可以向主管教师或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同学们对其工作有较大意见者、受到校纪处分者、成绩挂科严重者等可以劝其辞退,本组织亦有权利通过开会,进行罢免。

宁夏回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愿 服 务 所 需资 金 制 定 措施 鼓励 开 展 多 种 形式


的志 愿 服 务 活 动 促进 志愿 服 务 事 业发 展 。 , 第 四 条 精 神 文 明 建 设指 导 机 构 建 立志 愿 服
务 工 作协 调 机 制 加 强 对志 愿 服 务 工 作 的 统 筹规 ,
划 、 协 调 指 导 、 督 促 检查 和 经 验 推 广 。
根 据有关法律和 国 务 院
《 志 愿 服 务 条
例 》 等 行 政 法 规 , 结 合 自 治 区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例 适用 于 在 自 治 区 行 政 区 域 内
开 展 的 志 愿 服 务 以 及 与 志 愿 服 务 有 关 的 活 动 。
本条 例 所 称 志 愿 服 务 是 指 志 愿者 、 志 愿服 ,
宣 传等 工、
红十字会 、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等人 民 团 体和 群 众 团 体 应 当 发挥 各 自 优 势 做 ,
好 志 愿 服 务 有关 工 作 。
第 六 条 全社 会应 当 尊 重 、 支 持 志 愿 者 和 志
愿服务 组 织 开展 志愿 服 务 活 动 ,


服 务 精 神 。
第 二章 志 愿者 和 志 愿服 务 组织
第七条
本 条例 所称 志愿 者 ,
是指 以 自 己 的
时间 、
知识 、
技能 、
体 力 等 从 事 志 愿 服 务 的 自 然
人 。
本 条 例所 称 志 愿 服 务组 织 是 指 依 法 成立


7 月 17 日
订通过 ,

大连市志愿者服务相关条例

大连市志愿者服务相关条例

大连市志愿者服务相关条例为了服务更多的大连市民,同时保障大连市民的利益,大连市做出相关志愿者服务的条例事项,不仅对大连市民进行保障,而且也是对大连志愿者的监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支持,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市及区(市)县民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地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具备志愿服务能力的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和公共秩序文明引导、大型社会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

第二章志愿者第八条志愿者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能力。

第九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二)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三)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活动信息;(四)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五)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志愿服务时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征得志愿服务对象的同意,并明示所提供的服务为志愿服务;(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秘密;(四)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五)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应当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和管理,维护志愿服务组织的声誉和形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青年志愿者的规章制度(2篇)

青年志愿者的规章制度(2篇)

青年志愿者的规章制度为了加强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管理,完善青年志愿者协会____的建设、使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也为了规范志愿者活动,增强青年志愿者内部干部的纪律、提高各部门的工作质量与效率,使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一、基本条件和要求(一)要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二)要有健康的思想素质、心理素质和良好的行为规范,无不良嗜好;(三)要有团结、互助、吃苦耐劳、任劳任怨和无私奉献的精神;二、常规纪律及工作要求(一)坚持分工合作原理,个人不离____,____不离个人,立足本职,明确目标,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____,局部服从整体,围绕“公益事业弱势群体”开展工作;(三)每次参加志愿服务后,由志愿活动____者(队长),立即把《会员证》收集,并交青协“会长处”,由“会长”予以认定并注册。

否则无效;(四)要有强烈的时间观念,在开会(例会)时,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者必须提前____分钟请假;(五)确定工作目标,不能盲目的开展工作,必须按月制拟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三、实施制度(一)活动前,相关活动部门协调安排好人员,调配好活动用品,作好各项准备活动细则落实到人;(二)活动时,按照方案认真、细致、认清的____实施,活动负责人控制好活动局面,按程序规范进行,营造声势,确保效果;(三)必须确保每次活动都必须有活动照;(四)活动中严格签到,做好参与会员的服务数量与质量确认,做好活动相关记录,积累完整原始资料;(五)活动后,活动负责人及时____者进行书面总结、调查反馈、整理材料;四、开会(例会)要求开会时,必须严格遵守会场纪律,禁止在会场随意走动和说话,禁止带任何小吃进入会场。

在开会(例会)时,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者必须提前____分钟请假;五、奖励制度(一)协会每学期按协会成员的综合考评成绩评选出“优秀青年志愿者”;(二)参选人由协会各部、各基层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提名;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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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志愿者服务表彰及处罚条例(试行)
表彰目的
通过表彰及处罚,规范青年志愿者的良好形象,形成志愿者服务光荣的社会荣誉感,进一步激发高校青年志愿者的服务热情,倡导健康文明的新风。

第二条表彰条件
1、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活动,配合活动组织者组织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并积极协助其它部门的工作。

2、青年志愿者每人每年至少不少于30小时的志愿服务的时间,青年志愿者干部每人每年至少不少于50小时的志愿服务时间。

3、与同事相处融洽,不搞个人主义,不拉帮结派。

4、不得私自借用本协会的名义做出有损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事。

5、没有打架斗殴现象,没有受到医院严重警告。

第三条表彰项目及名额
表彰项目设立“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先进集体奖”(1名)、“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青年志愿者优秀干部奖”(3名)、“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10名)。

第四条违规行为及处罚条例
1、未经允许私自以志愿者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学校,给与警告处分。

2、未经允许私自从事涉外活动的学校,给与警告处分。

3、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学校给与警告处分,学校警告两次年底评优、奖时取消一半资格,学校警告三次取消本年所有评优奖励资格。

第四条评选条件
一、“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青年志愿者优秀干部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志愿者服务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2、组织活动迅速、有效,积极性高。

3、对志愿服务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二、“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青年志愿者优秀干部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在志愿者行列中,做出重大贡献,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工作表现积极,考试成绩优异者,经考核确定有资格评选为优秀团员。

三、“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奖获奖条件。

1、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2、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积极主动,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确保完成任务。

3、模范遵守志愿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

4、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做出突出贡献,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符合条件的个人及集体写出事迹报告材料,交所在支部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团总支,视服务深度情况,分别采取光荣榜公布表彰、评优、加分、奖金等形式的鼓励方式进行奖励。

第五条获得各类荣誉称号者,由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统一发文进行表彰。

第六条本办法于2016年7月0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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