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1958年10月4日公布,1976年6月18日最后修改)
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
法国人民通过,
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
序言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
共和国和按照自由决定的行动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土人民组成一个共同体。
社区的基础是组成社区的人们的平等和团结。
第一章主权
第二条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
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它尊重一切信仰。
国旗是蓝色、白色和红色的。
国歌是《马赛曲》。
共和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
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第三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不允许任何人或任何个人未经授权行使国家主权。
依照宪法规定的条件,选举可以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
它必须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所有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成年男女都是选民。
第4条政党及团体应协助选举表达意见。
他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和开展活动。
他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和民主的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
第5条共和国总统监督宪法的遵守情况。
通过他自己的仲裁,他确保了公共当局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延续。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
第六条共和国总统由直接的、普遍的选举产生,任期七年。
本条的实施办法,由组织法规定。
第七条共和国总统以有效投票的绝对多数票当选。
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得绝对多数票时,应在其后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
此时只可以有两名候选人参加,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退出竞选,即以得票次多的两人为其候选人。
选举投票由政府召集举行。
新总统的选举应在本届总统任期届满前二十至三十五天内举行。
当共和国总统因任何原因缺席,或政府提议总统不在,并得到宪法委员会绝对多数成员的确认时,参议院议长应临时行使共和国总统的职能和权力,下文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除外。
参议院议长因故不能行使总统职权时,由政府临时行使。
当总统缺席或宪法委员会宣布总统不能履行职责时,除非宪法委员会确认存在不可抗力,否则应从总统开始缺席之日或总统被明确宣布不能履行职责之日起举行投票选举新总统。
如果在总统候选人登记截止日期前30天内宣布决定作为候选人的候选人之一在截止日期前7天内死亡或失败,宪法委员会可决定推迟选举。
如果其中一名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前死亡或崩溃,宪法委员会宣布推迟选举。
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之一在有可能退出选举之前死亡或失败,宪法委员会宣布必须重新进行整个选举过程。
如果参加第二轮投票的两名候选人中有一人死亡或失败,情况也是如此。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宪法委员会根据第61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或根据《组织法》第6条规定的关于候选人提名的条件进行审查。
宪法委员会可以延长第3款和第5款规定的时限,但它不能在宪法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5天后举行投票。
如果由于本款的适用,选举推迟到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后的日期,总统将继续履行其职责,直至其继任者宣布。
在共和国总统缺位期间,或者从确定性的宣告共和国总统发生故障到选出其继任人的经过期间内,不适用本宪法第四十几条、第五十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第八条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
总统根据总理提出的政府辞呈,免除其职务。
共和国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其他政府成员。
第九条共和国总统主持内阁会议。
第十条在最后通过的法律送达政府后十五日内,共和国总统应予以公布。
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共和国总统可以要求议会就该法律或者该法律的某些条文重新审议。
议会对于此项重新审议的要求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共和国总统可以根据《政府公报》发表的、政府在议会会议期间所提出的建议或者议会两院提出的联合建议,将含有认可共同体协定的或者旨在授权批准一项不违反宪法但可能影响[现行]制度运行的条约的一切有关公共权力机构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
如果全民投票决定通过该法律草案,共和国总统应在前一条规定的时限内宣布。
第十二条共和国总统可以在征询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意见后,宣布解散国民议会。
大选应在国会解散后二十至四十天内举行。
国民议会在选出后的第二个星期四自行召集会议。
如果此次集会是在规定举行常会的期间以外举行的,开会期间当然为十五日。
这次选举后一年内不能再次解散国民议会。
第十三条共和国总统签署经内阁会议审议的法令和命令。
共和国总统任命国家的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
行政法院法官、名誉委员会主席、大使和特使、审计法院审计员、总督、派驻海外领土的政府代表、普通官员、学区负责人和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都由内阁会议任命。
《组织法》规定的由内阁会议任命的其他职位,以及共和国总统可以共和国总统的名义授权行使其任命权的条件。
第十四条共和国总统向外国派遣大使和特使,并接受外国大使和特使。
第十五条共和国总统是军队的统帅。
总统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第十六条如果共和国的制度、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者国际义务的履行受到严重的、直接的威胁时,以及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受到阻碍时,共和国总统在正式咨询总理、议会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后,根据形势采取必要的措施。
[page]
共和国总统应该在他的讲话中向全国通报这一点。
这些措施的宗旨必须是为了保证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在最短期间内获得完成其他使命的手段。
关于此项措施,应征询宪法委员会的意见。
议会自行召开会议。
在[共和国总统]行使非常权力期间,不得解散国民议会。
第17条共和国总统拥有赦免权。
第18条共和国总统将与议会两院联系他的地址,以便地址将在两院宣读,但之后将不举行辩论。
如果在议会闭会期间,议会可以为此举行特别会议。
第十九条共和国总统的行为,除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行为外,应由总理副署,并且如果情况需要,应由负责的部长副署。
第三章政府
第二十条政府决定和指导国家的政策。
政府掌管行政部门和武装力量。
政府依照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议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总理领导政府的活动,总理对国家防务负有责任。
总理保证法律的执行。
除第十三条的规定外,总理行使规章制定权,并任命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
首相可以将他的一些权力委托给部长们。
如果情况需要,总理代替共和国总统主持第十五条规定的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在特殊情况下,总理可根据明确委托,代替共和国总统主持某项议程的内阁会议。
第二十二条如果情况需要,总理的行为应由负责执行的部长副署。
第二十三条政府成员的职务不得与理事会委托的职务、任何国家专业代表的职务以及任何公共或专业活动相抵触。
同时,具有上述委托权、职务或者职位的人员的更换条件由组织法规定。
议会议员的更换,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议会
第二十四条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
国民议会议员依直接选举选出。
参议院依间接选举选出。
参议院保证共和国的各地方单位的代表性。
居住在法国国外的法国人在参议会中应有其代表。
第二十五条由组织法规定议会每一院的任期、议员名额、议员酬金、被选举资格的条件、无被选举资格和不得兼职的制度。
《组织法》还规定,当任何一个议院的议员出缺时,其所属的全部或部分议院将重新选举,这将是更换国民议会议员或参议员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议员不得因其在行使职权时的意见或投票而被起诉、搜查、逮捕、拘留或审判。
议会的任何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非经所属议院的许可,不得因刑事案件或者轻罪案件受追诉或者逮捕,但现行犯除外。
在议会闭会期间,任何议员未经其所属议会秘书办公室的许可,不得被逮捕,除非是现行犯、经批准的起诉或经确认的判决。
对议会议员的拘留或者追诉,如经议员所属议院的请求,应即停止进行。
第二十七条 [对议员的]任何强制委托概属无效。
会员投票权属于个人。
组织法可以承认特殊情况下的代理投票。
但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一个成员可以接受一个以上的佣金。
第二十八条议会每年自行召开两次常会。
第一次会议于10月2日开始,持续了80天。
第二次会议从4月2日开始,其会期不得超过九十日。
如10月2日或者4月2日休假日,会议在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
第二十九条议会应依总理的请求或者依组成国民议会的议员过半数的请求,就确定的议程举行特别会议。
如国民议会要求召开特别会议,国民议会应在审议会议日程后,最迟在会议召开之日起十二天内发布闭幕令。
只有总理可以在封闭令发布后一个月期限届满前要求召开新的会议。
第30条除非议会自行召集会议,否则特别会议应由共和国总统下令召集并宣布闭幕。
第三十一条政府成员可以列席两院会议。
如果他们要求发言时,议会应予听取。
政府成员可以得到政府专员的协助。
第三十二条国民议会议长由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议会相同。
参议院议长在参议员每次部分改选后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议会两院的会议公开举行。
全部议事记录在《政府公报》上发表。
议会两院可应首相或两院十分之一议员的要求举行秘密会议。
第五章议会和政府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法律由议会表决通过。
法律规定有关下列事项的准则。
——公民权利和给予公民关于行使公共自由的基本保障;为了国防对公民在人身上和财产上所设定的负担;
——国籍、人的身份和能力、婚姻制度、继承和赠与;
——关于重罪和轻罪的确定和对它们可以适用的刑罚;刑事诉讼程序;赦免;新的审判制度的创设和司法官的地位;
——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制度。
法律还规定关于下列事项的准则:
——议会两院和地方议会的选举制度;
——各种公立公益机构的创设;
——给予国家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的基本保障;
——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移转。
法律规定关于下列事项的基本原则:
——国防的总的组织;
——各地方单位的自主管理、职权范围及其财源;
——教育;
——财产权、物权和民事、商事债务的制度;
——劳动的权利、工会的权利和社会保障。
根据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并在其保留的前提下,财政法决定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支出。
法律规定了国家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目标。
本条的规定可以由组织法明确表达和补充。
第三十五条宣战必须经议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戒严令由内阁会议宣布。
戒严超过十二日时,须经议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法律范围以外的其他事项,属于规章性质。
以立法形式规定有关上述事项的文件,可以在征求行政法院的意见后,以命令予以修改。
本宪法施行后制定的此项文件,不得以命令予以修改,但宪法委员会宣告根据前款规定该文件是属于条例性质的不在此限。
[page]
第38条政府为实施其政策议程,得请求议会在一定期间内以法令授权其采取通常属于法律范围内之措施。
该法令是在咨询行政法院的意见后在内阁会议上制定的。
该法令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如果批准的法律草案没有在授权法规定的日期之前提交议会,该法令将无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上述法令属于立法范围内的事项,只能由法律修改。
第三十九条法律的创议权同时属于总理和议会议员。
在咨询行政法院后,法律草案在内阁会议上审议,并提交给议会两院的秘书办公室。
财政法草案应首先提交国民议会。
第四十条议会议员提出的建议案和修正案,如果通过结果将减少国家收入或者将新设或加重国家支出时,即不予接受。
第四十一条在立法过程中,如发现提案或修正案不属于法律范围或违背第三十八条的授权,政府可提出异议,不予受理。
如果政府和相关议院的议长之间存在分歧,宪法委员会将应任何一方的要求在八天内做出裁决。
第四十二条在讨论法律草案时,首先收到法律草案的议院应当对政府提出的文本进行讨论。
一个议院在收到另一个议院通过的文本后,应审查提交的文本。
第四十三条法律草案和建议案应根据政府或者收到该案的议院的请求,送交为此目的特别设置的委员会审查。
如果没有提出上述请求,法律草案和建议案即送交常设委员会之一审查,此种常设委员会在每一议院中以六个为限。
第44条议员及政府有权提出修正案。
辩论开始后,政府可以反对审查所有没有事先提交给委员会的修正案。
如果政府这样要求,受理的议院应只保存政府提出的或者接受的修正案,就讨论中的文本的全部或部分,以单一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一切法律草案或者建议案,应相继在议会两院进行审议,以便通过同一文本。
如果由于议会两院之间意见不一致,法律草案或建议案在每一议院二读后未能通过时,或者如果政府已经宣告作为紧急事项,在每一议院一读后未能通过时,总理有权要求由两院相等人数组成的混合委员会举行会议,负责就讨论中的条款提出一个文本。
混合委员会起草的文本可由政府提交议会两院通过。
除非得到政府的批准,否则任何修正案都不能被接受。
如果混合委员会不能通过一个共同的文本,或者该文本不能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通过时,政府可以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再读之后,要求国民议会作出最后的决议。
在这种情况下,国民议会可以重新审议混合委员会拟定的文本或者自己最后通过的并且必要时由参议院所通过的一项或几项修正案加以修改的文本。
第四十六条由宪法赋予组织法性质的法律,应依照下述条件通过和修改。
法律草案或提案必须在提出后15天内失效,然后才能由最先收到法案的众议院审议和表决。
可以适用第45条规定的程序。
然而,如果议会两院没有就案文达成共识,案文只能在国民议会的最后一读中以绝对多数通过。
参议院的组织法必须由议会两院以同样的方式通过。
组织法须经宪法委员会宣告其符合宪法才可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议会根据组织法规定的条件,投票通过金融法草案。
如果国民议会在该草案提出后40天内未能在一读中作出决议,政府应将其提交参议院,参议院必须在15天内作出决定。
此后,应按照第45条规定的条件进行。
如果议会未能在70天内做出决议,草案的规定可以通过法令实施。
如果关于确定一个会计年度收支的财政法未能在适当的、使它能够在该会计年度开始前公布的时间提出时,政府可以紧急请求议会授权征税,并且以命令拨付关于已经表决通过的各项事业的资金。
当议会休会时,本条规定的时限中断。
参议院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金融法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在议会两院的议程上,应优先地,并且按照政府所定的顺序,讨论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政府同意的法律建议案。
每周应留一次会议,优先供议会议员提出质询和政府进行答辩。
第四十九条经内阁会议审议后,总理就政府的施政纲领或者必要时就一项总政策的声明,向国民议会承担政府责任。
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追究政府的责任。
这项动议只有得到国民议会至少十分之一议员的签名才能被接受。
不信任动议提出48小时后才能进行表决。
只有不信任案的赞成票才算数,不信任案只有国会议员过半才能通过。
如果不信任案被驳回,这些签署方不得在同一届会议上再次提出不信任案,但下一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经内阁会议审议后,总理可向国民议会承担政府责任,就文本进行表决。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在未来24小时内提出的不信任动议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经表决获得通过,否则该文本应被视为已获通过。
总理有权要求参议院赞同其总政策声明。
第50条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动议或表示不同意政府的政策纲领或总政策声明时,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交政府辞呈。
第五十一条为了能够适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必要时议会的常会或者特别会议可以自行延期闭会。
第六章国际条约和协定
第52条共和国总统应谈判和批准条约。
为了缔结无需[总统]批准的国际协定而进行的一切谈判,都应当报告总统。
第五十三条和约、商务条约、关于国际组织的条约或协定、涉及国家财政的条约或协定、有关修改立法性规定的条约或规定、关于个人身份的条约或协定、有关领土割让、交换或者合并的条约或协定,只能由法律予以批准或者认可。
上述条约和协定只有在批准或核准后才能生效。
领土的割让、交换、合并,如未经有利害关系的居民同意,一概无效。
第五十四条如果经共和国总统、总理或者议会任何一院议长提请审查,宪法委员会宣告一个国际约定含有违反宪法的条款时,必须在宪法修改后,才可以授权批准或者认可该国际约定。
第五十五条依法批准或者认可的条约或者协定,自公布后即具有高于各种法律的权威,但就每一个协定者或者条约而言以对方[缔约国]予以适用为限。
[page]
第七章宪法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九人,任期九年,不得连任。
宪法委员会成员每三年更新1/3.成员中三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三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
除上述九名成员外,共和国前总统是宪法委员会的当然终身成员。
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
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主席拥有决定性的一票。
第五十七条宪法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部长或议员。
其他不得兼任的职务,由组织法规定。
第五十八条宪法委员会监督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合法性。
宪法委员会审查投诉并公布投票结果。
第五十九条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就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员选举的合法性作出裁决。
第六十条宪法委员会监督公民投票程序的合法性,并且公布其结果。
第六十一条各个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出于同样的目的,法律可以在颁布之前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以及国民议会或参议院的60名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
在前两款规定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必须在一个月的期限内作出裁决。
但根据政府的要求,如有紧急情况,此项期限缩短为八日。
在同样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受理,即暂时中止关于公布[法律]的期限的进行。
第六十二条被宣告为违反宪法的规定,不得予以公布,亦不得施行。
对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不得进行任何上告。
此项裁决对公共权力机构、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拘束力。
第六十三条宪法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的规则、关于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程序、特别是关于可以提出争议的期限,由组织法规定。
第八章司法机关
第64条共和国总统是司法机关独立性的保证人。
共和国总统由最高司法委员会协助。
司法官的地位由组织法规定。
审判官是终身职。
第65条共和国总统是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司法部长是当然副主席。
司法部长可以代替共和国总统。
最高司法委员会除上述两人外,还包括由共和国总统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任命的九名委员。
最高司法委员会就最高法院法官和上诉法院院长的任命提出了建议。
最高司法委员会根据《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就司法部长任命其他法官的提议发表意见。
根据《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就赦免问题征求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意见。
最高司法委员会作为审判官纪律委员会进行裁决。
此时,最高司法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
第六十六条任何人不得被任意拘留。
作为个人自由的保护者,司法机构确保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遵守这一原则。
第九章高级法院
第六十七条设立高级法院。
高级法院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在两院每次全部改选或部分改选后,在各自的议员中选出同数的成员组成。
高级法院由其成员互选院长。
《组织法》规定了高等法院的组织、工作规则和适用于法院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