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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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5]18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2.28
【实施日期】2005.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省民政厅等部门拟定了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落实有关政策,加大扶助力度,切实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各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有178万残疾人,约占总人口的5%左右,是一个人数较多、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

多年来,省委、省政府一直十分关注残疾人,高度重视做好残疾人工作,特别是在扶助贫困残疾人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社会各界献爱心、做实事,为广大残疾人提供了无私援助。

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广大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但是必须看到,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全省农村和城镇还有一些残疾人尚未解决温饱问题,部分残疾人家庭收入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努力满足他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让广大残疾人共享社会进步和改革发展的成果,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攻坚阶段和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和社会生活处于深刻变动之中,做好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就业、教育、康复、维权等工作,落实好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各项政策措施,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
贫困残疾人绝大部分在农村,贫困程度深,脱贫任务重,是整个扶助工作的重点。

要继续贯彻实施《陕西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01—2010年)》,高度重视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

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定扶贫开发重点县和一些相对贫困地区,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优先落实对贫困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

坚持开发式扶贫和参与式扶贫,注意选择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适合残疾人特点,有利于解决贫困残疾人温饱问题的种植业、养殖业、
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等项目,继续推行小额信贷、公司加农户等行之有效的扶贫方式,使贫困残疾人能够直接受益。

要加强对康复扶贫贷款项目的管理,提高贷款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加大对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力度,提高扶贫项目和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贫困残疾人增收。

其他地区要把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救济范围,已经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把贫困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优先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

三、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切实做好特困及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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