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与雇主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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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与雇主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
鄢元华钟虹[案情]
2005年12月13日,被告乐明林雇佣原告祝义化为其家挖井,原告祝义化在井下工作,工资约定每天50元。
2005年12月17日上午11时许,原告祝义化正在井下挖泥,被告华志强路经井边时,向井下抛下一块石头,将正在井下工作的原告祝义化右手砸伤。
原告祝义化伤后在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祝义化右手尺骨骨折,共花去医疗费10145元。
之后经法医鉴定原告祝义化的损伤程序为轻伤甲级、伤残乙级。
原告祝义化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经三方协商未果,故原告祝义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31187元。
[分歧]
意见一:认为被告乐明林与原告祝义化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身体受到损害,被告对所遭受的损失应予赔偿,而原告受伤又是被告华志强的过失行为所致,故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意见二:认为被告乐明林与被告华志强对原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因完全不同,一是基于雇佣关系,一是基于侵权行为,原告祝义化只能择其一起诉,不能同时起诉两被告。
意见三:认为雇主乐明林与侵权行为人华志强对本案受害人所负的赔偿责任,只是一种偶然的巧合,他们所负的赔偿责任在内容上完全相同的,所以应当判决赔偿权利人既可以要求雇主乐明林赔偿,也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华志强赔偿,但原告选择一项执行,如果选择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还享有向第三人华志强追偿的权利。
法院判决:一、由被告乐明林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乐明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31187元。
二、由被告华志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乐明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31187元。
上述第一、二项,原告祝义化可以并且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请执行,如果选择第一项,被告乐明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华志强追偿31187元。
本案受理费1260元,由被告乐明林、被告华志强各承担630元。
[评析]
被告乐明林雇佣原告祝义化挖水井,在具体工作过程中祝义化受乐明林的安排和指挥,由乐明林按日计付劳动报酬,因此可以认定为被告乐明林与原告祝义化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被告乐明林是雇佣人,原告祝义化是受雇人。
作为雇员的原告祝义化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被告乐明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因此被告乐明林应当赔偿原告祝义化的各项损失。
但是,原告祝义化的损害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即被告华志强的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华志强亦应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祝义化在作业时并无不当,原告祝义化本身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在此种情形下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原告祝义化既可以请求第三人即被告华志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乐明林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同时请求第三人华志强和雇主乐明林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第三人华志强和雇主乐明林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第1、直接侵权人华志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雇主乐明林对于雇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义务,雇员在为其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乐明林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亦即雇主和侵权人都应承担责任,但二者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
第2、雇主乐明林与侵权第三人华志强对受人祝义化所负的赔偿责任的发生,即无共同行为,也无相互的某种约定,只是一种偶然的巧合。
第3、受害人祝义化既可以基于第三人华志强的侵权行为向其主张权利,也可以基于雇员同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向雇主乐明林主张权利,并且这两个请求权是分
别独立的。
第4、雇主乐明林和侵权第三人华志强向受害人祝义化所负的赔偿责任在内容上是完全相同的,只要其中一人向受害人祝义化履行了赔偿义务,受害人就不能再向另一人求偿。
第5、第三人华志强作为直接的侵权行为人也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雇主乐明林在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华志强追偿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