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干人员奖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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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和表彰在单位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骨干人员,提高单位整体竞争
力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骨干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骨干人员奖励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
励相结合,以激励为核心,促进单位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奖励范围:
1. 在技术创新、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服务保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 对单位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推动单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 在团队协作中发挥关键作用,带动团队整体水平提升的;
4. 在人才培养、引进和团队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5. 在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单位形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奖励条件:
1. 骨干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2. 在年度考核中成绩优秀,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
3. 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4. 在奖励期内,无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方式
第六条奖励标准:
1. 根据贡献大小,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2. 一等奖奖励金额为5万元,二等奖奖励金额为3万元,三等奖奖励金额为1万元;
3. 每家单位每年奖励名额不超过3人。

第七条奖励方式:
1. 精神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奖杯等;
2. 物质奖励:根据单位财务状况,按比例发放奖金;
3. 其他奖励:如培训机会、晋升机会等。

第四章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申报程序:
1. 骨干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2. 部门审核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人力资源部门;
3. 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评审,并提出奖励建议;
4. 单位领导审批后,公示获奖名单。

第九条评审程序:
1. 成立评审委员会,由单位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2.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
3. 评审委员会提出评选意见,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单位领导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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