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升旗制度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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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爱国主义教育,弘扬民族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学校升旗仪式是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师生国家观念、培养民族精神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升旗仪式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学校升旗仪式由学校德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团委、学生会、少先队等部
门协助。

第五条升旗仪式每周一举行,遇节假日、纪念日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举行。

第六条升旗仪式的程序如下:
1. 出旗:国旗班队员手持国旗,护旗队员在两侧护送,全体师生肃立致敬。

2. 升国旗:奏国歌,全体师生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3. 国旗下讲话:由学校领导或师生代表进行。

4. 升旗仪式结束,全体师生恢复正常活动。

第三章升降国旗的规定
第七条升降国旗应严格按照《国旗法》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升旗时间: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参加升旗仪式。

第九条降旗时间:每周五下午放学前,由旗手和护旗手按《国旗法》第十六条规
定降旗。

第十条遇有恶劣天气,如暴雨、暴雪等,可暂不举行升旗仪式。

特殊情况需调整
升旗时间的,由学校德育部门提前通知。

第四章升旗仪式的要求
第十一条全体师生应准时参加升旗仪式,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二条升旗仪式期间,全体师生应保持肃静,遵守纪律,不得交头接耳、做与
仪式无关的事情。

第十三条升旗仪式中,少先队员行队礼,其他师生行注目礼。

第十四条升旗仪式结束后,学校应做好总结,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违反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德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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