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短的真实宪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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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短的真实宪法案例
十大宪法事例
1、三鹿毒奶粉事件
2、北京机动车限行令
3、广东法院判决企业禁止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
4、重庆等地出租车集体停运事件
5、梁广镇身兼两地人大代表事件
6、电影《苹果》遭禁
7、《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
8、律师依据《律师法》会见当事人遭拒
9、贵州瓮安县群体性突发事件
10、国务院为汶川大地震死难者设立全国哀悼日
2007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山西黑砖窑事件
山西黑砖窑事件是一个涉及到人权保障、政府责任的宪法性事件。
它反映的是当地政府在人权保障职责上的缺席和失职。
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我们正
式确认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这一原则不仅仅是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态度宣示,同时意味着国家要对人权保障承担尊重和保障的现实责任。
因同居者“不签字”致孕妇胎儿死亡案件:
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包括生命权的内容。
生命权是承载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
该案件将生命权与制度规范的关系、紧急救助与责任机制的关系问题摆在了政府与公众面前。
69名专家学者签名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事件:
目前劳动教养制度最大的问题在于缺乏全国人大的直接立法,特别是缺乏与立法法的衔接。
在此背景下劳教制度的合宪性,以及,法律保留原则的贯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深圳华为公司七千员工辞职等事件:
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将更有利于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这一基本的权利。
但如何解决劳动责任规避现象,以及政府在此中的管理职责需要人们的思考。
山东淄博淄川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人大代表事件
城乡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对现行选举法的突破,有利于公民平等权的实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与厦门PX项目事件
此二事件直接体现了现代法治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由表达权应当得到保障。
上海市人大否决上海市政府医保议案事件:人大监督权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
当前人大监督工作不够有力或效果不理想原因是多方面的,上海市人大走出了可喜的一步。
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近日
回、物权法草案合宪性学术争议、深圳“卖淫女”示众事件、福建漳州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手机短信“侮辱”县委书记案、孟母堂事件、郑州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未被通过事件等。
这是国内首次评选年度宪法事例,它是公民试图唤醒宪法的一次尝试。
人人都知道,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因而,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如果要谈论守法,那首先就得遵守宪法。
现代宪法都包含了一个权利法案,列举了公民应当享有的各种自由与权利。
这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它们为政府的立法、决策、行政管理活动划定了一个界限。
一旦公民怀疑自己的这些自由与权利遭到侵犯,就可以以宪法为依据,请求政治或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因此,所有宪政国家在设计政治与司法体系时,都首先关注宪法的适用与执行,让公民的宪法性权利遭到私人、尤其是遭到政府及其官员侵犯的时候,能够得到及时而有效的救济。
以司法渠道而言,在普通法国家及日本,一般法院就可以受理宪法性案件。
在法国、德国、俄罗斯等大陆法国家,则建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
这样,公民随时可以通过某种手段,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官员遵守宪法。
宪法就是一个睁着眼睛的巨人,以其崇高的权威,保护着每一个公民。
但是,在中国,尽管人们承认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机制,违宪审查尚没有发挥作用。
宪法确实规定了公民可以享有各种各样的自由与权利,但是,在这些自由与权利遭到地方立法损害,或者某个政府无视公民权利滥用权力进行行政管理的时候,公民却很难及时找到有效的救济。
也因此,不少城市出台了歧视新市民的法规,很多地方政府也随意侵犯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对此,当事人苦不堪言,舆论也纷纷抨击,但似乎也没有任何可行的解决办法。
应当说,在现有的司法体系中,行政诉讼确实有可能审理某些政府侵犯公民宪法性权利的案件。
但是,行政诉讼不能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行政诉讼法庭无权对地方政府赖以采取侵害公民宪法权利的法规本身之合法性进行审查。
拥有这种权力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及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那些违犯宪法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
200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并设立了法规备案审查机构,建立了一整套法规备案审查机制,从理论上打开了违宪审查的一条小缝。
不过,迄今为止,未见该机构有撤销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的任何报道。
有一些公民曾按照程序要求,提请该机构对有些地方法规或行政法规进行审查,结果如何,公众也并不知晓。
也因此,在评选出的十大宪法事例中,没有一起属于宪法性案件。
当然,执行宪法未必全靠司法部门,政府所有部门在立法、决策、行政的过程中都有执行宪法的义务。
问题是,假如这些机构由于疏忽、由于滥权而违背了宪法,该怎么办?更进一步,若此种违反宪法的政策和行政活动,已经对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构成了明显侵害,又如何阻止这种侵害行为?像孟母堂事件、手机短信“侮辱”县委书记案等,都有确定的公民认为自己宪法性权利受到了侵害,此时,他们可到哪儿寻求救济?
有法律格言云: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制订一堆法律而根本不能执行,那没有法治。
有一部宪法,但在公民的宪法性权利遭到侵害的时候,却找不到救济,就没有宪政。
要形成宪政秩序,就必须让宪法活起来,让宪法就像一般性法律一样,公民可以依据它,随时找那些侵害自己权利的人和机构算账。
为此,似乎需要转变目前的宪法观念。
长期以来法学界信奉一种理论:宪法是根本大法,所以就不能把宪法当一般法律对待,所以法院就不能适用宪法。
这是一种十分奇怪的观念,正是这种观念让宪法丧失了生命力,宪法太崇高了,与公民的距离太遥远了。
宪法确实是一个政治纲领,但既然冠以“法”的名义,那宪法就首先是法律。
既然是法律,就应当像法律那样可以按照某种政治或司法程序被适用,让它发挥法律的功能,让它可以在公民的宪法性权利遭到侵害的时候受害人可以依据它寻求救济。
不论是进行政治改革还是司法改革,让宪法成为一部活生生、真正对公民有具体用处的法律,恐怕都应当是优先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