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北建投承德上板城热电联产工程(2×35万千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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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北建投承德上板城热电联产工程(2×35万千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07.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7.23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北建投承德上板城热电联产工程(2×35万千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所报《河北建投承德上板城热电联产工程(2×35万千瓦)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委托北京国寰天地环境技术发展中心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北建投承德上板城热电联产工程(2×35万千瓦)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及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其它各有关方面意见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

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建设。

二、项目位于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板城工业聚集区东南部,建设内容为2台1153吨/小时直流煤粉炉和2台350兆瓦超临界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新建4.16公里运煤专用铁路线路及其他配套公辅设施。

该项目产生的灰渣及石膏全部
综合利用,设一座30.22万立方米的事故灰场,位于上板城镇南北营村西沟。

该项目为核准制,河北省发改委出具了《关于支持承德上板城热电厂加快推进前期工作的函》(冀发改函[2013]678号)及《关于承德上板城2×350兆瓦热电厂项目煤炭等量替代方案的审查意见》(冀发改环资[2014]1184号)。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项目用地和选址;防洪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均已经批复。

三、项目须实施清洁生产,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强化综合利用,降低能耗物耗,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同时,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2、加强废水污染防治。

生产废水包括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化学水处理站排污水、车间和设备冲洗废水、脱硫废水、含煤废水。

其中部分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在夏季排至上板城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须满足上板城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其余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厂区其他用水单元,不外排。

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采用接触氧化法)处理后,用于绿化和道路喷洒。

3、加强废气污染防治。

燃煤烟气采用“低氮燃烧 SCR脱硝(以尿素为还原剂)静电除尘器(一级)石灰石-石膏法湿式脱硫(单塔双循环工艺)湿式电除尘器(二级)”工艺处理后,经1座210米高烟囱排放。

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
二氧化氮和汞排放须满足《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中“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要求。

煤场采取全封闭措施,翻车机房、输煤转运站、碎煤机室、煤仓室、渣仓间、石灰石粉仓、灰库及渣仓等产生的粉尘采取顶部设置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5至52米的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均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粉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氨厂界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

按照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监测点位和设施。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铁路专用线夜间不运行,昼间边界噪声须满足《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法方法》(GB12525-90)要求,并确保噪声不扰民。

5、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尽可能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

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固废处置的技术规定,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脱硫废水污泥须按要求进行鉴定,如属危险废物,须同厂区其他危险废物(包括SCR脱硝产生的废催化剂)一并送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6、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向环保部门备案,并纳入当地政府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7、根据《报告书》计算结果,事故灰场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550米,卫生防
护距离为500米,该范围内禁止新建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点。

其它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二)认真落实《报告书》中规定的各项总量削减、污染防治及清洁生产措施,工程投产后,其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河北省环保厅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

如需进行排污权交易,须在试生产前完成交易。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竣工后,须向承德市环境保护局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在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时须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和承德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承德市环境保护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四、该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承德市环境保护局、承德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23日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德市环境保护局、承德市环保局高
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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