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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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垃圾分类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产生的固
体废物,包括居民家庭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商业垃圾、 construction 垃圾等。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包括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处理、资源利用
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二、分类投放与收集
第五条城市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分别投放至指定的分
类垃圾桶内。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为以下几类:
(一)可回收物,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等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管、废油漆等对人体健康或者环境造成危害的废弃物;
(三)湿垃圾,即厨余垃圾,包括食物残渣、菜叶、果皮等有机废弃物;
(四)干垃圾,即其他垃圾,包括无法归入上述三类的废弃物。

第七条城市居民和单位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时间、方式下投放生活垃圾。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分类要求设置,并保持清洁、完好。

三、分类运输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分类要求运输生活垃圾。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标明垃圾分类标识,实行分类运输。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垃圾渗漏、飞扬、气味扩
散等污染环境。

四、分类处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按照分类要求处理
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包括填埋、焚烧、生化处理等,应当优先采用资
源化、无害化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进
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五、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垃圾分类管理的监督工作,对违反本制度的
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城市居民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
(二)将有害垃圾、湿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投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责
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分类要求处理生活垃圾的;
(二)处理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未达到排放标准的。

六、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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