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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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

建立我国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

关键 词
婚姻
非婚 同居
法律 规制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0 —5 —2 1 0 .5 22 o )30 00
妻关系的, 如同居时或者起 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 可认定
为 事 实婚 姻 。依 此 可 以看 出, ” 事实 婚 姻 必备 的条 件之 一 是 当 事 人有 结
婚, 而是要求当事人不刻意隐瞒他们 的同居关系
4 持 续 时 间 .
非婚 同居关系如同婚姻关系一样 , 在时问上 可能是没有期限的。 有些 国家对非婚同居行为的规制 , 要求当事人持续一定的时间。 比如 美 国规定要三个月 以上, 丹麦规定要三年 以上, 前南斯拉夫规定须长
时 间进 行 。在 我 国 , 此 没 有 规 定 , 者 认 为 非 婚 同居 的持 续 时 间 以 对 笔
我国却没有得到很好的法律规制, 由此引发 了许多纠纷。 本文认为应 当从维护合法婚姻 的权威和保护相 关当事人正当权益 出发 , 性分析 并界 定 非婚 同居 的法 律地位 , 照和借 鉴 国外 的有 关立法 经验 , 理 参 构建符 合我 国 国情的 非婚 同居法 律制度 , 以
实现 法律 的调控 作 用。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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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立 我 国 非 婚 同 居 的 去律 制 度
郝 英英
摘 要 近 年来 , 统 的婚 姻 家庭思 想观念正 受到越 来越 大的挑战 , 传 非婚 同居 现 象的增 多是 其主要表 现之 一 , 这一现 象在 但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的法 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办理 定, 在实际生活中仅具宣示意义而已。

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研究

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研究


个 稳 定 、 续 的 共 同生 活 为特 征 的 ” 持 结合 。[ 3 1 我 国 法律 没 有就 非 婚 同居 做 出 明确 规 定 ,但 对 于 违反 一 夫
妻 制和 其他 法律 强 制 规定 的婚 外 同 居 , 律 不 予 保 护 , 不 在 法 也 本 文 的研 究 范围 。本 文 所 探讨 的非 婚 同居 必 须 满 足 以下 条件 :
安 排 财政 问题 : 否 有 性 关 系 ; 样 抚 养 子 女 ; 于 当事 人 的关 是 怎 对 系他 们 的 目的和 动 机 可 能 是 什 么 。 《 国 民法 典 》 5条 对 “ 田法 第 同
居 ” 出抽 象 概 括 的规 定 , 调 是 以 “ 织 共 同 生 活 ” 目 的 , 做 强 组 为

定 实 质 要 件 的 情 况 , 同居 一 方 或 双 方 未达 到 结 婚 年 龄 。 2效 如 () 力不 同 。 事 实婚 姻具 有婚 姻 的 全 部 效 力 , 同居 双 方 之 间 具有 法
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非婚 同居 关 系 的男 女 目前 在 法律 上 没 有 任 何 人 身 关 系 , 财 产 关 系法 律 也 只 是 作 了非 常 有 限 的 规 对 定 。( ) 追求 的 目的不 同。事 实 婚 姻 具 有 婚姻 的 内核 , 3所 当事入
( 婚 同居 的 内 涵 - 非
5 无 婚 意 的 追 求 。 非 婚 同 居 虽 然 具 有 对 外 公 示 的效 力 , . 但 同居 者 并 不 是 追 求婚 姻 的 实质 效 力 , 们 更 愿 意 保 持 这种 同居 他
关系 , 愿 受 婚 姻 约 束 , 追 求 产 生 与 婚 姻 等 同 的 效 力 , 们 通 不 不 他 常不 以夫 妻 名 义 , 围 群 众 也 认 为 他 们 不 是 婚 姻 关 系 , 种 类 周 这

民法典中结婚前的同居关系怎么认定

民法典中结婚前的同居关系怎么认定

民法典中结婚前的同居关系怎么认定
在现实⽣活中,有些男⼥朋友在结婚前会同居的,⽽男⼥同居往往会产⽣⼀些纠纷的,特别是离婚时,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等问题,那么民法典中结婚前的同居关系如何认定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结婚前的同居关系怎么认定
民法典规定,男⼥双⽅在没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结婚,是合法的。

如果⼀⽅有婚姻关系同居的,就是属于⾮法同居。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四⼗⼆条【婚姻家庭的禁⽌性规定】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涉婚姻⾃由的⾏为。

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重婚。

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禁⽌家庭暴⼒。

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同居关系该怎么解除
1、双⽅均⽆配偶之间的同居,⾃⾏解除。

双⽅⽆须去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但是如果双⽅对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抚养⽆法达成协议的,起诉到法院,法院是可以审理判决的。

单独的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管。

2、有配偶者与⽆配偶者之间的同居,诉讼解除。

只要是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可以去法院起诉办理解除同居关系,不限于因财产分割和⼦⼥抚养的范围。

3、双⽅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可以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财产,判决⼦⼥抚养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有配偶与他⼈同居是属于⾮法同居,如果男⼥双⽅同居时没有婚姻关系的,同居就合法。

如果⼀⽅有配偶与他⼈同居的,就构成⾮法同居。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近年来,非婚同居在我国发展迅速,这种变化向传统的家庭法体系发出了严峻挑战:一方面,非婚同居问题日益复杂化,社会日益关注;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在调整非婚同居上越来越落后于社会现实。

非婚同居法律问题将成为未来家庭法领域的重大问题之一。

本文主要探讨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的规制。

除前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是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的基本理论分析。

首先,在分析了众多学者对非婚同居的界定后,作者提出了非婚同居的概念: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两性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居住的结合体;其次,对我国目前的非婚同居现象进行解析,指出非婚同居在我国存在的现实性和合理性;再次,针对目前是否对非婚同居进行立法规制的争论,作者提出了对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回顾了我国非婚同居的立法沿革,并指出了目前非婚同居法律规制不完善,造成民事和刑事法律不统一等问题。

第二章是对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

目前世界各国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采取各种不同方法。

首先,通过列举美国、法国、荷兰和澳大利亚几个国家的立法规定,总结出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契约立法模式、事实伴侣立法模式和登记伴侣立法模式,在逐一分析其利弊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事实伴侣和登记伴侣模式相结合是规制我国非婚同居的理想模式;其次,从非婚同居的成立、法律效力和终止方面对前述四国的法律规定作了比较。

第三章是对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设想。

首先,确定非婚同居的立法模式和立法的指导原则:当事人意志自由原则、区
别对待原则、价值中立原则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其次,在具体制度方面,参考外国立法,对非婚同居的成立、法律效力和终止作了全方面的制度构想。

未婚非法同居怎么处罚

未婚非法同居怎么处罚

quitters never win and winners never qu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未婚非法同居怎么处罚
如果同居二人,没有扯结婚证,且和其他人都没有婚姻关系,未婚之人居住在一起,也可以叫做非法同居,但这种同居是不会受到法律上的处罚的。

非法同居怎么处罚,也要看你们二人具体情况。

在这之前,先要弄明白什么叫非法同居。

如果同居二人,没有扯结婚证,且和其他人都没有婚姻关系,未婚之人居住在一起,也可以叫做非法同居,但这种同居是不会受到法律上的处罚的。

还有一种是,同居二人双方没有领取合法的结婚证,但其中一人或者双方都和其他人有婚姻关系,领取了政府认可的结婚证,那么这种非法同居,就违反了我国一个丈夫一个妻子的法律制度,这种情况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和其他人有婚姻关系的一方的配偶已经死亡,那么这种情况也是不会被处罚的。

但是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是需要先到法院进行起诉,法院才会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再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否则,法院也是不会对犯了非法同居者的人进行处罚的。

也就是受害方在搜集到一定证据后,即可向法院申诉。

受害方可以提出离婚,也可以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我国的婚姻法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可以进行一定的民事制裁的。

情节相对较重的重婚罪,根据我国的刑法文件的相关规定,是有可能被判处一定期限的拘役或者两年以内的有期徒刑。

总之,还是要看受害方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提起诉讼,就会被处罚,否则不会被处罚。

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摘要:改革开放之后,随着西方思想的输入,自由,人权等观念深入民心,人们受到国外同居浪潮的影响,也在国内兴起了同居风。

虽然我国法律对于这种同居关系不予保护,但是还是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这种生活方式,非婚同居关系已成为婚姻家庭领域的一种重要法律关系。

要想把这种趋势压制下来是不太可能的,同居不可能代替婚姻,但是却肯定会慢慢成为一种稳定的婚姻的补充。

不久前杨立新教授在检查日报发文强调“未婚男女同居,包括老年人的同居,不是对现行婚姻制度的冲击,而是人们选择自己认为更为适当的方式,解决男女之间结合关系的形式。

这样,更能够体现现代社会男女关系的多样性,满足人们对婚姻生活的不同层次的需求。

”对于同居是否会对婚姻制度带来冲击,我们现在还不好说,但是杨教授对于同居的看法代表了一些法学家的观点。

“我们对于同居的态度应该是宽容的,只要同居双方不违背善良风俗,不妨碍其他人和公众,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法律地位就应该得到承认。

”对于单身的异性恋人未婚同居我们不应该限制和谴责,应该尊重他们的个人选择,私人生活方式。

从法律层次来讲,只要不妨碍他人自由,不损害公共利益,法律就不应该取缔或者漠视,不应该置之不理。

未婚同居的单身男女,是社会的成员,是国家法律应该予以保障的对象。

关键词:非婚同居;同居关系;法律规制近些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正呈蔓延趋势,越来越多的人认同非婚同居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是人们理智和审慎地处理男女关系的一种选择。

现在许多学者也开始认同同居的现实性和合理性并对此加以论证。

然而,我国并没有法律规范对同居关系加以规制。

基于同居关系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因为无法可依而长时间的得不到解决;同居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救济。

因此,在法律上对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与他人的关系进行规制势在必行,这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在非婚同居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也可以增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对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的构想

对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的构想
方受胁迫或欺 诈与他人共 同生 活的, 不成立 非婚 同居 , 诈或胁 迫一方视情罪 或强奸 罪。 3 当事人 双方无 同居障碍 . 无 同居 障碍是指 非婚 同居双 方在 同居 期 间不存 在婚 姻有效 成立 的各种 障碍 。首 先, 非婚同居 当事人 双方应具备完全 民事行 为 能力 , 能独立识 别其 同居 的法律后 果。 应
理论研究
商 品 与质量
21年7 l 00 月干
对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的构想
口邱 晴 李秋 实
(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 10 4 ) 00 8
摘 要: 作为婚姻之外 的另一种 两性结合方式, 非婚 同居 日 益盛行并广为接受, 其存在有 着深刻的政 治、 经济和社会心理原 因, 具有一定的现 实 合 理性。 非婚 同居作为一种事实, 已逐渐成为 当事人选择的一种 家 庭生活方式。 因非婚同居 而形成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 对 财产关系及子
力主要包 括三个 方面 : 同财产权 、 共 遗产 继 承权和扶 养请求 权。 1非 婚 同居 当事人之 间 的共 同财产 权 . 非婚 同居双 方之所 以选 择非 婚 同居 而 不是婚姻 , 其原 因之一就 是在于他们不愿 承 担因婚姻 而产 生的财 产义务 。因此 法律 就 应 当给 予非婚同居者较大 的选 择空间 , 采取 以协议 制为原则 , 以婚姻财产 制为补充 的制 度。 首先 , 许当事人就 同居期 间所获 财产 允 的性质 及归属 作 出约 定。 如无此 约定 , 则依 据保护 妇女 儿童老 人及善 意当 事人合法 权 益的原则 , 参照 《 姻法》 婚 关于夫妻共 同财产 制的规 定进 行处理 。 2非婚 同居 当事人之 间的遗产 继承权 . 民法理论认 为, 承权的产生 以一定 亲 继 属 间身份关系 的存在 为前 提, 亲属是基于 血 缘 或婚姻 关系而产 生的社会 关系 。 理论 上, 非婚 同居当事人之 间并无 遗产继承权 , 是 但 出于法律 的公平正义 , 仍建议法 律在下列情 况下有 条件 地承认 同居 当事人 的遗产 继承 权: ①根据死亡 一方合法有效 的遗 嘱取得继 承权 : 同居一 方死亡但 未立遗 嘱 , 死亡 ② 对 者生前 尽 了主要扶养 义 务的 同居 生存 方可 取得继承权 ; 同居一方死亡而 没有 其他法 ③ 定继承 人的 同居生存 方享 有继承 其全 部遗 产 的权利 。 3 非 婚同居 当事人之 间的扶 养请求权 . 法律应 当在 一定条件 下承 认非婚 同居

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研究

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研究

当事 人 之 间 的 人 身 关 系 的 内 容 是 非 婚 同居 与合 法婚 姻 在 法 律 上 最 关键 的 区别 非 婚 同 居 欠 缺婚 姻 的形 式 要 件 . 即未 办 理结 婚 登 记 手 续 . 此 当 事人 之 间 不 被 法 律 承认 为 夫 妻 关 系 . 产 生 因 不 任 何 配 偶 间 的 人 身 关 系 .也 不 随 时 间 的 延 长 而 自然 地 转 化 为 配
共 和 国婚 姻 法 》 关 规 定 , 合 考 虑 双 方 的 经 济 状 况 、 错 程 度 相 综 过 以及 对 “ 庭 ” 家 贡献 的 多少 . 解 除 同居 关 系 时 . 重 照 顾 无 过 错 在 着 方和保护子女 、 女方 权 益 . 一 方 冈 同居 关 系 解 除 而 陷 人严 重 经 如 济 困 难 的 . 一 方 应 当给 予 一 定 的 经 济 帮助 另 根 据 传 统 的 民 法 理 论 .继 承 权 的 产 生 是 基 于 一定 的 身 份 关
认 为 . 婚 同居 的 构 成 要 件 包 括 : 非
1非婚 同居 当事 人 之 间 的 人 身 关 系 .
1非婚 同居 的双 方 应 为 无 配 偶 的 双方 一 方 或 双 方 有 配 偶 的 .
同居 违 反 了我 围《 姻 法 》 明 文 规 定 , 属 于 非 婚 同 居 关 系 的 婚 的 不 范畴 。 2 .同 居 者 双 方 不 具 备 合 法 婚 姻 的 形 式 要 件 .但 自愿 共 同 生 活 非 婚 同居 的双 方 是 否具 有 共 同生 活 的 意 愿 是 非 婚 同 居 关 系
问题 , 没有 侵 害 任何 人 的 合法 权 益 , 律 上 并 无禁 止 性 的规 定 。 也 法 三、 非婚 同居 的 法 律 效 力 非 婚 同居 的 法 律效 力 . 非 婚 同 居 而产 生 的法 律 后 果 。一 般 即 而 言 .非 婚 同 居涉 及 的效 力 范 围 主 要 有 非 婚 同 居 当 事 人 的 人 身

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浅析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趋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非婚同居现象也不断增加,已然构成了对传统婚姻家庭的挑战。

法律是否调整、如何调整非婚同居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对当今社会非婚同居现象、成因、立法状况的分析,旨在提出一些对规制非婚同居法律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非婚同居;婚姻;法律规制一、非婚同居的界定非婚同居顾名思义是指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从广义理解,非婚同居包括既无配偶的双方共同生活也包括同居一方或双方有配偶但共同生活的情况,本文讨论的是狭义的非婚同居,即同居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自愿不履行结婚手续,而持续公开地生活达到一定期间而形成的经济、感情、性等方面相互依赖、紧密相连的生活共同体。

非婚同居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一)非婚同居者均无配偶非婚同居当事人不能是已婚者,如果非婚同居者已经结婚,在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前提下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构成了重婚,违反我国婚姻法中“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为法律所禁止。

因此只有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才能成为非婚同居的主体。

(二)未履行结婚手续非婚同居与婚姻的实质内容有诸多相似之处,但最关键的区别之一就是非婚同居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同居生活来得更随意,更自由的同时,也将同居置于不确定、暧昧不明的法律状态,但结婚必须经过登记并履行相应的结婚手续受法律认可并为法律所保护。

(三)持续公开共同生活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共同生活要求同居必须以公开而不是隐秘的方式为世人所知,形成共同生活的正当性要求和意义,即共同体的社会效应。

故而非婚同居除了一起居住的形式要件之外,还必须在经济、感情、性等方面等紧密连结而达到相互扶持、依赖的紧密程度。

同居双方须持续公开的处于稳定共同体之内,而不能是临时的、短暂的、中断的。

二、非婚同居的现状及立法状况(一)非婚同居的起源和发展非婚同居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推崇一夫一妻制,但在过罗马帝国却广泛存在着与这一精神不符的婚外同居关系的现象,即“姘居”,由于社会地位悬或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的社会成员不能结婚但却共同生活的现象。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是指未经过婚姻登记而男女以夫妻同居的行为。

关于
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情况不同。

以下
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1.国家未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法律规定,该关系不存在法律地位,未能获得法律保护。

2.国家或地区将非婚同居关系归类为事实婚姻,认为只要居住
在一起一定会涉及到财产、抚养、扶养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对非婚
同居的一些权益予以保护。

这些权益可能包括一些权利和义务,例
如财产分配、养老补贴、社会保险、遗产继承等。

3.一些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规定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例如,法国、加拿大等。

这些国家或地区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非
婚同居关系的财产分配、抚养、扶养等方面的问题,以便在涉及到
法律问题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之,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因地区、国家和文化背景而异,需要结合当地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情况来具体分析。

男女未婚同居违法吗?

男女未婚同居违法吗?

男女未婚同居违法吗?男女未婚同居是否违法应按以下两种具体情况来分析:一、形成事实婚姻的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在这种情形下,未婚同居的行为并不违法,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未形成事实婚姻的对于未形成事实婚姻的,未婚同居的行为不合法,但是也不属于违法。

也就是说,未婚同居(无配偶)的双方对是否选择同居可以自由决定。

没有任何人可以阻止双方同意的未婚同居,只是此时的未婚同居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了,则法律不会像保护正常结婚的夫妻一样保护未婚同居者的利益。

而“非法同居”,这个概念最初出现在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但是,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行《婚姻登记条例》时已经删除了“非法”二字。

也就是说司法审判中,已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法律用语。

由于《婚姻法》及其它法律中,没有规定无配偶男女不能在一起同居生活的规定,而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都是可行的。

所以将这种同居行为指责为“非法”,没有法律依据,这种指责本身就是“非法”的。

但是,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则又当别论。

由此可以看出,未婚同居属于无配偶的双方自由选择同居的一种类型,不受别人的阻止,既不违法也不合法。

《2024年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2024年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非婚同居,是指无婚姻关系的两个人自愿共同生活的一种方式。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开放与变迁,非婚同居的现象在全球范围内愈发普遍。

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社会价值观等差异,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亦各不相同。

本文将对不同国家及地区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进行综合比较研究,分析其优劣与挑战。

二、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现状(一)国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1. 欧美国家:在欧美国家,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逐渐得到承认和保护。

一些国家通过制定非婚同居法规,保障同居者的财产权、继承权、医疗保险等权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国家通常对婚姻与同居持不同看法,因此对于非婚同居的权益保障仍有一定的限制。

2. 亚洲国家:亚洲国家在非婚同居问题上普遍持保守态度,对于非婚同居的法律保障相对较少。

但在日本等国,也有一定的关于非婚同居的法律条款。

(二)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在我国,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

虽然《民法典》中对于婚姻关系有明确规定,但对于非婚同居的权益保障尚无具体规定。

这导致非婚同居者在面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各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一)权益保障程度在欧美等国家,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相对较高,其权益保障较为完善。

而亚洲及我国等国家在非婚同居的权益保障方面仍有待加强。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于财产分割、继承权、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规定差异较大,这也体现了各国对婚姻与同居的不同看法。

(二)法律制度实施效果在实施效果方面,欧美等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相对成熟,能够较好地保障同居者的权益。

然而,由于文化差异和社会价值观的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实施效果亦有所不同。

例如,在一些亚洲国家,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实施效果可能并不理想。

四、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一)明确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为保障非婚同居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明确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

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

非婚同居及其法律后果(3篇)

非婚同居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变迁,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非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在我国,非婚同居尚未被法律明确定义,其法律地位和法律后果也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非婚同居的定义、法律后果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这种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非婚同居双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不具备法律上的夫妻身份。

2.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非婚同居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以夫妻名义进行共同生活,如共同居住、共同消费等。

3. 没有法定婚姻关系:非婚同居双方不具有法定婚姻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

二、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1. 经济后果(1)财产共有:非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离婚时需进行分割。

(2)债务共担:非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需共同偿还。

2. 人身关系后果(1)子女抚养:非婚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需由双方协商解决。

(2)探望权: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非婚生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3. 法律责任(1)违反法律规定:非婚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侵权责任:非婚同居期间,一方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应对非婚同居的法律措施1.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2. 完善婚姻登记制度:简化婚姻登记程序,降低婚姻登记门槛,引导公众依法结婚。

3. 加强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明确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规范非婚同居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4. 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制: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引导双方依法解决纠纷。

5. 强化司法救济:对于非婚同居关系中的侵权行为,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非婚同居在我国社会现象日益普遍,其法律后果较为复杂。

浅析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浅析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浅析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趋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非婚同居现象也不断增加,已然构成了对传统婚姻家庭的挑战。

法律是否调整、如何调整非婚同居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对当今社会非婚同居现象、成因、立法状况的分析,旨在提出一些对规制非婚同居法律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非婚同居;婚姻;法律规制一、非婚同居的界定非婚同居顾名思义是指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从广义理解,非婚同居包括既无配偶的双方共同生活也包括同居一方或双方有配偶但共同生活的情况,本文讨论的是狭义的非婚同居,即同居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自愿不履行结婚手续,而持续公开地生活达到一定期间而形成的经济、感情、性等方面相互依赖、紧密相连的生活共同体。

非婚同居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一)非婚同居者均无配偶非婚同居当事人不能是已婚者,如果非婚同居者已经结婚,在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前提下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构成了重婚,违反我国婚姻法中“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为法律所禁止。

因此只有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才能成为非婚同居的主体。

(二)未履行结婚手续非婚同居与婚姻的实质内容有诸多相似之处,但最关键的区别之一就是非婚同居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同居生活来得更随意,更自由的同时,也将同居置于不确定、暧昧不明的法律状态,但结婚必须经过登记并履行相应的结婚手续受法律认可并为法律所保护。

(三)持续公开共同生活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共同生活要求同居必须以公开而不是隐秘的方式为世人所知,形成共同生活的正当性要求和意义,即共同体的社会效应。

故而非婚同居除了一起居住的形式要件之外,还必须在经济、感情、性等方面等紧密连结而达到相互扶持、依赖的紧密程度。

同居双方须持续公开的处于稳定共同体之内,而不能是临时的、短暂的、中断的。

二、非婚同居的现状及立法状况(一)非婚同居的起源和发展非婚同居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推崇一夫一妻制,但在过罗马帝国却广泛存在着与这一精神不符的婚外同居关系的现象,即“姘居”,由于社会地位悬或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的社会成员不能结婚但却共同生活的现象。

不是夫妻开宾馆同居是否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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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夫妻开宾馆同居是否犯法不是夫妻开宾馆同居犯法吗法律常识:不是夫妻开宾馆同居是否犯法,视不同情况如下:1、如果均没有配偶的两个成年人,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既不违法,更不犯罪,只能说是一种不适法的行为,不能受到法律保护;2、如果是有配偶的人与婚外的第三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是一种违法但不犯罪的行为;3、如果是有配偶的人与婚外的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不但违法而且是一种犯罪的行为,涉嫌重婚罪;4、如果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的,构成破坏军婚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5、如果是一个成年男子与一个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同居,涉嫌强奸罪,从重处罚,不论幼女是否自愿。

强奸罪的规定: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是夫妻开宾馆同居是否犯法一、不是夫妻开宾馆同居是否犯法不是夫妻开宾馆同居不犯法,法律并没有规定不是夫妻就不能开房同居。

不过如果是有配偶的人与第三者开房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则会构成重婚,如果重婚的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重婚罪,此时就是违法的。

《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非婚同居的规制不会冲击结婚登记制度

非婚同居的规制不会冲击结婚登记制度

二、 非婚 同居 制度与 结婚 登记制 度相得 益彰
定程 度简 化结婚 程序 , 体现 了国家通 过行政 手段 规
范婚姻 行为 , 有利 于公权 力机关 通过登 记而介 入审 查 当事 人 的婚 姻是否 违背法 定 的实 质要件 , 而有效 地 从 避免 强迫婚 、 早婚 、 重婚 等非法婚 姻 的产生 , 维护 以婚 姻为基 础 的家庭 的稳定 , 维护两 性关 系秩序 和家庭 秩
第 2期 21 0 1年 4月
篮 法 论
Zh n mn Co g e g Fa I n
No 2 . Ap .1 2 1 t 0, 01
【 文章编号 】0 2 -2 4 2 1 )2 7 —0 10 -6 7 (0 0 —03 6 - - 1
非婚 同居 的规制不会冲 击结婚 登记制度
序 , 观上 为婚姻 当事 人 提 供 获得 公 力救 济 的机 会 , 客
保 障弱 者 的权 益 。但 是 , 婚登 记制度 忽视 了 中国民 结 众沿袭 传统 的基本 心 态 , 背 了人 际 伦理 规 律 , 成 违 造
社会 现实 与理想化 的结婚 登记制 度之 问 的脱 节 。
更有观点认为: 法律对非婚同居进行保护 , 就等于向
多元 化 , 社会 公示 的 方式 亦 有宗 教 婚 姻 、 习惯 婚 姻 和 法 目标 的实 现吗 ?
非婚 同居 不是 对 现 行 婚 姻制 度 的 冲击 , 是 对 而
登记婚姻等 , 现代社会将登记婚姻为代表的法律婚姻
( ) 一 法律 承认 同居是 否 事实 上 鼓励 更 多 的伴侣 作为 法定婚姻 的 主流 , 调 结婚 登 记 , 调 国家 以 此 放 弃结 婚 , 强 强 其答 案可 能部分 取决 于赋予 同居身 份 的权 作为 向婚姻行 为 和婚 姻 关 系进 行 监 管 的手 段 。但 婚 利和义 务是什 么 , 决于伴 侣在 选择 同居和婚 姻 时的 取 姻制度 的功 能和 目的只有 与 个体 利 益 的结合 才 是 其 决策方 法 。 非 婚 同 居 只 是 提供现 了危机 , 非婚 同居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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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长久以来,男女没有结婚却共同生活被认为是不道德的,甚至一度被认为是非法的。

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对非婚同居持包容态度的人逐渐增多,非婚同居现象也在社会上逐渐流行。

但非婚同居在我国始终是一个法律未言明的“灰色地帶”,同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因此当同居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有效救济。

文章指出非婚同居容易产生的法律风险及损害,并认为应通过完善相关立法,以保障同居双方的人身、财产权益。

标签: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立法规制一、非婚同居的认定非婚同居要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同居,即同居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便在一起“像夫妻一样生活”,要求非婚同居双方相互以外无其他的两性结合状态,共同稳定生活。

虽然同居双方生活内容与夫妻一致,但是两种关系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和法律适用却有天渊之别。

夫妻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一般可以由《婚姻法》等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调整,但是非婚同居曾经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因此一度被认为没有保护的必要,即使在正名以后,我国法律关于非婚同居的立法依然采取了回避态度,没有过多涉及非婚同居者利益保护,这造成了处理非婚同居案件时基本无法可依,不仅不能保护当事人——特别是经常作为弱者一方的女方——的权益,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非婚同居问题进行立法研究,用以规范社会行为和指导此类案件。

学术界对非婚同居主体有多种理解。

一般理解是符合结婚条件但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的未婚男女;也有观点认为,未达法定婚龄的男女也可以作为非婚同居的主体;还有更为前卫的观点认为,同性之间也可以形成非婚同居。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均有其合理性,但均有失偏颇。

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条件并不是同居的必要条件,现实生活中存在少男少女未达到法定婚龄即在一起生活的情形,如果要求非婚同居的主体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既违背现实,也使未达法定婚龄却共同生活的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成为一个问题,不如在定义非婚同居的主体时放宽标准,将这类人群的纳入主体范围之内,这不仅符合现实情况,也有利于立法的统一。

对于同性之间可以形成非婚同居关系的观点,笔者认为也是值得商榷的。

在我国还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前提下,同性同居者之间没有所谓的人身关系之说,并且同性间不可能产生后代,不存在子女抚养等问题。

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完全可以通过物权法、债法等法律调整,因此没有必要将同性同居这一伦理上有争议、法律上不支持的现象纳入非婚同居。

本文认为,是否同居关系应根据同居男女年龄及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形确定。

刑法规定,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为强奸罪。

故若同居女方当事人不满14周岁,同居男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且故意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不应按照非婚同居处理,而应由刑法强奸罪条款调整;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应认定为非婚同居关系。

此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看作是广义的非婚同居,这种情况由刑法重婚罪条款调整,亦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还要特别提及的是,非婚同居易与事实婚姻在认定上出现混淆。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均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也就是说事实婚姻是“完成时”,1994年2月1日之前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状态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之后同居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一律认定为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的相同点是,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区别是,事实婚姻要求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且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并满足上述时间要求,而非婚同居是“无夫妻之名、行夫妻之实”的一种同居状态,双方的结合并不要求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也不要求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只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就有可能认定为非婚同居。

二、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现实中,非婚男女在同居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婚姻关系中类似的问题。

如果法律对这些问题不加调整,很容易造成同居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没有办法保护,给弱势一方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甚至出现自杀、故意伤害或者报复社会等极端情况。

必须厘清这些问题,以对症下药。

(一)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随着非婚同居的增长,发生在同居关系中的家庭暴力也逐渐增多。

由于生理上的弱势及卑微屈从的观念遗留,暴力的受害者常常是女性。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终于使得同居暴力可以寻求和家庭暴力同等程度的法律保护,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但不可忽视的是,在同居过程中,可能出现一种例外的人身损害。

若女性在同居过程中意外怀孕,一方或双方没有结婚的打算亦没有将其作为非婚生子女进行生育抚养的打算,往往只能选择堕胎流产,这种情况下女性的身心损害是双方共同行为产生的,不应只由女性一方承担后果,应当有必要的法律进行规制。

(二)财产损失与财产继承许多非婚同居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考虑,只举行了婚礼而未办理结婚登记。

当纠纷出现时,双方对财产归属问题往往产生分歧。

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分属双方的个人财产?同居者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作为其继承人继承其财产?对于这些问题都存在不同的认识,需要法律加以规定。

(三)子女抚养首先,虽然《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是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仅止于原则性规定,具体权利规定却屈指可数,反而设置重重篱障限制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户口问题。

非婚生子办理户口审批手续非常复杂,比如北京非婚生育婴儿办理出生登记,要求缴纳婴儿的社会抚养费,提供婴儿父亲、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亲子鉴定证明等证件及材料,并须经派出所所长审批。

面对如此复杂的手续和高额的罚款,同居当事人常常望而却步,不再为子女寻求“上户口”的门径,因此他们的子女就成为传说中的“黑户”,难以享受普通公民享有的法律权益。

其次,并且受传统观念影响,非婚生子女在生活中常常受到歧视,这很容易给他们的心灵造成创伤。

最后,非婚同居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抚养方如经济困难,无法为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也很难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非婚同居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构建非婚同居关系立法应着力于以下方面:(一)根据同居目的区别对待非婚同居有的以结婚为目的,而有些仅追求共同生活。

笔者以为,对两种同居关系应当区别对待。

仅以共同生活本身为目的的同居,可以按照契约关系处理,即男女双方无论是在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上都是独立和平等的,同居是双方的合意,而对于人身和财产并没有处分的意思,因此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当归各自所有。

而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考虑到其主观上是想与对方形成夫妻关系,并且形成夫妻关系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同居期间的生活除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外,跟婚姻生活没有本质区别。

如果笼统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容易造成婚姻关系中付出较多一方或者弱势一方的利益受损,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有违婚姻法的法理。

(二)同居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是不牢固和不稳定的,非婚同居在人身方面的联系应当弱于婚姻关系。

非婚同居者不应享有因夫妻关系所具有的住所决定权、同居权、贞操请求权、生活互助权。

忠实义务是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同居双方之间不具有相互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也不与对方亲属间产生任何姻亲关系。

(三)同居双方应有扶养义务和代理权非婚同居是一个共同生活体,当事人之间不是临时性的两性关系,而是同居伴侣关系,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

同居一般发生在双方家庭之外,如果不赋予双方互相扶养照顾的义务,有可能造成一方生活困难,遇有突发状况也难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非婚同居双方互相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在同居期间,同居伴侣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时,应有请求另一方给付生活费的权利。

同居双方之间也应有代理权,考虑到同居双方的生活密切联系,很多情况下,只有同居方有照顾对方的可能性,因此有赋予同居双方代理权的必要。

这种代理权的行使以有利于对方利益为原则,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无效。

同居关系结束后,代理一方有权就其因代理行为遭受的损失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四)财产关系与财产继承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没有夫妻身份关系,双方一起生活更像是一种合伙,其财产关系亦可类比合伙财产关系处理。

具体而言:同居当事人在同居前的财产应当归各自所有,同居期间个人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劳动所得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同居双方不发生财产继承,在非婚同居一方当事人死亡时,生存一方享有受遗赠权、析产请求权、住房优先购买权和承租权、其他生活用品优先购买权等权利;对于有抚養子女的一方,还可以适当照顾,以保障其基本权利和利益。

(五)子女抚养同居双方与其非婚生子女的关系以及非婚生子女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应当适用亲属法关于亲子关系的全部规定,这样不仅解决了非婚生子女的户口问题,而且确定了双方平等地享有亲权。

而对于父母没有抚养能力或者没有抚养意愿的非婚子女可以建立认养制度,由符合条件的收养人加以培养教育,以保证其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1]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M].科学出版社,2007.[2]吴国平.非婚同居的规律规制新探[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4).[3]何丽新.论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二元化[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2).[4]田建强,刘建军.大学生非婚同居的法律救济[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1(3).[5]方霞.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研究,载陈苇.家事法研究(2005年卷)[C].群众出版社,2006.[6]秦志远.非婚同居之实质初探,载陈苇.家事法研究(2005年卷)[C].群众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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