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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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1.05.25
•【字号】渝卫妇社[2011]28号
•【施行日期】2011.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
通知
(渝卫妇社〔2011〕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7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任务
(一)新增服务项目和内容。
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15元提高至25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
一是将儿童保健管理人群从0-3岁扩大到0-6岁,并增加儿童口腔保健等服务内容;二是增加孕产妇、65岁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检查项目,增加健康教育服务内容,提高服务频次;三是增加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人数;四是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承担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职业卫生咨询指导等服务项目。
(二)2011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是进一步规范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流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应当及时纳入健康档案,提高健康档案使用率。
各区县要积极推进健康档案信息化建设,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50%以上,及时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探索电子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之间的衔接,发挥健康档案在疾病控制和人群健康管理中的作用。
二是加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全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人数达到100万和30万,将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各区县要按照本辖区医改任务数,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三是继续深入开展老年人、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增强重点人群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认可程度。
四是继续加强健康教育,做好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提高居民健康意识和自我防病能力。
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
(一)细化项目内容及补偿标准。
要按照易于服务、易于考核、易于监督的原则,细化服务项目,向辖区居民公示可以免费享受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为居民发放家庭服务手册。
同时明确项目补偿标准,便于开展考核,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
(二)严格绩效考核。
各地要按照《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卫妇社发〔2011〕8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方式与方法,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资金拨付及机构内部收入分配挂钩,发挥考核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服务,确保全面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任务。
2011年,重庆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等成员单位对各区县2010年度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区县2011年中央和市级财政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年度工作表彰的主要依据,并逐步形成定期年度考核工作机制。
(三)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各区县要按照《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妇社〔2011〕9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采取预拨加结算的方式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保证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内的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开展督导检查。
各区县要定期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活动,重点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制度建设、资金管理以及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和居民满意度等。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2011年下半年市卫生局将联合市财政局对各区县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
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惠及城乡居民的民心工程。
各区县在推进项目实施工作中,要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等医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结合区县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资金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制订实施方案,合理设定项目和任务目标。
要建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和通报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明确责任,落实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分工,分解任务,落实到人。
各区县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和监督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加强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
根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合理安排乡村医生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补偿标准,并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调动其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积极性。
(三)开展培训,加大宣传。
各区县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纳入现有培训计划,使其掌握服务技能,规范提供服务。
要加强对卫生行政和基层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的政策培训,更好地指导基层开展工作。
各区县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使城乡居民了解项目的服务内容和免费政策。
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范围,接受社会和居民监督。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