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353号建议的答复-水河湖办字〔202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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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353号建议的答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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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353号建议的答复
水河湖办字〔2021〕52号
一、关于提高长江岸线利用的集约化水平
一是严格规划约束。

2016年,水利部、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实施《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岸线规划》),统筹防洪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沿江开发、港口建设等方面对岸线保护和利用的需求,将岸线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及开发利用区,并对各功能分区提出了相应管理要求,为长江岸线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了重要规划依据,其中岸线保护区、保留区占规划岸线长度的64.8%,充分体现了大保护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积极指导沿江各地开展新一轮港口总体规划的修订工作,坚决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优化港口港区功能布局,严控新增规划港口岸线。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

自然资源部印发《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纠错试点工作方案》,在上海、浙江等8省(直辖市)选择18个市(县)探索建立长江国土空间管控机制,研究提出国土空间准入清单,丰富“防未病”的用途管制手段,设计“治已病”的纠错机制,相关试点成果已纳入《长江保护法》。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严格管控工矿企业自备码头岸线,鼓励公用化码头建设,鼓励地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推进码头资源整合,完善退出机制,进一步提高岸线使用效率。

三是强化岸线管控。

水利部组织沿江9省(直辖市)开展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专项整治,共清理整
治违法违规岸线利用项目2431个,腾退长江岸线158公里,完成滩岸复绿1213万平方米,长江流域河湖岸线面貌明显改善。

生态环境部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2019—2020年,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内采矿(石)、采砂、设立码头、开办工矿企业、挤占河(湖)岸、侵占湿地以及核心区内旅游开发和水电开发等八类焦点问题的实地核查、联合巡查,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整改落实,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恢复。

下一步,水利部将进一步指导督促沿江有关省(直辖市)严格执行《岸线规划》,强化分区管控和用途管制,不断加强长江岸线管理保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单位,结合全国港口与内河航道规划修编等工作,优化港口功能布局,推进长江岸线集约节约利用。

交通运输部将继续推进港口岸线集约化利用,促进港产城深度融合发展,提升港口对沿江产业转型的支撑作用。

生态环境部将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严厉打击涉及长江岸线的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二、关于推进沿江产业转型升级
一是明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生态环境部指导长江经济带11省(直辖市)及青海省基本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实施生态环境分类管控。

“三线一单”提出的区域流域产业发展要求和长江岸线分类管控要求,已成为沿江产业转型升级、长江岸线保护的重要依据。

二是指导沿江重点行业绿色发展。

生态环境部鼓励指导有关地方对标相关行业国内外先进生产力,以改善当地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制定差别化的流域型环境标准和行业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合理设置过渡期,分阶段逐步加严。

江苏、重庆等沿江省份针对化工、半导体、钢铁、榨菜等特色行业,制定修订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严排放管控要求,倒逼相关相关行业淘汰高污染产能,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完善水资源、能源消耗指标标准,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推动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推进沿江产业转型升级。

三、关于明确长江岸线保护范围,制定岸线生态修复标准
一是划定河湖管理范围。

水利部指导沿江9省(直辖市)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河湖(无人区除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了公告。

二是支持推进岸线修复。

自然资源部联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明确了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的原则和有关要求。

生态环境部正在组织编制河湖缓冲带保护修复技术文件,通过指导各地科学划定河湖生态缓冲带范围、清退缓冲带内不利于河湖生态保护的生产活动、因地制宜开展水生态修复,推动实现面源污染阻控能力提升、河湖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等目标,配合财政部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工作,支持湖北长江三峡地区、湖南湘江流域和洞庭
湖地区、重庆长江上游地区等纳入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

2019年,自然资源部联合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试点工程实地调研,了解工程试点进展情况,总结典型经验做法,指导和推进试点地区开展生态保护修复。

三是中央财政支持地方开展长江生态保护与修复。

2016年以来,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启动实施了三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经过竞争性评审公开遴选了25个试点项目,每个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补助20亿元,其中长江经济带安排9个试点项目,合计安排180亿元,目前资金已全部下达。

2018—2020年,中央财政按照《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从水污染防治资金中累计安排180亿元,支持长江沿线省份落实生态保护修复重点任务。

2020年,中央财政下达长江经济带沿江省份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330亿元,支持加强长江流域林业草原生态建设。

关于您提出的国家层面设立长江岸线整治和生态修复专项奖补资金的建议,鉴于中央财政已设立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包括长江生态修复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不宜再重复设立专项奖补资金。

四是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

为拓宽生态保护修复等生态文明建设市场化投入渠道,构建市场化的投融资体系,缓解政府和社会主体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2020年,财政部牵头发起设立了国家绿色发展基金,主要投资长江经济带11个省(直辖市),用于生态修复在内的绿色发展相关领域。

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符合条件的生态修复项目和生态修复技术企业可积极与基金对接,争取基金市场化投融资支持。

关于您提出的探索设立社会资本出资、市场运作的长江岸线生态保护补偿基金的建议,鉴于国家已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不宜再重复设立相关基金。

下一步,财政部将结合财力情况继续对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生态环境部将配合财政部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实施。

水利部
2021年06月25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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