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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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食品
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
加工、销售的所有部门和员工。

第三条公司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企业整体管
理范畴,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公司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面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制定、自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自查结果的评估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食品安全自查内容
第九条食品安全自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食品原料的采购、进货查验、储存、使用等环节;
(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操作规范、设备设施等;
(三)食品销售过程中的储存、运输、陈列、销售等环节;
(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
(五)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处理;
(六)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节。

第十条食品安全自查应当涵盖所有食品品种,针对不同食品的特点和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自查措施。

第四章食品安全自查频次与方法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和实际经营情况,确定食品安全自查的频次。

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高风险环节可增加自查频次。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自查可以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应当在自查负责人的组织下进行,自查小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自查结束后,应当对自查结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存档。

第五章食品安全自查记录与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记录制度,
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查时间、自查人员、自查内容、发现问题、整改措施等。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及时向食品安全管
理机构报告自查发现的问题,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对自查报告进行归档管理,保
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对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实施情
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对认真履行自查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
问题的人员,公司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食品安全自查,或者自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的,公司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
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食品安全管理
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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