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减免问题的通知-惠府办[200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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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减免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减免问题的通知
(惠府办〔2009〕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社会保险费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为理顺社保费滞纳金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妥善解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减免问题,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保费滞纳金减免的条件和范围
(一)经核实属以下情况的单位和人员,其社保费滞纳金给予全免:
1.依法批准破产或工商注销的企业。
2.在改制中退出市场的企业。
3.企业法人代表逃匿,员工个人清缴欠缴社保费的人员。
4.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由于编制、工资套改等行政手续延误造成欠缴社保费的人员。
6.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存在生活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军队退役人员。
7.由于银税联网扣费系统原因导致扣费不成功产生的社保费滞纳金。
(二)经核实属以下情况的企业和人员,其社保费滞纳金给予减免90%:
1.处于停产状态,亏损一年以上的企业。
2.所在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工资无法正常发放,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3.所在企业名存实亡,本人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人员。
4.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本人或直系亲属有重大疾病或特殊困难的人员。
(三)其他特殊情况,经地税部门核实并报市、县(区)政府批准后,社保费滞纳金按批准减免的比例减免。
(四)企业处于困难时期,正逐步走出困境的,在一次性缴清社保欠费本金时,企业可与地税部门签订分期缴纳社保费滞纳金的期限,在约定期间的滞纳金不再加收。
二、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一)申请减免社保费滞纳金的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持相关材料(破产裁决书、退市文件、注销证明、财务报表、介绍信、编制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证明等),报地税部门审核后,市属单位由市政府审批,县、区所属单位由县、区政府审批。
(二)申请减免社保费滞纳金的个人,由个人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低保、特困证明,失业证,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残疾人证等),经地税基层分局受理审核后,报县(区)地税局审批。
(三)暂缓或约定分期缴交社保费滞纳金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持企业亏损报表等相关材料,经地税基层分局审核后,报县(区)地税局审批。
(四)申请减免社保费滞纳金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到地税部门发出的社保费滞纳金减免审批表后,未按时缴纳社保费的,社保费滞纳金不再给予减免。
三、惠府办函〔2004〕377号文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