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公告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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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公告
按照2008年8月1日省物价局、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联合发文《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要求,所有市、县城区在2008年底前实
行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不低于0.80元/吨,山区及东西两翼地区不低于0.50元/吨。
我县于去年12月份召开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听证会,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
面的意见,决定调整我县城区(含北惯镇区)污水处理费征收
标准,现将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学校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单
位用水及非营利组织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45元/吨。
(二)商业用水、基建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70元/吨。
(三)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沐足、发廊、桑拿、洗车用水等)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90元/吨。
二、计量办法
按实际用水量的90%计征污水处理
,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的用水量,按供水公司抄表用水量计算。
三、征收范围和对象
1、凡向县城区(含北惯镇区)内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城市居民)按规定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对已使用自来水的农村用户暂缓征收生活污水处理费。
2、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江河、湖泊、不使用城市市政排污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3、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4、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凡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各种建设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
5、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收费办法和管理
1、污水处理费由县政府委托阳东县越洋供水有限公司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
2、使用自备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待县政府出台相关文件后另行组织征收。
3、污水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领取《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才能收取污水处理费,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
4、污水处理费收费资金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由县环保、财政共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以上规定从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