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房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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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房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房租管理,提高医院管理效率,保障医院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规范使用医院房屋资源。
第四条医院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密、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维护医院良好形象。
第五条医院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由医院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财务部门对租金收支进行核算,医务部门对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医院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确保相关工作的合理、顺利开展。
第七条医院所有房屋租赁行为均应当依法办理合同,不得私自转租、转让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八条医院房屋租赁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房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存在任何不合规行为。
第二章房屋招租
第九条医院房屋租赁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为原则,合理确定出租范围。
第十条医院房屋租赁应当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租金标准,由财务部门负责核算。
第十一条医院房屋租赁应当制定合理的租赁广告,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发布,确保广告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医院房屋租赁应当建立健全租赁审核程序,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租户合法、可靠。
第十三条医院房屋租赁程序应当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非法占用、挪用和私分公共资源的行为。
第十四条医院房屋租赁应当建立健全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公平交易。
第十五条医院房屋租赁应当及时报备相关单位,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登记,确保租赁行为的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医院房屋租赁应当加强对租户的管理,对租户履行租赁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房屋管理
第十七条医院房屋管理应当加强对房屋的维护管理,确保房屋的安全、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医院房屋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档案,做好房屋的登记、备案、查档等工作。
第十九条医院房屋管理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情况的监督,不得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况。
第二十条医院房屋管理应当加强对房屋维修的监督,确保房屋设施的完好,保证租户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二十一条医院房屋管理应当及时处理房屋租赁中的纠纷和投诉,确保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租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医院房屋租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不得拖欠租金。
第二十三条医院房屋租金的核算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和标准,确保租金的公平、正当。
第二十四条医院房屋租金的收支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核对和登记,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医院房屋租金的收取应当及时进行,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违规收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医院房屋租赁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医院房屋租赁工作应当加强对承租人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档案,及时评价承租人的信用状况。
第二十八条医院房屋租赁工作应当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加强对租赁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医院房屋租赁工作应当及时处理承租人投诉和申诉,确保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医院房屋租赁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进行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十一条医院房屋租赁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活动负有管理责任,对违反租赁规定行为进行纠正。
第三十二条医院房屋租赁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规范和专业水平。
第三十三条医院房屋租赁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房屋租赁行为合法合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医院房产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