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和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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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和法律对策
李战胜,袁长海
(山东大学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中心,山东济南250012)
[摘要] 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 echnology ,ART )是利用现代医学手段代替人类自然生殖过程中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是近代医学发展中治疗夫妇不孕的新技术。

文章指出该技术在临床上的运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社会伦理问题,表现为生育与婚姻的分离;传统家庭关系的改变;令人忧虑的多胞胎现象;人工授精商业化;血亲婚配的危险等,并提出迫切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调控,促进该技术健康发展,造福人类。

[关键词] 辅助生殖;伦理问题;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 R 205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424663(2007)02-106-02
1 辅助生殖技术的现状
近几十年,人类生殖辅助技术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经历了从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单精子卵细胞胞浆内注射—着床前遗传诊断—细胞核移植(克隆)技术和胚胎干细胞培养技术的过程。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人类生殖医学史上的一次革命,改变了人类只能依靠自然生殖方式(有性生殖)繁衍后代,为无数不孕夫妇带来了福音,然而生殖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带来福音的同时,也给传统的伦理观念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

2 辅助生殖带来的伦理问题2.1 生育与婚姻的分离
辅助生殖技术为患不育症的夫妇带来了希望,使他们能够享受生儿育女的权利,体验天伦之乐。

但是这一技术改变了人类的自然生殖方式,使夫妻间不需要性行为就可以培育后代,用人工操作代替了性交,这就切断了婚姻与生育的必然联系。

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将生儿育女看作为婚姻的永恒纽带,然而人工授精技术使育龄妇女认为无需丈夫和家庭就可以满足生育的愿望,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

更应当引起社会关注的是一些未成年少女受到有关人工生殖的虚假商业宣传的影响,不注意保护自己,认为人工生殖技术任何时候都可以满足自己生育的愿望,致使她们婚姻家庭观念淡薄,不利于年轻一代的健康成长。

2.2 传统家庭关系的改变
在传统的家庭关系中,生儿育女是在夫妻关系中进行的,人类生殖技术如果过度使用,将使生儿育女在夫妻关系外存在,使传统的家庭模式发生变化,出现家庭模式的多元化。

如多父母家庭:生殖技术的运用给孩子制造了多个父母亲,最多可有5个(遗传上的母亲、孕育母亲、抚养
母亲、遗传上的父亲及抚养父亲);亲属关系不清家庭:母亲可以为女儿当孕育母亲,姐姐可以为妹妹当代孕母亲,人伦关系变得难以梳理;不婚家庭:单身男士可通过找人代孕做不婚爸爸,单身女子也可通过人工授精做不婚妈妈;同性双亲家庭:男同性恋者可以雇用代孕母亲,女同性恋者可以用人工授精。

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而言,这样做有许多弊端,不仅会使正常的家庭解体,更重要的是影响到孩子的正常成长,所以辅助生育技术的运用应该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卫生部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也要求医疗机构在实施试管婴儿技术中,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
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2.3 令人忧虑的多胞胎现象
促排卵药物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使用,使我国多胞胎的出生率正在急剧增加,有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金钱利润或急于“填补”某项技术空白想法的驱使下,利用人工生殖技术盲目扩大开展辅助生殖,将对我国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我国的人口基数
大,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实践证明是非常正确的。

不符合人类繁衍自然规律的多胞胎现象,以及由此给社会、家庭、人口素质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足以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重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市场亟待整顿规范,加强法律调控,禁止人为制造“多胞胎”。

2.4 人工授精商业化
人工授精走向商业化将会导致供精者不关心其身体或行为上的缺陷,隐瞒遗传病史或性病史,可能驱使个别人多次多处捐精而导致近亲婚配问题;医疗机构为获利而忽视精子质量,这必将影响人类的优生优育。

因此,把精子作为商品买卖是
不合适的。

我国卫生部目前已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精子买卖。

2.5 血亲婚配的危险
随着辅助生育技术的应用,血亲通婚的问题也应当引起人们的关注。

血亲通婚是指辅助生育技术后代的近亲婚配。

采用同一供精者的精液授精后生育的多个后代,供精者、受精者及后代均互盲,到了婚龄,可能会相互婚配,生儿育女,这在法律和伦理上都是不允许的。

尽管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很小,但是随着生殖技术的广泛开展,自愿供精者供精次数的增多,其产生的概率也会逐渐升高。

因此,应该从提高人口素质的战略高度来严格管理生殖技术,特别是对精源的管理,目前一般采用的措施是,限制同一供精者供精的次数,控制同一份精液的使用次数,不断更换供精者,在不同地区分散转换供精者的冻精。

3 规范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建议3.1 加强民法调控
3.1.1 规范人工辅助生殖,确保医疗机
构贯彻执行现行的人工生殖相关法律法规。

卫生部2001年3月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和2003年颁布《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及伦理原则》、《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以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已开始步入规范有序的程序化管理阶段。

2006年2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中规定,严格禁止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工作中把人工生殖辅助技术商业化和产业化等,进一步规范了人工辅助生殖。


601・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7年第2期(总第224期)
关于人的生殖性克隆技术发展的伦理审视
邹欣星,陆树程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苏州215123)
[摘要] 克隆技术作为人类在生命科学领域取得的一项重大技术突破,正日益突显其对社会、伦理道德观的巨大冲击。

随着克隆技术的发展,人的生殖性克隆日渐成为可能,理性的审视和发展人的生殖性克隆技术已成为科学家和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文章通过对目前人的生殖性克隆技术发展反对者和支持者观点的反思、关于人的生殖性克隆技术发展困境之因的研究,指出人的生殖性克隆技术发展伦理困境的合理出路在于生命科学技术和人类生命伦理学发展的协调一致。

[关键词] 人的生殖性克隆技术;发展;伦理困境;道德判断;合理出路
[中图分类号] R-0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24663(2007)02-107-04
克隆技术作为人类在生命科学领域取得的一项重大技术突破,正日益突显其对社会、伦理道德观的巨大冲击,随着克隆技术的发展,人的生殖性克隆也日渐成为可能,在人类历史上从未有哪项科学技术的发展像人的生殖性克隆技术发展一样引起人们情感和理论思维上如此复杂的反应。

人的生殖性克隆是灾难?还是福音?如何冷静思考和审慎应对发展人的生殖性克隆技术已成为科学家和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其伦理驳难多集中于人的个体独特性,认为它侵犯了人的尊严;支持者则认为,人的生殖性克隆技术作为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给人类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推动力,任何关于阻止这一研究的禁令都是不应该的。

人的生殖性克隆技术发展价值的争议,使人
们无法清楚地判断其发展是否应该,其发
展也因此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

虽然法
律已明文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技术研究,
但却并不代表这一技术研究已经终止,事
实上有许多科学狂人和一些受利益驱使
的商人仍甘冒天下之大不讳进行合作研
究,就像美国的雷欧运动,因而,仅以法律
的禁令解决人的生殖性克隆技术在其发
展中所遇到的伦理困境显然是远远不够
的。

1 1 人的生殖性克隆技术发展遭遇的
伦理困境
克隆,来自希腊语“klon”,是英语
“clone”或cloning”的音译,原意“嫩枝”,意
思是指幼苗或嫩枝以无性繁殖或者营养
繁殖的方式培养植物;在《中国大百科全
书・生物卷》对克隆的解释是:克隆又称无
性繁殖细胞系或无性繁殖系,是一个细胞
或个体以无性方式重复分裂或繁殖所产
生的一群细胞和一群个体,在不发生突变
的情况下,具有完全相同的遗传结构。


前克隆技术则是指由众多的基因或细胞
群体中通过无性繁殖和选择获得目的基
因或细胞的技术操作[1]。

根据克隆对象
的不同,克隆技术可以分为植物性克隆、
动物性克隆和人的克隆,在人的克隆中又
可以根据克隆目的不同,大致可分为生殖
性克隆、基础性研究和治疗性克隆。

不管
是何种层面的克隆在其实际操作中都有
可能出现种种伦理问题,目前国内对于人
的克隆态度争论大致可做如下表述:①关
于治疗性克隆、基础性研究,国内意见高
度一致,都持支持态度,但国际上仍争论
激烈,争议主要的原因集中于宗教信仰和
3.1.2 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立法层次,使人工辅助生殖有法可依。

目前有关人工辅助生殖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死刑犯的生育权,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遗产继承、代孕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

立法机构应该对现行《婚姻法》、
《继承法》、
《收养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做出司法解释,对相应条款规范的范围进行扩展。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但我国的有关生殖的法律规范中对于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规定较为简单,已经不适应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不能解决日益增长的人工生殖子女的合法权益,这不利于解决
出现的家庭纠纷。

在《继承法》中,应明确
人工生殖子女的继承关系等。

适时制定
法律管理变性、人工生殖克隆技术,把研究
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及时对其引起的一些
新型社会关系用法律加以调整。

3.2 行政法的调控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的医疗单位,一旦
违反行政法规,行政部门要给与严厉的行
政处罚,给与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警告、罚
款,吊销营业执照和医师执业资格证,行
政拘留等处罚,做到执法必严。

3.3 刑法的调控
仅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中规定,违反相关
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妥,建议在刑法中设立配套的刑法罪名予
以规制。

如非法代孕罪,非法经营生殖细
胞罪等。

人工生殖技术并不可怕,只要人类对
其发展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控,趋利避害,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一定可以更好地为人
类服务。

[参考文献]
[1] 刘学礼.辅助生育技术的伦理聚焦.中国
医学伦理学,2003;02:16(1):37~38.
[2] 庄峰,王建华,徐华伟.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的伦理问题与原则.中国计划生育学杂
志,2002(3):191~192.
[3] 张威,杜文俊.人工生殖的基本法律问题
探究.社会科学,2001(7):69~7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
术规范.中国生育健康杂志,2004;15(1):
4~9.
[收稿日期] 2006210228
(责任编辑 刘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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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7年第2期(总第2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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