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厂财务核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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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泥厂财务核算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水泥厂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水泥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泥厂所有财务核算活动,包括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等。
第三条水泥厂财务核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核算活动的合法性。
(二)真实性原则:确保财务核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水泥厂的经济活动,保证财务信息的完整性。
(四)及时性原则:及时处理财务核算事务,确保财务信息的时效性。
(五)效益性原则: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降低财务风险,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四条水泥厂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明确会计核算岗位和职责,确保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会计核算岗位设置:
(一)会计主管:负责组织、领导、协调会计核算工作,对会计核算工作负总责。
(二)会计核算员: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记账、审核、汇总、编制会计报表等。
(三)出纳: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收付、保管工作。
第六条会计核算程序:
(一)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合法、完整。
(二)记账: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三)编制会计报表:根据会计账簿,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
(四)结账:在会计年度、月份、季度结束后,进行结账工作。
(五)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会计凭证管理:
(一)建立健全会计凭证管理制度,明确会计凭证的填制、审核、保管、销毁等流程。
(二)会计凭证应真实、完整、合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八条水泥厂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范围、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财务管理职责:
(一)会计主管:负责组织、领导、协调财务管理工作,对财务管理负总责。
(二)财务管理人员:负责财务预算、资金管理、成本控制、风险防范等工作。
(三)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经济活动负责,确保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财务管理权限:
(一)会计主管:有权审批财务预算、资金使用、成本控制等事项。
(二)财务管理人员:有权审批日常财务管理事项,如报销、付款等。
(三)各部门负责人:有权审批本部门的经济活动,但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水泥厂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财务预算管理:
(一)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二)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调整预算。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
(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收支、调度、使用等流程。
(二)加强资金风险防范,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成本控制:
(一)建立健全成本控制制度,明确成本控制目标和措施。
(二)加强成本核算,提高成本管理水平。
第四章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水泥厂应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对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审计监督职责:
(一)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经济活动负责,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监督程序:
(一)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法和时间。
(二)组织实施审计,收集、整理审计证据。
(三)撰写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四)跟踪审计整改情况,确保审计意见和建议得到落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水泥厂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水泥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