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培训课件-创业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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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PO中关注法律的问题
(一)发行条件 • 5、发起人或股东 (1)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持股限制 (2)有限合伙 • 6、人数问题 2人以上200人以下,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例外情形:定向募集、历史遗留问题。 (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超200人公司:合法但不能上
市。) 鼓励隐形股东显形化(信托、委托及代持股),前提是 不能超200人。
一、IPO中关注法律的问题
(一)发行条件 5、环保政策 • 13个重污染行业(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 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 革、采矿业),需省级环保部门出文,其中,火 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及跨省从事其他重 污染生产经营的,由国家环保部出文。 •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了 重污染行业的具体类型。 • 环保文件:省级OR国家
一、IPO中关注法律的问题
(一)发行条件 • 3、主要资产 资产权属完整,须登记的应已办理完毕,关注主 要资产权利受限的情形及不存在重大瑕疵。
第十二条: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生产经营合法、符 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 1、主业突出 • 2、合法性
(一)发行条件
• 关于主业突出的掌握标准:
1、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如:
• a、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 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 相应项目: 1、超过100%的,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 请发行。 2、超过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 师应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提交 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 的其他文件。 3、超过20%的,但不超过5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 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 b、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 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 交易后的口径计算。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前一个会计 年度或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 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a、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或上下游相关业务, b、源自同一核心技术活同一原材料(资源)的业务, c、面向同类销售客户、同类业务原材料采购的业务。 2、一种业务之外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情形,最近两个会计 年度以合并报表计算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a、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超30% ; b、其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超30% ; 3、上述口径同样适用于募集资金运用的安排。 4、视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情况,风险提示。
• 7、注册: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规定。
一、IPO中关注法律的问题
(一)发行条件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缴纳、出资资产过户、主要资产不存在 重大权属纠纷 1、股本 最低股本数额(发行后不低于3000万);公司设立时 的现金出资比例(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的折股比 例(06年1月1日后不超过1:1)。 2、出资资产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货币及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商誉、特许 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发起人和股东不 得单纯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 ;无形资产出资—形成 过程及权属、作价,职务成果?潜在纠纷?
一、IPO中关注法律的问题
(一)发行条件 • 3、特许经营权 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合同。 • 4、产业政策 关注:限制类 淘汰类 禁止投资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规定的八大行业: (一)纺织、服装;(二)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等公用 事业;(三)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土木工程建筑;(四)交通 运输;(五)酒类、食品、饮料;(六)金融;(七)一般性 服务业;(八)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抑制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的行业。
一、IPO中关注法律的问题
(一)发行条件 第十三条:最近两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无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无重大变化 1、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A、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执行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 (1)适用类型:同一公司控制人下相同或同一产业 链上下游业务进行的重组; • (2)时间要求:报告期初即属同一控制,期内新成 立的,成立时即属同一控制; • (3)重组方式:收购资产、股权,增资,吸收合并
关于企业改制及申请股票上市中
有关问题的解读
--------创业板Fra bibliotek 一、IPO中关注法律的问题
(一)发行条件 第十条: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1、设立条件 2、成立时间 3、持续经营: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不足三年 无特批。
一、IPO中关注法律的问题
(一)发行条件 • 4、批准部门: (1)2006年1月1日前,省级人民政府。授 权职能部门的,应有授权文件 (2)定向募集公司:一般为地方体改部门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商务部或地 方商务主管部门(09年后),《关于上市 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c、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 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 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前一个 会计年度或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 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 d、重组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 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重 组属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但被重组 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 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 20%的,在编制发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备考利润表时,应假 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并由申报 会计师出具意见。
一、IPO中关注法律的问题
(一)发行条件 • (4)不同影响程度的处理:根据重组对发行人资产 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 • 》100%→一个会计年度; • 》50%且<100%→纳入调查和补充文件; • 》20%→重组后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 财务指标计算扣除关联交易额,申报前一个年度 或一期内多次重组的累计计算; • 属于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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