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有关财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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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关财产管理制度
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学校财产安全,合理利用学校财产资源,维护
学校正常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财产资源,包括但不限于
土地、建筑物、设备、图书、资金等。

第三条学校财产管理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坚决杜绝
盗窃、浪费、挪用、滥用学校财产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财产管理应遵循依法、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保证学校财产安全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财产管理的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财产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学校设立财务部门、资产管
理部门以及各个院系和相关部门的专职财产管理员。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学校全面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学校的发
展要求,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负责资金的筹措、支配和监管。

第七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登记、存档、处置、分类管理等工作,并定期核实固定资产存量。

第八条各个院系和相关部门的专职财产管理员负责所属范围内财产资源的管理工作,包括入库、领用、归还、借用、报废等。

第九条财产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严守学校有关财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公正、透明、廉洁。

第十条财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发现财产遗失、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并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学校财产安全。

第三章财产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一条学校财产的使用应遵循事前审批制度,各个院系和相关部门应提前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领用。

第十二条学校财产的保管应采取有效措施,设立专门的保管地点,制定详细的管理措施和制度。

第十三条财产的保管人员应做到责任明确、岗位定职,保证财产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四条财产保管人员应编制清单,详细记录财产的名称、型号、数量、规格等信息,并进行定期核实和更新。

第十五条财产保管人员要定期检查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确保财产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财产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财产,不得私自转移、销售、损坏财产,一经发现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财产的处置和报废
第十七条学校财产需要变卖、出让、赠予、调拨等情况需经
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财产报废需经过分析和评估,编制报废申请表,并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九条被报废的财产应进行分类处理,有效利用可继续使
用的部分,对不能继续使用的部分进行环保处置。

第二十条使用人员要及时报废不能继续使用的财产,不得私
自留存或销售,一经发现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财产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学校财产管理
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定期对全校财产管理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财产管理监督机构可以随时对学校财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定期对财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
综合素质和财产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财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将作为他们晋升、岗位定级、评先评优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一)盗窃、挪用、滥用学校财产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侵占或私自转让学校财产的;
(三)故意损坏、毁坏学校财产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报废学校财产的;
(五)其他违反学校财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对于给学校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学校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如有需要进行修订,应经过相应程序并获得批准。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所有财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财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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