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及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认定办法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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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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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及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认定办法浅析
张 超
摘 要:商业企业的发展趋势是集约化、连锁化,其用工形式多样化,职工收入形式多样化,给缴费基数确认的准确性、真实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本文结合工作实践,浅谈目前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及失业保险基金缴费基数认定方法上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养老及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
一、河北省养老及失业保险征缴基数认定方法
(一)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认定。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
均工资收入做为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河北省
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按上一年度河北省
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
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
河北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申
报期内用人企业新录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
数,以上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300%范围内保底封顶,待核定后按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
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范围内补差。
(二)企业缴费基数认定。
1.参保企业上年度月人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
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
企业缴费基数。
由于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工资收入的,应将这部
分人员核定工资与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2.参保企业上年度月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
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
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三)补差。
每年河北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在4-6月份公布,在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
布之前,按照上年的缴费基数进行预缴,待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从1月份开始按照新的标准进行差额补缴。
企业新核定后的缴费额与同期企业预交费额做差形成企业补差,个人用新核定的缴费与原来缴费额做差就形成个人补差。
二、缴费基数认定工作中的问题 用上年缴费基数预缴本年,之后找补先前预缴费的月份,这种“回头看”的工作方式,十分不利于工作开展,面临的问题有: (一)补差算法复杂,实际工作中不便操作。
先以较为复杂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差算法为例: 下面公式中的减人基数代表企业解除、外部调动、退休及死亡人员的缴费基数之和;增人基数代表企业新参保、外部调入人员的缴费基数之和。
一月份计算公式: 一月份当期基数=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增人新基数-减人老基数; 一月份企业应缴费额=(一月份当期基数+新增人员补差基数)*20%; 其中:新增人员补差基数=个人本年补缴月数*新基数+个人往年补缴月数*老基数; 一月份补差额=企业应缴费额-当期企业预缴费额; 二月份计算公式: 二月份当期基数=一月份当期基数+增人新基数-减人新基数; 二月份企业应缴费额=(二月份当期基数+新增人员补差基数)*20%; 其中:新增人员补差基数=个人本年补缴月数*新基数+个人往年补缴月数*老基数; 二月份补差额=二月份企业应缴费额-当期企业预缴费额; 以此类推至最终的预缴月份,累计各月差额,即为本年企业缴费补差。
本年企业缴费补差=一月份补差额+二月份补差额+…… 失业保险企业补差计算步骤同上。
从上面介绍的企业补差过程来看,需调用之前月份的人员变动数据,小企业还好,对于情况复杂的大型企业来说就十分困难。
对此我总结有三方面的问题: 1.有些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对大型企业采用的是集中参保的管理方式,由企业总公司汇总下属各企业的业务后,向上级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相当于企业总公司担负着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的职能,同时受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制约。
这些大企业用工形式多样化,所有制形势复杂,使得企业整体参保规模庞大,且复杂。
业务向上传递环节多、过程长,不易汇总各企业缴费基数。
2.大企业各部门间分工不同。
养老及失业保险业务是由企业劳资人事部门管理,工资性的支出由财务部门具体处理。
两部门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不同,在业务的传递过程中难免出现漏报。
3.集中管理的参保企业往往内部各公司间的人员变动频繁,且大规模的人员拆分合并时有发生。
虽然是内部变动,无须向经办机构申报变动,但总公司汇总时必须考虑内部变动因素,才能将缴费基数准确分摊至各内部企业。
无形中就使得上面介绍的补差算法更加复杂,必须考虑内部人员变动造成的基数增减。
(二)缴费不能因时制宜,与企业和个人近期经济状况脱节。
首先从参保企业的角度来说,如果企业经济状况出现拐点,经营困难,还按照过去较高的工资总额缴费,必然使企业的经营状况更加恶劣,企业可能会出现中断缴费,造成欠缴;其次,从个人角度来说,个人工资总额比企业工资总额的变化更容易波动,之前个人收入高,突然生病或遇到不幸,工资收入下滑,甚至没有
收入,还按过去的标准征收,显然不现实,更无法缴费。
用上年的经济情况来要求企业和个人担负目前的社会责任和缴费义务,没有考虑近期的现实情况,无异于刻舟求剑。
不但使企业经营生
产受阻,又使个人生活质量下降,不利于征收工作的稳定开展。
(三)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严重滞后。
因省城镇非私营企业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之前的缴费为预缴费,退休人员要找差后才能正式领取退休金。
大量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不能及时领取退休金,无生活费保障,要等7、8个月才能领取退休金。
(四)无法保障缴费的公平公正性。
政府部门审核缴费基数时,需要将企业全年的工资报表和人员变动情况汇总,工资困难耗时,且不易实现精确审核。
这就给了个别企业负责人可乘之机,
不按照统计局的工资统计口径和实际工资发放情况来确认每位职工的缴费基数,回避缴费义务,漏报、瞒报缴费基数,达到少
缴费的目的。
这相对增加了遵纪守法企业担负的社会责任,拉升了企业成本,将本应该由违法企业担负的社会责任和成本转嫁到
遵纪守法的企业上,会造成企业效仿。
参考文献: [1] 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作者简介: 张 超 (1981.8.3-),男,河北唐山人,开滦(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社保中心,大学本科,科研方向:社会保险类。
(作者单位: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保中心 河北唐山市 0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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