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财务核算管规范条例

合集下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新塘边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资产安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自然村,原生产队、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镇设立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办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核算业务。

第四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集中核算,统一票证管理,统一档案管理,统一财务公开等“六统一”制度。

第五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代管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坚持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移用、借用、侵占村集体资金。

第六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人员由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财政所、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财务人员组成。

中心主任由乡镇领导兼任,副主任由乡镇农经、财政负责人兼任。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职责:(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负责村财务代理工作;(二)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负责各村会计核算,按时编报会计报表;(三)负责村收付票据的购买、领发、结报、保管工作;(四)负责各村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五)按月编制村财务公开情况表,督促各村及时做好村财务公开工作;(六)督促各村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按制度执行;(七)负责村报账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八)定期向镇党委、政府汇报中心工作,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规范农民合作社会计科目设置和核算

规范农民合作社会计科目设置和核算

规范农民合作社会计科目设置和核算作者:郭江云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2017年第2期郭江云合作社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在农村经济中地位不断提高,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就如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常用会计科目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资产类1. 现金的管理(1)合作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支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及时交存银行,并严格按照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2)现金短款的账务处理。

合作社应定期清查现金,对于清查中发现的短款,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属于出纳的责任,应当赔偿的部分,借记“内部往来”等科目,不足部分,作为“管理费用”处理,按实际短款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例1】海荣蔬菜合作社2015年4月30日进行了现金盘点,发现现金实存数较账面数少500元,经查明,其中200元系出纳工作失误造成,应当由出纳赔偿,300元系遭盗窃。

借:成员往来—出纳 200管理费用 300贷:库存现金 500(3)现金长款的会计处理。

属于应支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借记“库存现金”,贷记“成员往来”、“内部往来”等科目,原因不明的长款部分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例2】海荣蔬菜专业合作社2015年5月31日在现金清查时发现,现金实存数超出账面数800元,经查明,其中600元系出纳暂欠成员王某的款项,其余200元原因不明。

借:库存现金 800贷:内部往来—王某 600其他收入 2002. 银行存款的管理银行存款账户只能用来办理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结算,不得出租和出借账户。

合作社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合作社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合作社财务会计核算制度1. 背景合作社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财务管理问题。

为了规范合作社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定了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合作社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具体包括:资金收支、财务报表以及税务申报等工作。

3. 基本原则1.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应严格遵守财务会计与税务法律法规;2.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应透明、公开、准确;3.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应及时、有效、合理;4. 财务会计核算流程4.1 资金收付流程1.合作社应开设独立账户,所有资金流转都应通过该账户进行;2.收入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3.非常规支出应当经过合作社经理等责任人以书面形式进行申请;4.公司内部转账时应当有正式的转账单据进行记录。

4.2 财务报表制度1.合作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并公开年度财务报表;2.合作社应当每月制作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表;3.合作社应当实时监督、记录、分析和检查资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并定期编制资金变动报告。

4.3 税务申报流程1.合作社应当按照税法要求,及时申报和缴纳各项税费;2.合作社应当加强纳税管理,规范纳税行为,协同态度良好的专业服务机构处理税务事项。

5. 财务会计核算记录1.合作社应当建立完善的会计档案,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存储;2.合作社应当加强财务会计核算记录的管理,确保账目真实、准确、完整并能够及时取得。

3.财务会计核算记录应当按照行业惯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存储。

6. 责任分工1.合作社理事长应当领导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并承担主要责任;2.财务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认真执行工作;3.合作社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当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7. 后续监督1.合作社应当采取垂直管理和所有人参与的运行模式,以改进工作流程为目标,持续不断地进行完善;2.合作社应当进行定期的财务会计核算内部审计,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以便提供验证各项财务会计核算合法准确的证明;3.一旦发现不合规、假账、漏账和恶意操作等问题,应立即停止其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管处理,保证财务会计核算的规范运行。

财务核算管理实施细则

财务核算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核算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财务核算行为,真实反映经营成果,根据《企业财务通则》、《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金融企业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三条信用社的财务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核算管理职责,依照本细则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核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财务核算原则第四条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是指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应当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作为确认计量的标准,凡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但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五条历史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信用社的各种资产应当按其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确认、核算。

第六条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信用社有关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具体判断必须从费用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分析,而不是费用支出的结果。

第七条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是指成本费用的确认应当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以正确核算信用社的当期损益。

第八条一贯性原则。

一贯性原则是指信用社成本费用列支所采取的方法和程序前后各期必须保持一致,要求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成本费用列支的方法和程序。

第三章财务核算内容第一节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信用社在一定期间内因对外提供一种能够生息资产的特殊商品(资金)或劳务而获得的新流入信用社的资产,或得以抵销信用社原有的债务。

它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第九条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项贷款的实收和应收利息、融资租赁利息收入。

1.农户贷款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发放农户的短期、中长期、抵押、质押及逾期、呆滞呆帐贷款的利息收入。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核算制度(全套)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核算制度(全套)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核算制度(全套)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核算制度,确保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得以有效进行。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工作。

2. 财务核算基本原则合作社的财务核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合规性原则:合作社的财务核算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要求。

- 真实性原则:财务核算应真实、客观地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一致性原则:财务核算应遵循一致性原则,确保核算方法和政策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 实用性原则:财务核算应注重实用性,便于管理决策和经营分析。

3. 财务核算流程3.1 记账合作社的记账工作应按照合作社的财务制度要求进行,包括以下内容:- 收入的记账:合作社的各项收入应准确、完整地记入相应的会计科目。

- 支出的记账:合作社的各项支出应准确、完整地记入相应的会计科目。

- 资产的记账:合作社的资产交易和变动应明确记账,确保资产账面与实际相符。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记账:合作社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准确记账。

3.2 财务报表编制合作社应按照财务制度要求,编制相应的财务报表,包括以下内容:- 资产负债表:准确反映合作社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

- 损益表:真实反映合作社的收入、支出和盈亏状况。

- 现金流量表:清晰展示合作社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

3.3 财务分析与监控合作社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监控,确保财务状况的稳定和改进,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财务比率分析:对合作社的财务比率进行计算和分析,评估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

- 预算执行分析:对合作社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 资金监控:对合作社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防范风险和滥用资金行为。

4. 财务核算内部控制为了确保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措施:- 会计岗位分离制度:将会计核算、财务监控和资金管理等岗位进行分离,实现相互监督。

农村信用社工会财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工会财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工会财务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工会财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工会财务管理,确保工会经费使用合理,防止财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工会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开原则,实行“谁审核,谁监督”的原则,实行会计核算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工会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工会经费的安全;(二)组织工会经费的收支核算和管理;(三)落实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文体活动等工会事务,并开展其他社会公益性事业,保障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责任;(四)积极开展工会文化建设和职工思想文化阵地建设等工作,推进工会事业发展。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工会经费的来源:(一)会费收入;(二)福利彩票公益金;(三)工会基金;(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一)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文体活动等工会事务;(二)职工福利事业;(三)推进工会文化建设和职工思想文化阵地建设等工作;(四)其他社会公益性事业,保障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责任。

第二章收支管理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工会经费应当按照经费来源、使用渠道进行分类管理,做到资金来源明确、使用规范。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工会经费的收款,必须建立相应的财务单据和账簿,明确收款渠道、付款人员和收款用途。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工会经费的使用,必须由负责人审批并签字,并在相应的财务单据和账簿上做出记录。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工会事务的范围和目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支付,遵循财务管理规定,严禁挪用、侵吞经费。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工会经费的使用,必须通过会员大会审计。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工会的财务报表应当据实、完整、准确和可靠,应当反映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工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工会应当按照会计期间进行会计核算,建立收付账簿、现金日记账、总账、明细账、总分类账等账簿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升组织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财务管理规定。

二、会计核算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2. 组织应设立专门的会计岗位,负责日常的会计工作,确保账目记录准确、完整。

3. 组织应按照规定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进行会计核算,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和盘点。

三、资金管理1. 组织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定资金的流转、使用和监督程序。

2. 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集体资金用于个人或其他用途。

3. 组织应建立资金收支登记制度,明细记录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确保资金的清晰可查。

4. 资金存储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不受损失和盗窃。

四、财务审计1. 组织应定期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对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违规行为和财务纠纷的发生。

2. 组织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外部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财产管理1. 组织应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明确财产的权属和使用权。

2. 财产应定期进行清查和保养,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确保其正常使用。

3. 财产的处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私自处置、转让或抵押。

六、经费使用1. 组织应合理规划和使用经费,确保资金用于合理的经济活动和公益事业。

2. 经费使用应符合财务制度和经济规划的要求,严禁浪费和滥用。

3. 组织应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七、监督管理1. 组织应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督的职责和权限。

2. 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组织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财务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

八、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组织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职务等。

2. 对于涉及财产损失的违规行为,组织可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与管理知识分析规范(PPT 45页)

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与管理知识分析规范(PPT 45页)
(2)每旬营业终了打印该日相关账表。
(3)每月末日营业终了后打印输出:总账、分户账、分户账余额 计算积数表。
(4)按月 (季、年)结息的,应在结息日打印存、贷款结息清单, 贷款欠息清单,存、贷结息凭证等。
(5)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机构每日营业终了前必须打印通 存通兑业务清单,分类归档保管。
(6)每季末月次日打印应付利息计提清单;结息目的次日打印结 息清单。
(7)其他需按时打印的会计资料。
(二)会计报表
1、日计表。每日营业终了生成、打印当日日计表。
2、业务状况表。每月 (季、年)末日营业终了生成、 打印月 (季、年)业务状况表。11月末增加输出试算平衡 表。
3、资产负债表。每季末月终根据总账备科目及有关 账户余额归并后填制 (基层网点是否填报由各联社确定)。
(三)监控系统、工作机具齐全,功能完备。
第八条 会计核算必须遵循:客观性原则、相关 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 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性原则、历 史成本原则、谨慎性原则等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第九条 会计核算必须坚持十六项基本规定 双人临柜、钱账分管 (综合柜员除外); 凭证合法,传递及时; 科目账户,使用正确; 当时记账,账折见面; 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 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 转账业务,先借后贷; 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 人员变动,交接清楚
保管,与编押机或密押分别放置。
3、按规定编发联行报单;收发信件要有登记;轧 计汇差及时准确;往来对账、查清末达及时;查询、 查复及时认真,查询、查复凭证妥善保管。现代 化支付系统、实时汇兑、特约汇兑数据传输和接 收准确及时,处理账务及时,数据按规定备份。
4、严格内部制约制度,认真做好复核和事后监督工 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规章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规章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所有者权益为核算中心,按照实际发生的财务业务,保管和统计财务会计信息,并编制相关财务报表的规范性制度。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法定程序设立和登记,并按照企业性质的要求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岗位,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工作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的原则,严禁虚假记账、作假报表等违法行为。

并依法依规使用电子会计核算软件和设备。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会计核算制度,形成会计制度手册。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明确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和对象、核算范围、会计制度、会计政策、会计会议制度等。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要求,科学确定会计核算政策,确保会计核算能够真实地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业务和财务状况。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保存和使用。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发表和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财务制度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包括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价格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财务预算,确保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收入、支出、使用和监督等环节。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确保对农产品生产、销售等业务的成本进行准确核算。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价格管理制度,合理定价,确保产品质量和盈利能力。

第四章财务审核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财务审核制度,包括财务会计信息的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聘请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信息进行审计,并向社员公示审计结果。

信用社会计核算制度

信用社会计核算制度

信用社会计核算制度信用社会计核算制度是指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信用社机构内实行的会计制度。

该制度具有科学性和有效性,对于维护信用社的财务稳定性、规范经济行为、提高社会信用度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信用社会计核算制度的特点1.规范性强:信用社会计核算制度与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保持一致,具有较高的规范性,可以确保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合法、规范和有序。

2.透明度高:信用社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信用社的透明度,促进信用社的财务信息公开,增强投资人的信心,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3.灵活性强:信用社会计核算制度兼顾标准化和灵活性,可以根据信用社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适应不同信用社的特点和需要。

4.创新性强:信用社会计核算制度推动信用社的创新,加强对新型金融服务的管理,协助信用社实现品牌转型和转型升级。

二、信用社会计核算制度的内容1.会计账簿:信用社会计核算制度规定信用社要建立完整的会计账簿,包括日记账、分类账、总账和辅助账等。

2.会计处理:信用社会计核算制度规定信用社的会计处理应符合会计规范,包括账务记录、审核、记账和账务调整等。

3.会计报告:信用社会计核算制度规定信用社应及时编制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4.会计审计:信用社会计核算制度规定信用社应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对其会计账目进行审计,并按照法律规定公开审计报告。

三、信用社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信用社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制度建立:信用社要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适合的信用社会计核算制度,确保制度的合理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2.制度宣传:信用社需要开展制度宣传,让全体员工都充分了解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做到全员知晓。

3.制度执行:信用社应建立起完整的执行机制,使制度能够切实得到执行和落实。

4.制度检查:信用社需要通过内部审核、外部审计等方式,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结语信用社会计核算制度是信用社内部管理的基础,实施好该制度对于信用社的稳定发展和社会效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决策和风险控制能力,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财务会计法规定,结合本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的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本制度开展财务会计活动,接受监督,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应当与企业所在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保持一致,同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科学的会计对象和会计要素,合理划分会计核算对象。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开展会计核算活动。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业务活动。

2.独立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独立于任何个体的经济利益。

3.货币计量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货币为计量单位。

4.连续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连续性原则进行。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完善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账簿等,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财务报告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表。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编制和披露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章农资管理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科学的农资管理制度,确保农资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农资进行入库、出库和折旧等操作,保证农资的利用效益。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3.09.17【实施日期】1993.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3年9月17日农银发(1993)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税务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及其所属金融性机构(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财务行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其支持农业生产和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作用,根据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按照国家税务部总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联社、信用社附属的独立核算非金融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条:信用社是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具有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企业,对本社的资产安全、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平调信用社的资金、财产、人员。

对侵犯信用社合法权益的行为,信用社有权拒绝和抵制,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条:信用社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信用社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信用社发生移移、合并、设立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变列等事项,须按人农两行的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有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信用社财务收支要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1990〕25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0.10.12【实施日期】1990.10.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存定贷,自主运用,比例管理。

当国家实行宏观紧缩措施时,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实行计划管理。

二、今后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置要实行计划管理。

各分行在年初应向总行报送本年度的机构设置计划,经总行审批后执行。

三、目前已批准进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仍按原有关规定继续进行试点。

请各分行将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1990年10月12日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保证其稳定健康发展,完善农村合作经济制度,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

农村信用社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和挪用其财产和资金。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规,积极筹集融通农村资金,帮助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资金困难,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稳定发展;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稳定农村金融;为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坚持勤俭办社,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建立和发展,充分发挥其扶贫作用,国家对农村信用社实行优惠政策。

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工作以法人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其财务管理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努力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职责、职权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社员(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有关理(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理(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决定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二)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三)制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四)制订财务管理制度;(五)审议、批准大额贷款、大额投资、大额资产处置方案及重大关联交易;(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七)聘任或解聘财务部门负责人;(八)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经营层对理(董)事会负责,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执行国家有关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的规定;(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理(董)事会或社员(股东)大会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五)研究决定理(董)事会授予权限内的财务支出、固定资产购置、资金调剂、大额贷款发放、抵债资产处置等财务事项审批;(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和理(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村信用社行为,保障其依法、稳健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二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社员,是指向农村信用社入股的农产以及农村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农村信用社职工应当是农村信用社社员。

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依照法规开展金融业务,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在提高资金使用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持资产负债比例的合理性,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努力规避金融风险。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农村信用社应当向所在县(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人股,并接受县联社的管理。

农村信用社接受行业统一的业务制度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和变更第七条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要按照方便社员、经济核算、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设置。

农村信用社可根据业务需要下设分社、储蓄所,由农村信用社统一核算。

分社、储蓄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农村信用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农村信用社承担。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和储蓄所必须以所在乡镇、集镇、村名称命名。

第九条设立农村信用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二)社员一般不少于五百个;(三)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本条第二、第三款数额可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适当调整,总行备案。

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制度

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制度

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行为,保护客户权益,提高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1.农村信用社设立监事会和理事会两大机构,监事会由监事长领导,理事会由理事长领导。

2.监事会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和检查,对社长进行评价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经营中的问题。

3.理事会负责制定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监督和引导农村信用社的日常经营。

4.农村信用社每年定期召开年度会议,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制定新的年度计划。

5.农村信用社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和理事会选定,对农村信用社的重大决策进行讨论和决定。

三、岗位设立和职责分工1.社长负责农村信用社的日常经营,组织制定经营计划并执行,负责与上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协调。

2.部门经理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工作,制定部门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对员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3.业务员负责农村信用社的日常业务工作,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维护客户关系。

4.财务人员负责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编制财务报表,进行财务监管。

5.风险管理人员负责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6.审计人员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7.法务人员负责农村信用社的法律事务,起草合同、协议,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利益。

四、客户管理1.对农村信用社的客户进行登记和核实,建立客户档案。

2.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客户具备还款能力。

3.客户与农村信用社进行业务往来时,必须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确保业务安全。

4.客户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农村信用社不得歧视客户。

五、财务管理1.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循会计准则,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对涉及资金的业务必须进行严格的核查和审批,杜绝虚假交易。

3.农村信用社必须加强对资金的风险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4.严格控制成本,降低运营费用,提高利润水平。

信用社(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财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益,进一步明确“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充分调动各信用社和营业部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通则》、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依法计算和缴纳税收,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第三条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到增收节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辖各支行、营业部。

第二章费用管理开支的范围第五条所有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财务收支均不得违反《商业银行法》、《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0]101号)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行的营业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理事会费、税金、专项奖金、上缴管理费、会费、住房公积金、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宣传费。

指本行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5‰的比例内掌握使用。

(二)印刷费.指本行需印制的各种业务凭证、帐簿、报表、包装运送费、刻制图章等费用开支.当年出售凭证取得的凭证费收入冲减印刷费。

(三)业务招待费.指本行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交际费用。

业务招待费在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5‰的比例内控制使用。

(四)电子设备运转费.指本行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而购买纸张、色带、软盘等所开支的费用.(五)钞币运送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核算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财务核算行为,真实反映经营成果,依照《企业财务通则》、《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治理实施方法》、金融企业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经银行业监督治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三条信用社的财务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核算治理职责,依照本细则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核算治理工作。

第二章财务核算原则
第四条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是指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应当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作为确认计量的标准,凡当期差不多实现的收入和差不多发生或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差不多在当期收付,但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五条历史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信用社的各种资产应当按其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确认、核算。

第六条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信用社有关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具体推断必须从费用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分析,而不是费用支出的结果。

第七条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是指成本费用的确认应当严格区分收益性支
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以正确核算信用社的当期损益。

第八条一贯性原则。

一贯性原则是指信用社成本费用列支所采取的方法和程序前后各期必须保持一致,要求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成本费用列支的方法和程序。

第三章财务核算内容
第一节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是信用社在一定期间内因对外提供一种能够生息资产的专门商品(资金)或劳务而获得的新流入信用社的资产,或得以抵销信用社原有的债务。

它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第九条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项贷款的实收和应收利息、融资租赁利息收入。

1.农户贷款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发放农户的短期、中长期、抵押、质押及逾期、呆滞呆帐贷款的利息收入。

2.农业经济组织贷款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发放农业经济组织的短期、中长期、抵押、质押及逾期、呆滞呆帐贷款的利息收入。

3. 农村工商业贷款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发放农村工商业的短期、中长期、抵押、质押及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利息收入。

4. 其他贷款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发放的不属于以上各项贷款的其他短期、中长期、抵押、质押及逾期、呆滞呆帐贷款的利息收入。

5.贴现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办理贴现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

6.其他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不属于以上各项利息收入范围的加罚息及其他利息收入。

第十条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核算信用社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

1.存放同业款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存入其他金融机构(除中央银行外)的存款利息收入。

2.预备金存款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存放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和缴存存款预备金的利息收入。

3.调剂资金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系统之间的调剂资金利息收入。

4.拆出资金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拆出资金的利息收入。

如拆放商业银行资金的利息收入。

5.专项央行票据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持有的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取得的利息收入。

6.买入返售债券收入。

核算信用社按规定进行债券回购业务买入债券产生的收入。

3 / 22
7.其他利息收入。

核算其他不属于以上各项的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如存贷款利差补贴收入、同业、联社往来等利息收入。

第十一条手续费收入。

核算信用社在办理各项业务时收取的手续费。

1.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

核算信用社代理其他金融机构或其它单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

如:代理银行办理发放贷款及贷款收回业务,代理发行国债、金融债券,代理其他单位托付贷款,代办保险,发行股票及各种债券、基金等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2.结算手续费收入。

核算信用社因办理结算业务,而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第十二条其他营业收入。

核算信用社除贷款、投资和代理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往来以外的其他营业收入,如咨询服务收入,汇兑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1.汇兑收益。

核算信用社发生各种货币之间的买卖及兑换交易时,按买入和卖出的汇差计算而猎取的收益。

2.其他营业收入。

核算信用社办理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代理保管等其它营业收入。

第二节营业支出
营业支出是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

第十三条利息支出。

核算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提取的应付利息和未提应付利息的实付利息。

1.活期存款利息支出。

核算各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在信用社存入的活期存款所支付的利息。

活期存款要坚持以转帐形式按季计息。

撤销帐户时,按撤销当日的挂牌利率结付利息。

2.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含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核算居民个人在信用社存入的活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所支付的利息。

3.定期存款利息支出。

核算各企业单位在信用社存入集体、单位定期存款所预提的利息。

4.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

核算个人存入信用社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定期储蓄存款、教育储蓄存款所预提的利息,以及三个月、六个月定期储蓄存款的实付利息。

预提利息要求按季度提取,提取方法为:
应提应付利息总额(即应付利息科目贷方发生额)=∑(一年期及以上定期存款、定期储蓄存款月平均余额×该档次适用利率)。

5.汇票保证金利息支出。

核算企业存入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利息支出。

5 / 22
6.其他利息支出。

核算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利息支出。

其他利息支出列支需经所在县联社财务部门批准,并严格按有关利息支出的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核算信用社参加联行、信用社与银行之间及同业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

它包括借银行款利息支出、调剂资金利息支出、拆入资金利息支出、同业存放款利息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再贴现利息支出、卖出回购债券利息支出、其他利息支出。

其中如有当年应支付的利息支出,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

1.借银行款利息支出。

核算信用社向人民银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

2.调剂资金利息支出。

核算信用社之间的调剂资金所支付的利息。

3.拆入资金利息支出。

核算信用社拆入资金的利息支出。

如支付给商业银行及其他同业的拆入资金利息。

4.同业存放款利息支出。

核算信用社同业存放款利息支出。

5.转贴现利息支出。

核算信用社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时发生的利息支出。

6.再贴现利息支出。

核算信用社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央银行转让时发生的利息支出。

7.卖出回购债券支出。

核算信用社按规定进行债券回购业务卖出债券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