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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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0.31
•【字号】宁政办发[2012]192号
•【施行日期】2012.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9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充分调动全区社会保险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60个)。
在推动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主要包括:自治区有关单位及各市、县(区)所属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基层机构、社区(村)基层组织。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个人(80名)。
从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推动政策落实、提供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
主要包括:自治区有关单位及各市、县(区)所属部门工作人
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基层机构、社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
二、推荐条件
(一)先进单位条件。
1.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在政策落实上有措施、有实效,工作成果显著,在本地、本系统走在前列,具有示范作用。
2.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特别是在加强组织领导、加快试点进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和信息化支撑建设、提供方便快捷的社会化服务、引导群众积极参保、解决相关制度衔接等重点难点问题上有特色、有亮点,取得良好效果。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发放无拖欠,财政补贴及时到位,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规范,宣传发动深入人心,单位无违法违纪问题,行风评议、群众满意度较高。
(二)先进个人条件。
1.坚持正确的理想信念,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2.热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熟练掌握政策内容和经办规程,在推动政策落实、加强经办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提供社会化服务、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心系群众,勤奋工作,作风务实,有良好的榜样示范作用,深受组织认可和群众好评,清正廉洁,近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三、推荐程序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评审和组织协调工作。
请各地级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通知分配的名额总数,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分配意见,报地级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组织开展本地区推荐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自治区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荐。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于11月20日前,将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象名单、推荐评选报告、情况汇报表、推荐审批表、征求意见表、公示材料原件、推荐对象简要事迹、拟重点宣传人选及事迹等材料(含电子版)报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经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复审后,在我区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四、推荐要求
(一)坚持逐级推荐。
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推荐名额,负责组织推荐本地区、本行业符合条件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本次推荐为等额推荐,推荐工作要坚持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公开公正,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社会公认。
各地、各有关部门报送初审材料时,要完成拟推荐对象在本地、本部门的公示工作。
(二)严格标准条件。
要坚持以推荐评选条件作为衡量标准,严格把关,优中选优,所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社会影响,确保其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先进个人人选,须征求纪检监察、人口计生等部门意见。
(三)突出推荐重点。
重点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推荐,县级以下单位(不含县级)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比例不少于70%,其中:社保经办机构占25%,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占25%,成员单位、金融机构等占20%。
(四)严肃评选纪律。
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程序进行推荐,要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
对伪造身份、编
造事迹、未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对在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和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奖励方式
对表彰奖励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自治区政府名义分别授予“自治区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自治区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奖章)。
六、组织领导
推荐工作在自治区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推荐工作有序开展。
七、其他事宜
(一)请各地、各部门于11月9日前将负责推荐工作的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报自治区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推荐材料纸质件一式5份(不可用复印件),附电子版。
(三)撰写的先进事迹材料要客观真实,以第三人称书写,字数控制在600字以内。
(四)获国家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不参与本次自治区表彰。
(五)相关电子表格请登陆http:///下载。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失业保险处
通讯地址:银川市上海东路40号(750001)
联系人:XXX 刘如琴
电话:************5099269
手机:130****1863139****7158
传真:************
电子邮箱:*************
附件:1.自治区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自治区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31日附件1:
自治区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人口计生委、地税局、扶贫办、残联、宁夏国税局。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