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请销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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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请销假管理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1、凡在工作时间因公事离开工作岗位的,须填写公差登记表与审批表;其它非公事离开的,须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2、统一印制请假审批单,请假人须按要求填写,按审批权限批准并送教导处备案后,方可离开单位。
遇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填写审批单的,需委托专人代为请假,并安排好各项工作。
3、审批权限。
(1)校委会成员请假:所有中层以上领导请假须由校长批准,校长请假按县局有关规定执行。
(2)教师请假:一天及以下以内由教导主任批准,两天由教导主任审核,副校长批准,三天由教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三天以上县教育局人事科请假。
(3)其他人员请假: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一天的由所在科室主任核实,报分管副校长批准;请假超过两天的由校长批准。
(4)所有人员工作日期间临时离开学校需到教导处报批,向门卫保安出示方可离开校园。
4、假期期满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要提前向批准人说明原因并续假。
5、假期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向批准人销假,并到教导处备案。
6、工作人员休三天以上病假,须持医疗单位出具的病假证明,按照请休假程序,经校长批准后,到县局办理休假手续;本人因病重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由其他人代为办理。
7、婚丧假、产假和长期病假等时间、待遇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未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二、考核办法(依照学校绩效考核制度执行)
1、请假每天计0.2分,每月累计10天以下,每天扣10元(住院请假15天以下每天10元),超出规定天数每天20元,当月扣完为止(丧、婚、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除外)。
无故旷工一天计1分,扣除100元,在校旷课与自习每节计0.5分,扣除20元。
2、例会、教研、升旗、演练等集体活动请假按半天假计(请假一天以上的除外),无故不参加每次按旷工半天计。
3、请假个人安排课自习,本人安排不扣除绩效,由学校安排替课教师按每节6元补助课时津贴,从请假教师本人绩效中扣除。
4、签到每少一次扣除5元计0.1分,连续两次不签到(未请假)以旷工一天论处。
5、办公每少一次扣除5元计0.1分,如不签到、不办公连续一次按(未请假)旷工半天论处。
6、教职工每月连续请假达当月工作日总数,本人绩效工资30%浮动部分当月全部扣除。
7、全体教职工参与值班,工作日值班未请假缺席每次扣10元,请
假扣5元,自行调整报批不扣;本学期节假日值班超出同类(包括带班与值班)平均数,每超1天计10元,计0.5分,也可以与工作日请假顶休,顶休不再计。
无故缺席按旷工处理,造成失误扣除1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