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安全管理规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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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地面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基础工作,落实安全责任,提升全体员工的安全能力,预防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矿地面安全管理实行各单位自主安全管理,各专业组对口业务管理,各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安全部督查考核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一)安全部
1、负责全矿的地面安全管理的总体牵头管理工作,制定地面安全管理办法,并对各单位、各管理部门、各专业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考核;
2、负责协调地面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3、负责定期组织地面安全例会,并对会议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和落实。

(二)各专业组
1、综合室负责全矿五管(管钱、物、票据、高档商品、枪支弹药)、要害(供气、供电、供水,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部位)、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综合室负责全矿地面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工作;
3、综合室负责全矿劳动纪律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地面质量标准化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4、生产调度部负责全矿地面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5、生产调度部负责全矿雨季(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和冬季(防冻、防火、防煤气中毒)“三防”的安全管理工作;
6、综合室负责全矿火药库、爆破器材的运输、储藏、发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7、机电部负责全矿地面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规定
第四条各专业部门要加强本专业范围内地面安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落实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每月组织两次检查,全面覆盖,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三定”,下发隐患单位,专人跟踪落实,并于每月22日前(遇休息日向后顺延)将当月检查总结及考核结果报送安全部。

第五条对范围比较大、危险因素多的地面生产、辅助、服务单位实行各单位自查自纠管理。

自查自纠单位除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外,另外每月上、中、下旬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覆盖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将上月下旬,本月上、中旬检查结果于每月22日前(遇休息日向后顺延)报送安全部。

第六条检查结果要求必须清晰、明了、真实地反映各单位、专业、区域的实际情况,检查结果包括:每月检查次数、参加人员、整改情况、复查情况,另附现场检查的“三定表”,“三定表”填写要求字迹工整、表述清楚、内容完整。

第七条安全部每月组织一次全矿地面安全大检查,对全矿各区域全部覆盖,检查发现问题(500元以上的隐患),除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外,另对对口业务部门管理单位进行连带责任考核。

第八条凡在矿内进行地面安装、检修、施工等作业的单位(包括驻矿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必须有施工负责人负责现场作业安全,否则一律不准施工。

对于重点工程项目: 1、大型设备起吊、搬运、装卸、安装、检修;2、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烧焊;3、高空坑槽作业;4、废旧雷管、火药的销毁,在开工前必须将措施报送安全部备案。

第九条各单位要经常对所辖区域范围内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立即进行处理,对本单位不能处理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同时上报相关部门和安全部,相关部门要在两日内给予安全部书面答复,由安全部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落实;如不能处理,要以书面形式经主管矿领导批示后报安全部,否则按规定考核。

第十条驻矿施工单位进驻矿区进行施工时,矿对口业务部门必须在开工前将驻矿施工单位名称、施工项目、管理负责人、安全技术措施报安全部一份,同时对口业务部门在施工过程中要认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前要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预案经审批后报送安全部一份。

第十二条安全部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地面安全例会,对地面安全管理过程中的死角、难点问题进行安排落实,并对下一步安全工作进行布置。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三条安全部每月组织地面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全部纳入考核。

其中,矿属单位依照附件一《矿属单位地面现场隐患处罚规定》进行考核,驻矿单位依照附件二《驻矿单位地面现场隐患处罚规定》进行考核,另外分别对对口业务部门、区域管理单位进行连带责任,按所查隐患处罚金额的20%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上级管理部门检查发现问题及未按要求整改问题,加倍处罚。

第十五条各单位对区域范围内不能处理的问题未通知相关部门和安全部,每条问题考核责任单位100元;相关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未在两日内给予安全部书面答复,每条问题考核相关部门100元。

第十六条驻矿单位检查发现问题考核扣款,由对口业务部门将《扣款通知单》下发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按规定到计财部交纳扣款,并将扣款回执返回安全部备案。

第十七条对检查人员考核:
(一)参加安全检查迟到、早退,处罚责任人员50元/次;无故不参加者处罚责任人员100元/次;
(二)检查中徇私舞弊,处罚责任人50元/次;
(三)检查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给检查组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罚责任人50元/次。

附件一《矿属单位地面现场隐患处罚规定》进行考核
附件二《驻矿单位地面现场隐患处罚规定》进行考核
附件一
矿属单位地面现场隐患处罚规定
一、凡查出下列问题之一,每条罚款1000元。

1、重大检修项目或重点工程未上报有关单位批准或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大型活动无安全预案;
3、有毒有害及易燃气体储存装置、压力容器、管道有泄漏现象的;
4、锅炉安全门、防爆门、水位警报器、超压、超温等一种报警保护失灵或无保护;
5、锅炉主要附属设备不完好,影响锅炉安全运行;
6、变压器、断路器、刀闸操作机构失灵,变压器有载调压开关、限位及指示装置失灵或切换油箱内有放电声;
7、电机、变压器、断路器、电气线路、大型电动机等电气设备未按规定投切保护种类的;
8、采用微机保护的变电所,前置机不能正常切换;
9、防爆场所电气设备失爆;
10、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室外消防车通道在工作、营业、正常使用期间,擅自锁闭、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
11、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12、车间和库房二合一,未分开独立设置的;
13、要害部位设备老化,超期使用的;
14、隐患未按期进行整改。

二、凡查出下列问题之一,每条罚款500元。

15、压力容器安全阀未定期校验或失效;
16、食堂、超市、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开业、经营和投入使用的;
17、使用、运输、储存危险物品不符合规定;
18、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未经资质认证,擅自从业;
19、各种输气、输电的管道和线路,未按规定设计、安装、敷设、连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0、公路梁、拱、墩、台修补不及时,有损伤、裂缝影响安全;
21、架空线路和导线有灯笼松股、破股、断股、扭伤等超过规程允许范围的;
22、重点工程得不到“五落实”的;
23、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等可能泄漏扩散的地方,未设置气体浓度监测、报警器,或不能正常使用;
24、危险化学品容器未经质检部门定期检查;
25、停电检查、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时未严格执行停电、挂牌、验电、放电等制度;
26、重点工程不按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27、润滑装置不完善或无超温保护;
28、起吊用具、吊梁、吊钩、绳、导线具有严重缺陷;
29、要害地点未按规定安设防护设施;
30、气瓶在夏季未采取防暴晒措施;
31、重点防火部位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失效;
32、提升绞车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欠压保护、过流保护、过卷保护、过速保护、限速保护、闸瓦磨损保护、松绳保护、信号与控制回路闭锁、罐笼提升有防坠装置、通信信号有一种保护不完善,或后备保护失灵;
33、钢丝绳无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使用试验报告。

34、提升绞车脚踏开关动作不灵敏;
35、高压换向器栅栏门无闭锁开关;
36、井口信号未和井口安全门闭锁,阻车器与罐笼,停车位置未联锁;
37、提升绞车减速警铃不起作用,或位置不符合要求;
38、绞车房通讯有故障或井口和绞车房直通电话有故障;
39、提升绞车信号声光不齐备或与电控系统未闭锁;
40、提升绞车安全阀动作压力超过额定压力的10%;
41、提升绞车无断油、超温保护、电机无过流保护;
42、压风机释压阀未定期检修;
43、风包超温保护不灵敏,滤风器未定期清洗(三个月);
44、风机运行有严重振动或噪音大;
45、主扇过流和无压释放保护装置动作不可靠、电阻不符合规定;
46、主风机运行有异常、或振动较大;
47、变压器油位指示不在允许范围内;
48、启动柜过流和欠压保护整定不合格;
49、停送电未执行“两票”制度;
50、各种开关未装五防装置或装置不起作用;
51、电气设备漏电,电缆、导线有老化、龟裂以及接头出现虚接、氧化、变形等现象;
52、高压绝缘有损坏或未达到耐压标准;
53、吊装现场未进行清理,未排除故障及斜吊、斜拉、斜拖、超吨吊等;
54、带锯条出现裂纹不及时封口或更换;
55、零星工程无措施,零散作业无安全责任书;
56、火灾报警器有故障,不灵敏可靠;
57、有毒化学品存放不符合要求;
58、使用气瓶时敲击、碰撞;
59、加油罐盖未上锁;
60、变压器开关渗油严重;
61、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未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
62、主皮带拉紧装置涨紧力不足,出现打滑现象;
63、主皮带未设除铁装置;
64、胶带内部钢丝绳出现严重断裂、锈蚀、裸露;
65、胶带机头透视每月少于2次或透视记录不全;
66、胶带覆盖出现龟裂、脱胶、严重划伤等;
67、减速器未定期揭盖检查或换油;
68、装车站调车绞车的钢丝绳有严重缺陷;
69、浓缩机手动和自动提耙装置不灵活可靠;
70、锅炉缺水、漏水、满水未及时处理;
71、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未定期校验或失效;
72、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做预防性试验(现场留复印件备查);
73、常用电气绝缘工具、登高安全工具未按电气试验规范进行试验或不合格;
74、架空线路杆塔、水泥杆未采取有效防止倾斜、倒塌、锈蚀措施;
75、变电站直流系统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容量不足;
76、机电设备严重带病运转;
77、机电设备无保护接地或保护接地不合格、失效的;
78、氧气、乙炔气瓶各类防护不齐全;
79、现场设备发现轮无罩、轴无套、孔无帽、沟无盖、台无栏,危险部位无明显警示标志(有其中之一的);
80、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安装防雷设施或防雷设施未按规定检测;
81、备用主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的;
82、要害部位人员无证上岗或未按规定配备24小时专人值班;
83、存放放射性物品的库房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安装防盗设施或安全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以及未填写每日巡查记录;
84、火药库储存火药容量超过核定储量、品种;
85、各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内容不全;
86、在严禁烟火区内未经审批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87、擅自关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以及设备设施损坏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转和使用的;
88、违章停用消防供水,改变或停止消防供电;
89、要害部位“三铁一器”达不到齐全有效;
90、爆炸物品保管员未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91、爆破器材库帐、卡、物不相符;
92、施工用电安全距离不够;
93、高度超过5米(含5米)的脚手架的架设严重不合格,吊篮保险装置失效(其中一项不合格的);
94、车辆带病行使发生机械故障或事故影响生产的;
9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设置不全;
96、除锅炉外其它有火灾、爆炸可能的工艺装置上未设置超温、超压等监测仪表、报警和安全连锁装置,或不能正常使用;
97、重大危险源无监控措施或现场无应急预案。

三、凡查出下列问题之一,每条罚款200元。

98、其它工程未按措施作业;
99、高空(坑槽)作业人员穿硬底鞋、拖鞋、高跟鞋或赤脚作业;
100、高空(坑槽)作业现场未指定安全负责人;
101、仪表指示不正确,设备仍在运行;
102、生火部位无隔离防火措施,无火炉证;
103、气瓶仪表不齐全或失灵;
104、氧气、乙炔瓶混装运输;
105、各种锯床设备停用后未及时闭锁;
106、生产场所或公共场所安全出口不畅通;
107、禁火区内电气设备不完好;
108、裸露电气设备未安设栅栏、固定不牢固、无防雨水设施,且未挂警示牌;
109、无专人指挥,不用信号联系进行起吊作业;
110、瓷瓶有灰尘、有裂痕、破裂、烧伤,斜角大于15度;
111、使用氧、乙炔进行烧焊切割,未严格按规程措施进行操作;
112、钢丝绳未涂油防锈或绳头部位变形严重;
113、液压系统未按规定正常使用;
114、传动架裂纹、开焊、严重变形;
115、减震装置弹簧失效、折断、运转不平稳、摇摆;吊架、漏斗、往复拖板、拉杆不完整齐全、有开裂、漏煤、变形折断现象;
116、滚筒破裂、机头机尾清带器起不到清煤作用;
117、螺栓、垫圈、护罩、油堵不完好,或有松动;
118、皮带沿线拉线开关失灵或不全;
119、链条、三角带传动装置不规范,磨损严重;
120、消防重点单位和部位,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八种消防登记、十二种管理制度以及未按要求执行每日安全巡视检查制度;
121、仓库、库房、堆场等物资存储场所以及其它物品临时存放地,未按规定的高度、数量、间距、性质等消防安全要求摆放和堆垛物品;
122、要害部位临时施工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办理临时要害证,进入要害部位的;
123、较大系统开(停)车未编制开(停)车方案和应急事故救援预案;
124、可燃气体防空管出口未设置阻火器或设置安装不符合规范;
125、输送管道上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阻断设施不完备或失效;
126、未按规定安装仪器、仪表;
127、安全责任制未签订或落实不到位;
128、安全管理职责不清,不能明确责任的;
129、6KV及以上架空线路发现隐患未及时进行汇报;
130、变电站控制室、配电室电缆室、电缆夹层、箱式变电站、高低压电缆沟等场所堆放有易燃杂物的;
131、低压线路、配电装置、路灯等照明器材接线有明线头,没有采取防触电设施的;
132、电气设备或刀闸的保险用其它材料替代;
133、架空线路杆塔、横担、变电站构架、避雷针锈蚀严重;
134、架空线路、电气设备无走向标示牌及双重标志名称编号的;
135、开关、刀闸实际位置与指示牌、指示灯、综合自动化保护、模块、后台机显示不一致;
136、变压器、断路器、互感器、发电设备等充油设备油位、气体断路器压力表指示不正确;
137、未经审批,违章使用电炉、火炉、电热器具;
138、未严格执行落实“要害部位”六种登记或登记不规范的;
139、火药库储存火药核定储量未挂标志牌;
140、火药库内码放不符合规定;
141、爆破器材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不健全不规范;
142、要害场所或禁火区内有烟头;
143、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未按时进行培训或培训内容不全面;
14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未设置通讯、报警装置,或不能正常使用;
145、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域未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146、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易撞击产生火花的工具;
147、易燃、易爆场所穿着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鞋子;
148、危险化学品、爆破物品有关记录或手续不规范;
149、安全通道放置障碍物件的;
150、各种仪器、仪表未定期校验或无合格证的;
151、未办理临时工上岗手续或手续不全;
152、现场有关制度、规程未建立或不健全,资料记录不齐全、不真实的;
153、辖区内交通设施有短缺、丢失、损坏或有违章占道妨碍交通的;
154、锅炉房循环泵、除渣机、上煤机运行不正常;
155、防火、防雷、防风、防雨、防冻、防腐设施不完好;
156、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熟悉设备技术性能和操作规程。

157、各专业部门及地面单位自查自纠检查每月少组织一次;不报月度安全检查总结或未按时上报;不参加安全例会;不参加安全大检查其中之一的;
158、凡不给安检部报送各种措施及安全预案的。

四、凡查出下列问题之一,每条罚款100元。

159、皮带接头不牢固,有开裂;
160、皮带边缘磨损严重、有破口、划伤或磨底;
161、减速器内部齿轮有异响;
162、轨道行走轮不平整、严重磨损;
163、各大班房配电盘不完好且没有标识;
164、停水、停电未办理审批手续;
165、风门动作不灵活、风门钢丝锈蚀;
166、机房内没有应急灯具;
167、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或不完好;
168、各岗位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及各种制度未规范上墙;
169、导、地线有破股、烧伤、缺陷或安全距离不够;
170、上岗人员必须穿戴整齐,车床作业扎紧袖口,切消脆性材料戴眼镜,严禁戴手套;
171、禁火区和危险部位无警标警示;
172、要害地点、重要岗位出入登记记录不规范;
173、机电设备(如电机、减速器、变压器、转动部位轴承、电缆、电线、电器等)未在正常参数内运行;
174、机电设备保护装置(如过载、过流、短路等)整定值不符合规定要求;
175、机房内未装设机械系统图和电气系统图;
176、各种管线布置混乱;
177、机电设备润滑油、脂不符合要求(如品牌型号不对、油量不足、油质变差);
178、用水冲洗非防水的电器设备;
179、无人值班的变、配电室及生产岗位的配电箱、配电柜、控制箱等未上锁;
180、室外管道冬季无防冻措施;
181、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安全作业标准)不完善或与实际不符;
182、生产工艺条件、操作不符合行业作业规程影响安全的;
183、辅助运输皮带严重跑偏,托辊短缺、不转或损坏;
184、施工现场低压总配电点进线开关未装设漏电开关的;
185、锅炉正压燃烧;
186、锅炉房水泵、水管、阀门漏水严重;
187、锅炉风机、炉排运行有振动、卡阻、异响等;
188、锅炉房蒸汽往复泵未定期试动、失效;
189、断路器、刀闸等电气设备开断容量不能满足系统断路容量的要求;
190、供电设备的“五防”不起作用的;
191、继电保护未按规定整定或整定值与计算不符的;
192、防雷设施接地导线不规范或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
193、约时停送电造成事故的;
194、擅自圈占、埋压、损坏、挪用、拆除地下消火栓、水泵结合器、疏散设施、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
195、道叉自动控制系统未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196、轨道连接零部件缺少或不完好;
197、钢轨轨缝大于构造轨缝或有连续3个以上瞎缝;
198、钢轨接头处枕轨失效数量超出标准要求;
199、机车车体及走行各部件不完好;
五、凡查出下列问题之一,每条罚款50元。

200、设备表面不清洁;
201、机房内无机械系统图和电气图;
202、设备停机检修不到位;
203、设备无三牌一证:铭牌、包机牌或责任牌、技术状态牌(如完好、不完好、待修等)、合格证(存档);
204、现场备用设备、备件、材料未实行定置管理,摆放不整齐,无标志牌(如备用、待修、废品);
205、工作现场有积煤、积水、淤泥、润滑油、棉纱等杂物,未及时处理;
206、工作现场无安全警示牌,或安全警示牌不明显;
207、设备运行、检查、检修无记录或记录不清、不规范;
208、生产现场照明设施不全或照明不足;
209、水沟不通畅,下水道堵塞;
210、工作岗位通讯不畅;
211、各类牌板、标志字迹不清,内容不全;
212、主要设备未在正常允许参数范围内运行;
213、电气设备导线、接头出现虚接,接头变形;
214、配电设备无编号或编号不统一;
215、室外变压器瓦斯继电器没有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继电器引出二次电缆、压力释放装置引出电缆至主变保护屏之间经过中间端子盒,或二次电缆有接头;
216、现场设备七漏现象严重(漏水、漏风、漏电、漏煤、漏灰、漏汽、漏油),有其中之一的;
217、专职防火员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和变动;
218、一般防火部位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或失效的;
219、施工现场无急救措施和急救器材;
220、物料距坑边过近,坑壁支护不符合设计要求;
221、路基侧沟未及时疏通,影响排水;
222、重大危险源档案不全;
223、危险化学品安全保护设施未定期检测。

现场查出的隐患,以上条款未明确规定时,可比照相应标准进行处罚,同一隐患涉及两条及其以上处罚标准时,考核就高不就低。

附件二
驻矿单位地面现场隐患处罚规定
一、凡查出下列问题之一,每条罚款2000元。

1、施工无安全措施或未按措施施工;
2、施工场地未设置安全负责人;
3、进入要害部位施工未办理临时要害证;
4、无烧焊报告在禁火区内烧焊;
5、隐患未按期整改;
6、“附件一”第1条至第14条规定的其它隐患。

二、凡查出下列问题之一,每条罚款1000元。

7、未按措施施工;
8、施工用电安全距离不够;
9、基建施工脚手板不满铺,材质不符合要求,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或安全网,安全网间不严密;
10、高度超过5米(含5米的脚手架的架设严重不合格,吊篮保险装置失效,吊篮抗倾覆装置不符合要求,吊篮内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其中一项不合格的;
11、基建施工架体与建筑结构拉架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的,作业层下无平网,未系保险绳或无其它措施防护的);
12、基建施工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无临边防护措施,基槽开挖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
13、基建施工脚手架地基不平、不实、无垫木,或底部不加扫地杆;
14、施工现场提升设备限位装置失效;
15、施工现场提升设备附件不完好;
16、施工现场低压总配电点进线开关未装设漏电开关;
17、施工现场围挡材料不坚固,不稳定;
18、未经审批,在施工场地内违章使用电炉、火炉、电热器具;
19、“附件一”第15条至第97条规定的其它隐患。

三、凡查出下列问题之一,每条罚款500元。

20、施工现场配电箱下引出线混乱;
21、配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
22、施工现场脚手架架设不符合规范;
23、施工现场地基坑内排水不畅,坑内人员作业不安全,坑边无防护;
24、施工现场模板立柱支撑不符合要求,模板拆除或堆放不安全;
25、基建施工“三宝”、“四口”、“五临边”不符合要求;
26、施工现场消防器材配置不符合要求,无防尘、防噪措施;
27、施工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箱、一漏”规定,电箱闸具损坏,电箱引出线混乱;
28、起吊用具,吊梁、吊钩、绳、导线不完好,无定期维护记录;
29、施工现场探头板或钢管立杆未采用搭接;
30、施工垃圾未及时清理;
31、基建施工现场围挡材料不坚固、不稳定;
32、“附件一”第98条至第158条规定的其它隐患。

四、凡查出下列问题之一,每条罚款200元。

33、“附件一”第159条至第199条规定的隐患。

五、凡查出下列问题之一,每条罚款100元。

34、“附件一”第200条至第223条规定的隐患。

现场查出的隐患,以上条款未明确规定时,可比照相应标准进行处罚,同一隐患涉及两条及其以上处罚标准时,考核就高不就低
地面安全管理规定
山西晋煤集团洪洞晋圣荣康煤业有限公司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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