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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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外派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为加强集团公司外派合资公司员工管理,维护集团公司的投资利益,促进合资公司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1 本规定所称的外派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按照合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的决定长期派驻合资公司,并在合资公司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职务,但仍与集团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

1.2 兼职董事、兼职监事、外派普通员工不适用本规定。

1.3本规定不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的独资公司。

二、聘任和聘期
2.1在合资公司组建中,集团公司根据所占合资公司股份比例及有效实现投资目标,确定相关岗位,委派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

2.2 集团公司与股东他方在共同制定合资公司章程后,根据章程的约定和集团公司人事管理办法产生外派管理人员人选,并按章程规定程序向合资公司董事会推荐。

2.3外派管理人员经董事会聘任后,应当与合资公司签定聘用合同,接受合资公司管理,工作上(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合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外派管理人员同时应按本规定接受集团公司管理,对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工作。

2.4,外派人员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其外派期限一致,外派期限结束后,其劳动合同期限同时终止。

三、职责和义务
3.1 外派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遵守合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2 外派管理人员应认真维护集团公司在合资公司的合法权益,担负有以下职责:
3.2.1 按月向我方委派该合资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报告合资公司生产
经营管理状况,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汇报;
3.2.2 在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向我方董事和监事提出合理建议,并按我方董事或监事指示提供会议事项的有关资料;
3.2.3 对股东他方或其派出人员对合资公司做出的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定的行为及时劝止,且按自身职责要求予以抵制,并及时向我方董事、监事予以汇报;
3.2.4 督促合资公司有关部门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各种财务报表、统计报表或其他文件材料;
3.2.5 按合资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的决定处理重大事项时,应事先向我方董事报告。

3.2.6 外派管理人员外出或休假前,应同时向我方董事或集团公司分管领导予以报告;
3.2.7 外派管理人员按合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的决定在合资公司享受工资福利的,负有按月如实向我方董事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申报其工资及各项福利的义务;
3.2.8 外派管理人员派出、调回或离职、解聘时,应按合资公司董事会和集团公司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工作交接及其他手续。

四、解聘和处分
4.1 外派管理人员有列情形之一,由合资公司董事会或集团公司提请合资公司董事会予以解聘,有违法违纪或犯罪嫌疑的,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其劳动合同或移送司法机关:
4.1.1 营私舞弊或有严重失职行为,损害合资公司利益的;
4.1.2 违反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的决定,滥用职权,致使股东或合资公司利益蒙受损失的;
4.1.3 接受股东他方贿赂,损害集团公司在合资公司利益的;
4.1.4 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集团公司在合资公司利益蒙受损失的。

4.2 外派管理人员有列情形之一,由合资公司董事会或由集团公司提请董事会决定予以解聘,外派管理人员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同时终止。

4.2.1 任期内合资公司效益严重下滑,负有个人责任的;
4.2.2 不履行本规定的各项职责或义务的;
4.2.3 经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2.4 股东他方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建议,且集团公司也认为其不适合担任该职务的;
4.2.5 外派期限届满或合资公司被注销、终止的;
4.3外派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集团公司决定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其劳动合同作相应变更。

五、考核和审计
5.1 合资公司经理离任的,董事会应组织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以明确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评价其经营业绩。

5.2 外派管理人员应按合资公司所制定的考核办法或董事会的决定接受合资公司的年度考核。

5.3集团公司每年根据本规定对外派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细则另行规定。

六、工资待遇及发放程序
6.1外派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合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并结合本规定第3.2.7条和第六条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集团公司同类岗位待遇执行。

6.2 外派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手续由公司统一办理,费用由所在集团公司承担,并按月上交公司财务部门。

6.3外派管理人员应按月填写工资申报表交集团公司,并在合资公司工资发放后五日内将全部工资性收入及应交社保费用上缴集团公司财务部门。

外派管理人员每月参照公司同类工作岗位预发工资,年终集团公司按本规定第5.3条进行考核后,以按合资公司确定的工资总额与按集团公司同类岗位计算的工资总额之两者差额为其奖励工资限额标准,并结合其考核结果,确定其奖励工资。

七、附则
7.1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并自2022年5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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