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咨询投诉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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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咨询投诉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纳税咨询服务投诉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机关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纳税咨询投诉,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过程中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等方面提出的投诉。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及其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咨询投诉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加强协调,确保纳税咨询投诉工作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
第二章投诉范围和投诉方式
第四条纳税咨询投诉范围包括:
(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纳税服务过程中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等方面的问题;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纳税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制定的纳税服务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纳税咨询投诉:
(一)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投诉;
(二)拨打税务机关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三)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投诉;
(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三章投诉处理程序
第六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咨询投诉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并向纳税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咨询投诉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结纳税咨询投诉后,向纳税人出具处理决定书,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第四章投诉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以纳税服务投诉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加大对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并按照相关制度进行严格的问责。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管理制度,对投诉处理不及时、处理结果不公正、不作为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咨询投诉管理制度范本旨在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投诉渠道,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提升。
通过明确投诉范围、投诉方式、投诉处理程序和投诉管理考核与问责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纳税咨询投诉工作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