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综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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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综览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国力竞争日趋势激烈,面对新技术革命迅猛发展的浪潮,世界各国都在积极调整战略,把发展高新技术当作国际经济竞争和综合国力较量的制高点。

我国目前整体技术水平和经济实力同发达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以粗放经营为主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观,产品结构、产业结构不合理等经济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有待解决,发展农业、搞好国有型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等任务十分艰巨,人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对经济持续发展的压力在增大。

无论从国际环境还是从国条件看,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努力在未来世界高科技领域占据重要地位,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战略任务。

市自改革开放以来,科技与经济发展较快,1997年国生产总值已达1036亿元,在全国省会城市中名列前矛。

随着“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高新技术开发区加快了建设,各类科技发展计划成果逐步投入应用,在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中合力发展高新技术。

至1997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销售额已达250亿元,已占全市工业增加值的15%以上,其中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两个产业的销售额已超过100亿元。

然而,尚存在总量不大,支柱产业和产品不明确,后劲明显不足等问题。

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与上海、等城市相比,步子较慢,与发达相比差距则更大。

为此,市委、市政府已决定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新经济增长的战略选择,作为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重点,加以培育和加速发展。

“市高新技术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亲自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进行,市科委负责具体实施,并列入市软科学研究计划。

为了更好地完成这项调研任务,市科技情报研究所先期进行了国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动向研究,作为该课题的一项专题,完成了本报告。

现将有关信息综述如下,供课题组及有关部门作背景材料参考。

国外动向
(一)理论和经验
⒈ 高新技术产业是知识经济的第一支柱产业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知识经济具有以下特征:①科学和技术研究开发和不断创新的知识构成知识经济的重要基础。

目前,国际经济合作组织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已经达到国生产总值的2.3%。

1996年美国的研究与开发投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45%。

②高技术产业是知识经济的第一支柱产业,信息和通信技术在知识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处于中心地位。

在工业社会中的三大支柱产业是建筑业、汽车业和钢铁业。

进入70年代后,钢铁业走向衰落,而电脑、通信、航空航天、金融等产业迅速发展。

资料显示,在过去的三年,美国经济增长中有27%要归功于高技术产业,而建筑业只占10%,汽车工业只占4%,同时美国的科技类股票价格也以年平均35%的速度增长,远远高于其它股票20%的增长率。

③无形资产成为企业的主要资产。

在知识经济的作用下,当代经济竞争正在从有形竞争向无形竞争转变。

在发达,一些先进企业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比例达到1:2~3。

根据测算,美国1995年许多企业的无形资产已经达到50%-60%。

④高科技
企业成为经济活动是最具有活力的经济组织形态。

高技术工业区成为区域经济的新增长点。

⑤在知识经济社会里,投资理念发生重要变化,风险投资成为培植高科技产业的重要手段之一。

如知识经济的典型代表微软公司就是在风险投资支持下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的巨人,成为举世瞩目的企业明星。

⒉ 国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模式
⑴美国——里根政府的竞争淘汰、长远规划模式;克林顿政府的政府参与扶持、军民结合和重点规划模式
其一,减少政府对技术商品化和技术革新的直接卷入,任市场竞争规律的作用,实行优胜劣汰的战略;美国高新技术企业,几乎都属私人所有,政府只是通过制定各种政策、法规,签订科研合同和采购合同等外部方式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间接扶持。

具体措施如下:
制定和完善各项政府法规和法则,以期促使高新技术产业沿着既定目标健康发展。

例如,适时地修改了《反垄断法》,并通过了《合作研究法》,以此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机构的合作研究与开发进程,继而增强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优势。

积极促进企业、大学和科技基金协会的有效结合,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进程,是美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战略。

尽一切所能,积极扶持小型高新技术企业。

在美国每年约建立60多万家新公司,其中约1/10为小型高新技术企业。

在美国每年所有获准的专利总数中,小
型高新技术企业所获专利约占60%,而人均技术创新成果约为大中型公司的2.5倍。

30年代在一间车库里成立的惠普公司,开创了硅谷的先河,如今已是享誉全球的经营楷模。

其二,政府将主要力量集中于大型及长远的项目上,实行长远规划的牵动政策。

1984年1月6日,美国开始实施“星球大战计划”,其主要目的是:“在本世纪末建立高效能的空间反弹导弹战略防御系统,对来袭导弹进行多层的综合拦截,最终消除苏联核武器对美国的威胁。

”该计划拟计20年完成,仅第二阶段的投资就达260亿美元。

其目的也不仅限于军事,而是要取得综合战略优势;通过刺激民用高技术的发展,保持高技术的世界领先地位,继而带动美国经济的长远发展。

1992年9月,克林顿发表了一份题为“技术、经济增长的火车头”的竞选报告。

克林顿上台后,首次在白宫设立科技委员会,与安全委员会和经济委员会三足鼎力,由克林顿总统直接挂帅。

与此同时,还制定了促进科技发展的一系列政策:
① 加强政府宏观管理,实行向高技术产业倾斜政策;
② 增强民用技术的投入,调整及优化产业结构;
③ 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民用科技计划的实施;
④ 设立“技术银行”,帮助公司利用政府、大学和民间等各级研究机构所开发和所拥有的技术;
⑤ 扶持半导体等重点产业,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⑥ 大幅度增加对关键技术的投资,保证“信息高速公路”规划的按时实施;
⑦ 成立一个与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DAPPA)相类似的民用高级技术局;
⑧ 改进联邦政府的研究与开发计划,将重点放在信息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等诸多关键技术领域;
⑨ 改革税收和贸易政策,使研究和开发的减免税持久化;对新设备投资减免税、制定反映技术迅速过时的折旧清单,加速企业的技术进步进程;
⑩ 为中小企业技术计划投资,促进中小企业扩散新的制造技术及其相应的技术知识;
⑾ 重视人才的开发与合作,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吸纳外国的科技人员参加科技项目的合作。

⑵日本——先期发挥技术贸易及开发机制的政府参与模式;后期发挥自主创新机制的政府参与模式
二战以后日本一直通过技术贸易和原有技术的巧妙利用和精心改进的方式,来不断提高工业产品的技术附加值,继而在60~70年代维持着平均高达8%的经济增长率。

80年代初确立了“科技立国”的战略决策。

1986年日本阁推出的《科学技术政策大纲》基本方针为:“以基础研究为中心,振兴富有创造性的科学技术,
尤其是重点发展基础开创性技术。

“同时,伴随着有关法律及条例的健全和实施,积极将高技术应用于民用领域,极大地提高了整个工业的技术水平,使科技进步对日本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由50~60年代的30%左右提高到60%。

⑶韩国——前期的引进消化模式;后期政府扶持式的自主发展模式
60~70年代,韩国高技术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引进和消化国外的先进技术,进入80年代,韩国政府积极推选政府扶持下的自主发展模式:
①以市场为导向,集中力量重点攻关。

政府在《尖端产业发展五年规划》中,将微电子、生物工程等七大高科技项目列为重点扶持计划,其目标以高技术产品推动出口,实施“贸易立国“战略。

1994年韩国开始实施历时14年、耗资近200亿美元的庞大计划——“生物技术2000”(Biotech 2000),以期21世纪生物工程产业能成为韩国的优势产业。

②确立及强化企业技术研究和开发的主体地位。

1989年以后,大企业的研究开发平均占销售额的8%—11%;而中小企业则占12%—18%。

1993年,企业共设有2000多家技术研发机构,其中80%以上为中小企业所拥有。

近年来,企业的技术研究和开发支出已占全国总研发支出的80%以上。

③大力培养高新技术研发人才和管理,增强科研后劲。

这是韩国政府所公认的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关键。

④积极加强科研的国际化合作,充分利用他国优势为振兴本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服务。

从1995年开始,政府每年将科研计划项目的30%对外开放或公开招标,以期以最低成本获得最高的科研效率。

⑷巴西——前期的技术引进模式;后期合理控制下的协调发展模式
60~70年代,巴西实施“对外开放”政策,不惜代价引进技术、吸引外资和外企。

虽然这种倾斜性战略推进了工业技术的发展,但却导致了依赖性强、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缺乏全面平衡和债台高筑的局面,致使经济的发展出现巨大滑波,并最终导致了80年代初几年连续的经济负增长。

由此,巴西政府深刻认识到开发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适时制定了新的科技发展战略和保护民族工业的新政策。

如巴西国会于1984年通过实施“第一个全国信息计划”。

1988年颁布新工业法令——《非官僚化管理》,以期改变过去以高经济增长为目标的“高指标政策”,控制经济和技术发展过分依赖于国外的趋势,解决日益严重的经济发展的结构性障碍,争取经济结构合理、稳定和均衡的发展,为走出困境和增强国际市场变动的适应能力提供技术保证,并最终以科技进步来满足巴西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⒊ 日本振兴高新技术产业的借鉴
80年代以来,日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很快,其规模和水平超过了西欧。

其中,日本的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⑴政府大力支持
1981年,日本开始实施“下一代产业基础技术研究开发制度”;1986年,阁会议通过了科技政策大纲”;1992年,日本又推出新的“科技政策大纲”,其发展重点都是放在高新技术产业上。

为了实现提出的目标,政府通过信贷、税收、财政补贴等经济手段,扶植高新技术可获低息贷款,若开发成功,按低息还本付息,若开发失败,则免付利息。

政府还规定对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等高科技产业实行优惠税制与折旧制,对企业的高技术研究开发给予补助。

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往往投资大、风险大,民间企业难以独立承担。

政府出面组织企业、大学与科研机构联合攻关。

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和工业蛋白质项目就是日本“官产学”成功合作的典。

⑵企业积极参与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日本企业普遍将研究开发视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

因此,几乎所有的大中型企业均拥有自己的研究机构,其拥有的科技人员占全国科技人员总数的65%,投入的科研经费占全国科研经费的80%。

一些大企业的实验室设备精良,甚至超过大学和政府的科研机构。

日本企业非常重视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舍得投资。

日本的大企业,其科研经费一般占销售额的5%,有的甚至达10%。

⑶加强技术引进
日本许多高新技术产业是在引进国外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最典型的例子是半导体元件产业,从美国引进有关技术后,通过吸收消化,日本的半导体芯片迅速赶上美国。

许多在国际市场上的畅销产品,如:录像机、电传设备、机器
人、数控机床、复印机等,其所需的高新技术均由欧美诸国首先发明,而日本通过技术引进,在产业规模、销售利润上却超过了欧美。

除了直接引进技术外,日本还利用下述方式吸取国外的先进科学技术:一是在国外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迄今为止,日本在欧美已建立数百个研究开发机械。

二是加强国际科技合作。

这些合作项目大大提高了日本的高科技水平。

三是兼并收买国外的高科技企业。

现在,日本是美国公司最大买主,1990年,日本兼并收买美国公司179起;日本也收购欧洲的公司,这样,有利于增强兼并者的高科技开发能力。

四是赞助外国大学的实验室。

日本通过购买或赞助的方式,占有或部分占有美国名牌大学的实验室,以利用国外智力资源,掌握先进科学技术的进展情况。

五是扩大人才交流。

日本一方面积极向国外派遣留学、技术研修人员,另一方面又创造良好条件,吸引国外优秀科技人员到日本进行研究。

8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的实验室已接待了数千名西方科学作短期研究。

⒋ 瑞典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措施
⑴制定法规及优惠政策
瑞典对具有法人地位的从事非赢利性质的研究开发机构,如21个产业合作研究所、28个能力中心等对其从事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和咨询等的收入实行免税,规定的设备折旧期比企业短,最长5年,计算机折旧期3年。

对资助研究开发的基金会的收入也不收资本所得税。

在税收政策方面,目前以间接的形式支持企业科技的发展。

瑞典对所有企业实行28%的所得税率,企业从其总收入中扣除成本,折旧后即为税前利润。


许企业提成25%的税前利润作为下一年的流动资金,这部分流动资金不作为当年的纳税基数,但要在未来的5年补交这部分所得税款。

规定的设备折旧期为5年,折旧率为20%(直接折旧法)或30%(递减折旧法),由企业自主选定,中途不得更改。

瑞典在70年代经济大发展时期,曾经对科技(包括高新技术)的发展采取过优惠的税收政策。

当时的工业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税率50%不变,但纳税基数可重复两次扣除与研究开发相关的费用,还允许企业提取纯利50%以下的资金用作扩大再生产。

这些优惠政策对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因瑞典已经加入了EU,对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税在EU成员国互免关税,对非EU国的技术产品(主要是电子产品)实行进口税,对从中、韩进口的电视还收惩罚性反倾销税30%以上,其它电子产品的关税为3%-10%。

⑵风险投资和资助
瑞典在资金方面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主要是通过少量资助和风险投资体系实现。

对个别行业,政府给予特别的扶持,如政府贷给Saab飞机公司1亿克朗支持Saab2000飞机项目。

企业可以申请资金的主要渠道有:NUTEK新产品开发扶持资金: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新产品的前期开发的优惠贷款,亦称创始资金。

瑞典工业发展基金:1979年由工商部组建,到1992年时拨了6.95亿克朗的基金,1992年底又追加
12.84亿基金。

该基金对有市场前景的技术含量高的工业项目进行融资,申请该基金贷款的项目预算必须在200万克朗以上。

瑞典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关键是紧紧抓住大学与企业相结合这一环节,同时企业舍得对研究开发活动作大量投入。

在首次出台的“研究政策目标和指导原则”中指出,“科研必须面向社会需求”、“大学和工商业在R&D中加强合作”,这被认为是瑞典科学界的重大事件,必将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起推动作用。

(二)政策措施
⒈ 国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政策措施
⑴统一规划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计划由中央政府统一布局、统一规划,此法主要为发展中所采用。

这种做法的好处是,从现有经济发展状况和科技水平出发来选点、立项,统筹安排经济和科技资源,合理而有计划地建设高新技术开发区,从而使全国和地区经济得到协调发展。

⑵立法保证
多数发达在科技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科技成果流通、专利、、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标准化、涉外科技等方面法律较为健全,从而保证了高新技术产业的顺利发展。

⑶政府或地方当局提供财政支持
政府或地方当局提供资助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投资,二是以补贴或奖励等形式实行的间接资助。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实行直接投资和间接资助的做法上有所不同,有的崇尚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原则,政府不直接投资,只是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给予各种政策优惠或法律保证;有的一般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只给予有限投资,以发挥对私人企业投资的导向作用;还有的一般采取向高新技术产业直接大量投资的做法。

⑷实行优惠政策
在高新技术竞争形势的驱动下,一些的政府和地方当局纷纷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主要优惠政策有:
①房地产租售优惠。

为了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负担,一些政府或地方当局采取了土地租售价优惠和办公用房、厂房或其他配套房租售价优惠办法。

②税收优惠。

有的专门设置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负税区,规定新建企业两年免税,新产品一年免税;有的规定,对中小企业的技术纯收入给予减征30%的课税优惠等。

③贷款优惠。

一般是通过银行或设立基金针对的方式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提供低息贷款。

④外资引进优惠政策。

这是新兴工业和地区及发展中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政策。

如泰国以法律的形式担保,在开发区的外国企业不收归国有;当局规定,外资企业本息均可自由汇出等。

⑤为风险企业设立专门的证券市场。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扶持风险企业的特殊政策,一些允许建立风险企业的专门证券市场,其目的是为了把风险企业的资金筹措方式由间接金融为主转向以直接金融为主,使风险企业在不需担保的情况下筹措到低息资金。

⑸成立专门机构,促进技术转移
许多专门设立了技术转移和技术服务公司,并形成网络。

主要任务是把科研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通过宣传和报导,及时传递给企业去推广和应用,另一方面则把企业的生产要求和新打算转告科研人员,以便其进行定向攻关。

⑹积极促进科研成果的商品化
一些建立灵活的科学技术基础结构既促进基础研究,又鼓励将研究成果迅速转化为商品。

如美国政府在兴建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中心等机构的过程中,吸收工业公司参加的主要原因就是希望知识能得到实际应用。

而工业公司也把与大学、科研单位的合作看成是极好的机会,能把大学、科研单位的研究成果直接转化为商品。

⒉ 国外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⑴美国。

在60、70年代采取了高税率政策。

1969年,美国的资本收益税为25%,后增至35%,1976年又上升到49%。

其后果是严重地阻碍了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1978年,美国国会决定降低投资收益税,使税率从49%降到28%。

1981年1月31日里根总统签署了“经济复兴税法”,将税率进一步降低到20%。

该法规定:①增加试验研究费减税制度,对于高出企业过去三年研究开发支出平均额的部分,将减税25%;②缩短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对于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大幅度地缩短历来的折旧年限,折旧期限定为3年,产业用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定为5年;③ 向高等院校拨赠设备的大幅度减税,企业向大学赠送供研究用的新设备时,减税围进一步扩大;④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开发型的小企业,也在税制上采取优惠措施。

“经济复兴税法”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⑵日本。

在税制上也采取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967年日本创设了增加试验研究费的税额扣除制度,以及对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中试产品等实行的税收优惠,都有力地促进了相关领域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

日本政府设立了“电子计算机购置损失准备制度”。

该制度规定,日本计算机厂商可以从销售额中提取10%作为准备金,以弥补万一的损失。

另外,日本还对计算机工业实行“加强企业基础免税制度”,凡是计算机厂商要购置新设备,建造新厂房,都可以免交投资税。

尽管如此,通产省还要求国会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商品化和产业化的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1985年起,日本政府每年减少税收1000亿日元,以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快速发展。

⑶英国。

1983年制定《企业扩大计划》。

该计划规定,对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者,可免税60%的投资额,对新创办的高新技术小企业免100%的资本税,公司税从1983年起由38%改为30%,印花税由20%减至1%,起征点由2.5万英镑提高到3万英镑,取消投资收入的附加税。

⑷法国。

1983年制定了“高新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凡是R&D 投资增加额的25%的企业所得税。

1985年以后,这一比便又提高到50%。

公司出让技术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若符合规定条件,则作为长期资本利得,按19%税率征税:否则实行33.3%的标准税率。

个人的技术转让所得,也视同长期资本利得,按16%(若包括社会保障税,税率为18.4%)的低税率征税。

⑸韩国。

一般企业按营业收人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按4%的比例在税前提取“高新技术开发基金”,用于企业高新技术的开发。

设立技术开发基金的企业,还允许按其技术开发支出的5%(中小企业为15%)直接从税额中抵免。

试验研究专用设施可以按设施成本的50%(国产设施的70%)提取特别折旧费。

通过使用高新技术来赚取利润的新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按投资额的3%(用国产设备投资的10%)抵免应纳税额。

⑹新加坡。

为投资高新技术项目而扩充和改善作业方式的公司,在10年按不低于10%的优惠税率课征所得税。

(三)风险投资
⒈ 国外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发展情况
⑴美国。

1946年就有了“美国研究与发展”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

60年代,在美国《小企业法》促进下,一些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加入了风险投资行列。

但70年代前半期,风险投资规模还不足1亿美元。

到1975年,美国的风险投资额已达14亿美元。

80年代,由于政府的税制改革和高技术公司蓬勃发展,美国的风险投资额大幅度地增加。

到80年代中期,已增长到200亿美元。

目前,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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