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材料真实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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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材料真实性存疑
在庭审过程中有举证、质证环节,在举证质证环节需要针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在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存在质疑、无法确定证据真实性时,应当如实说明无法确定真实性。

发表质证意见是需要从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角度进行的,但是,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知道该如何发表质证意见。

在对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的情况,通常是对方提供了复印件、上面的签字与自己的笔记不同、盖章的形式不对等等。

在一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法官通常会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调查,询问双方是否申请鉴定。

其实,法官也不想申请鉴定,申请鉴定会拉长审判期限。

在鉴定结果为真实性的情况下,案件便会拖得很久没办法审完。

但是,在当事人确实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情况下,是应当予以提出的。

为了使司法鉴定结果更加公正、对自己更加有利,当事人在申请重新鉴定时不仅要单纯地提出申请,还要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异议。

如果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司法鉴定期间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从而使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被撤销。

有效的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础之上
的。

因此,如果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结论缺乏真实性,可以积极搜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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