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高速铁路工程设计管理及考核办法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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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京沪高速铁路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及考核办法
(2008 年 2 月28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京沪高速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京沪高速铁路定测、初步设计、补充定测、施工图设计与审核、现场施工配合等阶段的勘察设计管理与考核。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总指依照委托勘察设计合同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总指各部门和指挥部的职责
(一)技术质量部
1.组织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2.组织补勘大纲审查、委托补勘监理、补勘报告验收和补勘工作量审核;
3.组织有关人员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总指预审,并形成预审意见上报部有关部门;
4.参与铁道部对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部批复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5.组织咨询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核和优化;
6.组织签订施工图供图协议;7.组织施工图工程量的核定工作。
8. 负责建设期间对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二)计划财务部
1.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额为前提,检查各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投资控制情况;
2.参与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
(三)工程管理部
1.根据全线施工组织安排,提出阶段性和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供图要求;
2.参与施工图审核和优化工作;3.参与施工图工程量的核定工作。
(四)物资设备部根据全线施工组织安排,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甲供物资和设备的清单。
(五)指挥部
1.负责管段内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配合管理和考核工作;
2.参与施工图审核和工程量核对工作,督促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优化工作;
3.根据管段施工组织安排,提出管段内施工图供图计划和要求,报总指汇总后,统一提交设计单位执行;
4.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设计交底。
第三章勘察设计管理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强制标准,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开展施工图设计,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一)设计总体单位对全线勘察设计质量负总责,各设计成员单位对各自管内勘察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
(二)设计总体单位负责对各设计成员单位的技术管理和协调工作,
并对因总体协调原因引起的成员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设计质量控制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铁道部初步设计审查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对设计文件和图纸中的错误或遗漏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二)在施工图设计中,有关结构设计或制定施工方案要充分考虑当前国内的工装水平和能力、工程实施的可操作性;要对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质量、安全和环保等要求;
(三)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工程质量控制指标,国家已有规定的,可合理选用编制成册,作为成果文件正式提交;
(四)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工程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应商
(五)应积极利用工程试验、补充勘探、科研等成果,以及设计审核和咨询意见进行设计优化,最大限度地提高设计质量。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提供有效设计文件。
(一)按工程招标、设备采购、物料准备需要和总指要求及时提供相关
设计文件、图纸和清单;
二)按供图计划按时交付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同时将
相应的电子文件录入本项目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三)按规定格式和时间要求上交设计文件电子文档:
1.根据勘察设计合同和供图协议约定,按时将施工图的电子文件一式三份分别提交给总指、指挥部和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
2.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电子文件,均以CD 或DVD 可读存储介
质形式进行存储,施工图中的“图”以AutoDesk 公司的dwf 格式提供,“文”(Adobe公司的pdf格式提供。
电子文件要与纸质文件内容相同,施工图要与
实际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施工图保持信息的一致性与完整性。
3.其他规定和要求均按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考核电子文件提供初评细则》(建建〔2007 〕52 号)执行。
(四)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最新版本编号和保证设计文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当修改设计文件时,要更改版本编号,同时将修改情况书面通知施工、咨询、监理和建设单位,并及时收回作废版本的文件。
杜绝作废版本的设计文件在施工现场留用。
第八条设计投资控制
(一)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以初步设计批复的投资额为前提,确保工程概算、预算不突破限额目标;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桥梁桩基试验、CFG 桩试验等科研成果,积极开展施工图优化设计工作,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
第九条现场施工配合工作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成立配合施工机构,健全各
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现场设计配合工作:
1.其现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应与各建设指挥部的管理范围和工程特点相适应,并报建设指挥部审查同意后实施;
2.设计配合要突出时效性,主要人员的配备必须满足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需要,如有更换和撤点必须报指挥部同意。
(二)不得对施工单位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未经总指同意,不得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技术合作;
(三)参加指挥部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议与第一次监理例会、施工图现场核对、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四)及时派员解决现场出现的设计问题,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
对施工、监理和咨询单位反映的设计问题要及时回复意见;
(五)按规定及时参加工程地质隐蔽工序质量检查签认,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提供必要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设计人员接到施工单位或监理机构要求派员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时,必须按要求时间提前到达现场。
1.基坑开挖、隧道开挖、钻孔等工序验收提前1 小时;
2.其它工序的验
收提前半小时。
(六)参加总指和指挥部组织的其它活动。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正式交付运营后,针对勘察设计质量进行回访,及时解决因勘察设计原因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依据
(一)总指依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考核办法》(铁建
设[2007]119 号)及本办法,每半年对勘察设计单位评价一次(由平时考核和集中考核组成)。
(二)委托代建的项目由代建方负责管段内的勘察设计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范围和内容
(一)在工程开工后至初验期间,总指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考核,按施工图提供(含纸张和电子版)、施工图审核质量和施工图实施质量三个方面进行,满分300 分(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其中报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的电子文件由其负责考核初评,在1 月5 日和7 月5 日前将考核初评结果送总指汇总。
(二)工程开工建设前或已经初验后,不(再)对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
图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指挥部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平时考核,每半年的平时考核不少于三次,并将每半年内的平时考核结果分别于每年1 月1 日和7 月1 日前报总指技术质量部汇总。
第十四条总指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半年集中考核,分别于
6 月和12 月中旬进行,由总指技术质量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指挥部平时考核平均分的70% 和总指半年集中考核评分的30% 之和,作为勘察设计单位的半年考核结果。
其中设计总体单位考核结果按当期考核结果的70% 和各设计成员单位当期考核结果平均值的30% 之和进行计算。
第十六条总指于每年1 月10 日和7 月10 日前将考核材料(包括
项目得分、扣分情况、得分和排序等)报铁道部建设司和抄送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并通报各单位。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对考核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指挥
部进行验证,其整改情况纳入下一次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其它参建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运营管理部门发现勘察设计问题时,及时向指挥部或总指反映,指挥部或总指通知勘察设计单位研究完善,属于考核内容的,经确认纳入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总指和指挥部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半年集中考核和平时考核结果,作为支付勘察设计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奖励和违约处理
第二十条考核奖罚。
根据铁道部建设司最终核定考核等级,依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考核办法》(铁建设[2007]119 号文)中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兑现。
(一)对被铁道部评为A 级勘察设计单位且在全线为第一名的,由勘察设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总指经核实后按考核期内勘察设计费用的20%给予奖励。
(二)对被铁道部评为C 级勘察设计单位且在全线为最后一名的,总指经核实后按考核期内勘察设计费用的20%给予扣减。
(三)评价考核期内的勘察设计费用为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除于评价次数。
(四)总指在铁道部正式公布评价结果后的一个月内,将增减勘察设计费用情况报铁道部计划发展司、建设管理司和工程设计鉴定中心核备。
当期奖励或扣减的勘察设计费用在降造费中计列。
第二十一条其它违约处理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实施中未详之处,由总指和指挥部另行制定补充细则。
第二十三条附件:京沪高速铁路勘察设计考核检查评分记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总指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评分人:
京沪高速铁路
勘察设计单位考核检查评分记录
施工标段名称:
勘察设计单位:
检查日期:
铁道部京沪高速铁路建设总指挥部编制
附表
标段:被检单位:检查人:
标段:被检单位:检查人:
标段:被检单位:检查人:
标段:被检单位:检查人:
标段:被检单位:检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