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案例分析_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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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案例分析
甲方于20xx年7月到甲校当老师,20xx年7月10日,甲校与甲方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5年,即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31日,甲方岗位为学校分配的教学岗位。
合同第十八条规定,甲方如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学校A。
如甲方未能与学校达成协议,甲方应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若六个月后甲方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且未能与学校A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该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聘用合同未到期就单方解除,不符合解除条件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数额按照聘用人员每月档案工资总额乘以造成损失的月数计算。
20xx年1月12日,A提交了转学A学校的报告,主要内容是:由于家庭经济困难,为了提高经济收入,为了孩子将来有更好的学习环境,现请求转学。
20xx年2月17日,甲校对甲方的转学请求给予书面答复,告知甲校不同意其转学申请,应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复工,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A自20xx 年2月开学后未在学校工作,20xx年2月20日至5月18日期间,A学校请其他老师代A授课,并向代课老师支付代课费3475元,A的档案工资为每月672.80元。
20xx年3月2日,甲校以要求甲方继续履行聘用合同、赔偿学校经济损失为由,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1)甲方于20xx年5月8日返校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2)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学校档案工资3个月违约金,共计20xx.40元;(3)甲方支付甲方代课教师3475元。
因此,甲方起诉称其已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并要求判令终止双方的雇佣合同。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甲方明确表示不能回甲校继续工作,但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赔偿。
其于20xx年7月26日向甲校提交了转学报告的请求,并于20xx年8月29日向甲校校长提交了一封信。
甲校对甲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试验结果]
一审判决显示,20xx年7月10日,甲方与学校A签订聘用合同,甲方未能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签订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驳回上述主张。
上述聘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合同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0xx年1月12日,甲方向学校A提交转学请求报告,其要求转学的原因完全是个人原因。
在随后的回复中,甲校明确表示对意甲有不同的转学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应按照聘用和解聘所有员工的约定继续工作,并在工作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请求。
目前,未经学校A批准,甲方自20xx年2月开学至今未复工,上述行为已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学校A代课教师费用。
甲方要求解除与学校A签订的聘用合同没有依据..综上,判决如下:(1)驳回甲要求解除与甲学校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诉讼请求;(2)甲校和甲校继续按照双方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的约定履行;(3)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甲方应向甲校支付相当于3个月档案工资的20xx.40元违约金;(4)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甲方支付甲方代课教师3475元。
学校甲、甲方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
一、学校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撤销第(三)、(四)项,改为判给甲方赔偿学校71,238.65元。
a回来向学校借电脑。
上诉理由是:甲方应按合同第三十一条支付违约金;甲方支付代课教师代课费至20xx年6月30日,共计5883元;甲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学校造成的名誉损失费5万元,共计71238.65元。
鉴于无视法律尊严和合同效力,甲方丧失区级骨干教师资格,向学校A借的电脑应立即归还。
甲方于20xx年7月10日诉请解除甲方与学校a签订的劳动合同。
理由是:合同不是合同,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工作。
由于甲方需要支付赔偿金,因此不能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
此外,甲方于20xx年1月12日向甲校提交书面辞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现在六个月过去了。
根据合同第十八条,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判决认为,甲方与学校A于20xx年7月10日签订的聘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20xx年1月12日,甲方向甲校提交了要求
调整的报告,自20xx年2月开学后,未在甲校上班。
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甲方明确表示不能回学校A 继续工作,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甲与甲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未履行。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违背了甲方的意愿,不利于甲方学校的教学工作,故应支持甲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
甲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任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数额按照被雇用人每月档案工资总额乘以造成损失的月份计算。
现甲方同意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二审法院对此无异议,故甲方自实际违反约定之日起支付违约金。
鉴于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学校向代课教师支付的代课费用不应由甲方补偿..甲校就因其违约给甲校造成的名誉损害向甲方上诉要求赔偿5万元,并返还向甲校借用的电脑,一审法院审理时未提出,二审法院不予处理。
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为: (一)撤销原判;(2)解除甲、甲校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3)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甲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54个月档案工资的违约金36331.2元。
[案例研究]
本案涉及的劳动合同中是否存在强制履行及其责任;
1.对甲方首次提出解除合同后不在本单位工作行为的评价。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合同第十八条规定,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但未能与学校A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六个月后再次提出后,甲方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实际上属于双方对行使甲方单方解除权的条件和后果的约定。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报酬具有很高的人格意义,强制履行显然不符合现实,但这是否意味着双方同意合同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应继续履行?答案是否定的,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双方成立合同的初衷,依法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面解除合同,应继续履行合同。
“非强制履行”原则并不否认双方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效力,只是限制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用工合同主体、劳动报酬
本身的特殊影响,要求劳动者履行合同。
因此,一审判决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与上述原则不符,应予撤销。
但是,关于行使解除权条件的约定,实际上并不能限制劳动者的解除行为。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上述约定应该是有效的,即甲方第一次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学校A达成协议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六个月后再次提出后,可以行使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虽然甲方于20xx年1月12日向甲校提交了调整报告请求,但调整报告请求实际上属于其解除合同意向的载体。
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是依法可以解除的正当理由,完全是个人原因。
该行为不是行使撤销权的行为。
如果甲校不同意这一要求,应坚持按照聘用合同到学校工作,继续履行双方的聘用合同。
但是,从20xx年开始,甲方的。
二、甲方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未到期就单方解除,不符合解除条件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数额按照被雇用人每月档案工资总额乘以造成损失的月数计算。
从上述约定来看,双方的合同不仅没有排除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还规定了违约行为和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劳动合同未到期且不符合解除条件,劳动合同单方解除。
一审判决在未认定甲方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况下,驳回了甲方提出的解除请求,甲方应继续履行,同时判决甲方应按照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向学校A支付相当于其本人三个月档案工资及代课教师费用的违约金,逻辑上存在矛盾。
本案中,由于甲方在提出解除合同时同意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法院应无异议。
其实约定违约金的条款是为了约束甲方违约,属于解除合同违约金的性质。
但在甲方不上班值班的情况下,要求他人代课所支付的费用,是学校因甲方违约而给学校造成的实际损失之一。
但由于甲方已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高于替代费。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无需赔偿学校A的费用。
三、审判结果的效果评价。
如甲方上诉理由所述,聘用合同不是“买卖合同”,甲方有权自主择业。
由于甲方需要支付赔偿金,因此不能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
甲方要求解除
劳动关系,并同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
对于学校来说,在甲方坚决拒绝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情况下,判断双方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没有实际意义。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违背了甲方的意愿,不利于甲校的教学工作,二审法院变更判决支持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并根据自己的意见认定甲方向甲校支付相当于54个月档案工资的违约金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