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瑞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广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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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瑞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广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9
【案件字号】(2020)豫11民辖终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军强王跃民蔡宁宁
【审理法官】蒋军强王跃民蔡宁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漯河市瑞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广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百润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盛锦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徐殿奎;苗桂琴;陈志红;石春峰;张遂盈;刘素青;魏满收;郭敏;徐喆;张振;刘智超;陈丽娜;陈一凡
【当事人】漯河市瑞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广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百润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盛锦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徐殿奎苗桂琴陈志红石春峰张遂盈刘素青魏满收郭敏徐喆张振刘智超陈丽娜陈一凡
【当事人-个人】徐殿奎苗桂琴陈志红石春峰张遂盈刘素青魏满收郭敏徐喆张振刘智超陈丽娜陈一凡
【当事人-公司】漯河市瑞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广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漯河市百润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盛锦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漯河市瑞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广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百润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盛锦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徐殿奎
【本院观点】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公司住所地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上诉人瑞晨,上诉人瑞晨公司与被上诉人广源公司在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中对争议的解决约定由贷款人和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款公司作为贷款人和债权人,其住所地在。

综上,瑞晨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21:07:37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瑞晨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本案被告漯河市瑞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漯河市郾城区黄河广场西侧某某由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
请将本案移送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漯河市瑞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广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
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1民辖终2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瑞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晨公司)。

住所:漯河市郾城区黄河广场西侧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军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源汇区广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

住所: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翟翠霞,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漯河市百润商贸有限公司。

住。

住所:漯河市郾城区泰山路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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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魏满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漯河市盛锦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乐山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永信伯爵山某某楼某某商铺iv>
法定代表人:刘智超,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徐殿奎。

审理经过上诉人瑞晨公司与被上诉人广源公司、原审被告漯河市百润商贸有限公
司、漯河市盛锦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徐殿奎、苗桂琴、陈红志、石春峰、张遂盈、刘素青、魏满收、郭敏、徐喆、张振、刘智超、陈丽娜、陈一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2民初4872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瑞晨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由被告住所地人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漯河市瑞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漯河市郾城区黄河广场西侧某某由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将本案移送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上诉人瑞晨,上诉人瑞晨公司与被上诉人广源公司在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中对争议的解决约定由贷款人和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款公司作为贷款人和债权人,其住所地在,其住所地在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某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瑞晨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蒋军强
审判员王跃民
审判员蔡宁宁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沈强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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