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政厅关于组建辽宁省民政厅公益慈善专家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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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关于组建辽宁省民政厅公益慈善专家库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2.11.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组建辽宁省民政厅公益慈善专家库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慈善事业发展的要求,提高全省公益慈善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更好地发挥高水平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省民政厅决定建立辽宁省民政厅公益慈善专家库,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入选条件
申请进入辽宁省民政厅公益慈善专家库的专家,需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无不良学术诚信和社会信用记录。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能够独立、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工作职责。

(三)熟悉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规则,能够胜任专家库开展的各项工作。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有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间和精
力。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应为所在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并具有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实践经验。

(六)高校、研究机构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执业资格),并具体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取得社会认可的研究成果。

(七)企业、社会组织专家一般应为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实践经验。

二、主要任务
辽宁省民政厅公益慈善专家库的专家,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参与公益慈善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为省民政厅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二)参与公益慈善领域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关研究成果;
(三)参与省民政厅组织开展的项目论证、专业督导、效果评估和评审评价工作,提出科学、公正、独立的意见;
(四)参与全省公益慈善人才培训工作,提供授课、指导等服务;
(五)参与全省公益慈善领域宣传、普法、辅导工作,受委托拟定相关工作方案;
(六)参与省民政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推荐方式
(一)各有关单位在推荐人选时,要坚持择优选择,充分考虑推荐人选的学术影响和学术贡献以及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奉献精神,切实把符合条件的人选推荐上来。

(二)各有关单位推荐人选不受名额限制,从事社会学、教育学、经济学、管
理学、法学、心理学等方面研究和从事慈善募集、项目运作、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财务审计、金融投资、法律援助、扶贫救助等方面工作的专家,均可报名推荐;研究水平特别突出、工作经验特别丰富者可破格推荐。

没有符合条件人选的单位,可不推荐。

(三)同时在多个单位兼任职务的人选只可通过一个渠道推荐,不得多渠道重复推荐。

(四)各市民政局负责向县区和市属有关单位转发通知,并将通过初步审核的本市区域内人选统一汇总,上报省民政厅。

省直有关单位将通过初步审核的本单位人选统一汇总,上报省民政厅。

无单位人员可自行上报。

四、具体要求
(一)申请人需填写《辽宁省民政厅公益慈善专家库人员推荐表》(纸质文本、电子文本各1份,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专业工作和业务资质证明材料(仅电子文本)。

电子文本统一放入以“单位+姓名”命名的文件夹中。

(二)省直单位和各市民政局需填写《辽宁省民政厅公益慈善专家库专家人员推荐汇总表》(纸质文本、电子文本各1份,见附件2)。

本单位、本地区申请人电子文本材料统一放入以“本单位”或“本地区”命名的文件夹中。

(三)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日,过期不予受理。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及时报送。

(四)辽宁省民政厅公益慈善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可做结构调整,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也可临时申请入库。

联系人:迟伟华
联系电话:135****5177
电子邮箱:****************
附件:1.辽宁省民政厅公益慈善专家库人员推荐表
2.辽宁省民政厅公益慈善专家库人员推荐汇总表
辽宁省民政厅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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