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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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看守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在押人员、工作
人员和看守所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看守所全体工作人员、在押人员以及看守所内的所有设施、
设备。

第三条看守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逐
级负责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看守所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消防安全
工作。

第五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
实施。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看守所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和在押人员的消防
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八条新进工作人员和在押人员必须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
可上岗。

第九条看守所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消防设施与器材
第十条看守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维修。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拆除、损坏。

第五章防火巡查与检查
第十三条看守所应建立防火巡查和检查制度,定期对看守所内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

第十四条消防巡查和检查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
(二)电气线路、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
(三)用火、用电、用气情况;
(四)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情况;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情况。

第十五条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第六章火灾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看守所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火灾事故的报警、扑救、疏散、救援等程序。

第十七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扑救、疏散和救援。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等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看守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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