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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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
和撬动作用,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县政府设立,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和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专门用于支持县域产业发展、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二)聚焦产业,服务实体;
(三)风险可控,收益共享;
(四)规范管理,公开透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县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产业基金的管理
机构,负责产业基金的决策、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管委会成员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县财政部门、县投资促进部门、县产业主
管部门等组成,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第六条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产业基金的战略规划、投资方向、资金规模、投资决策等重大事项;
(二)监督产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
(三)协调解决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定期向县政府报告产业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基金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产业基金的筹集方式包括: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
(二)吸引社会资本出资;
(三)上级财政转移支付;
(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条产业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发展;(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
(三)支持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建设;
(四)支持企业并购重组、上市融资;
(五)支持其他有利于县域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九条产业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申报:企业或项目单位向县产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评审立项:县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三)资金拨付:县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四)监督管理:县产业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绩效考核
第十条产业基金的风险控制:
(一)建立风险识别、评估和预警机制;
(二)加强项目审批和监管,确保投资安全;
(三)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项目投资损失。
第十一条产业基金的绩效考核:
(一)设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
(二)定期对产业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三)考核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续期、退出等决策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