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田庄依附人口社会地位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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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田庄依附人口社会地位辨析
杜庆余
【摘要】汉代田庄主以雇佣劳动或收取地租为手段控制的宗族、宾客、徒附、部曲、奴婢等众多依附人口,除奴婢外,他们不仅在法律上是国家的编户齐民,而且在社会现实中,其绝大多数也处在国家掌控之中,承担国家的义务.即使是在东汉末年群雄并起的非正常社会状态下,田庄中的依附人口即便不在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也在地方割据政权的控制之下.否则,在当时社会条件下,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权都将无法正常运转.
【期刊名称】《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8(000)003
【总页数】5页(P100-104)
【关键词】汉代田庄;依附人口;编户齐民;汉代政策
【作者】杜庆余
【作者单位】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山东,济南,250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社会科学
汉代田庄依附人口社会地位辨析杜庆余摘要: 汉代田庄主以雇佣劳动或收取地租为手段控制的宗族、宾客、徒附、部曲、奴婢等众多依附人口,除奴婢外,他们不仅在法律上是国家的编户齐民,而且在社会现实中,其绝大多数也处在国家掌控之中,承担国家的义务。
即使是在东汉末年群雄并起的非正常社会状态下,田
庄中的依附人口即便不在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也在地方割据政权的控制之下。
否则,在当时社会条件下,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权都将无法正常运转。
关键词: 汉代田庄; 依附人口; 编户齐民; 汉代政策田庄是汉代地主经营地产的一种生
产组织形式,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以雇佣劳动或收取地租为手段控制着众多依附人口,如田庄主的宗族、宾客、徒附、部曲、奴婢等。
汉代的奴婢不属于国家
的“编户齐民” ,而是主人的私有财产,没有登记在主人户籍簿上的资格,只
能如同牛马一般登记于主人的财产簿上,不必承担国家的义务。
这一点学者们基本认同。
但是,田庄中除奴婢外的其他依附人口的地位,特别是在国家中的地位,尚存在不小的分歧。
很多学者认为田庄中的依附人口已经脱离了国家的户籍,不
再承担国家的各种义务。
如傅玫说: “农民一旦成为佃客,也就失去了人身的独立。
他们不再是封建国家的‘ 编户齐民’ ,不再和封建国家发生直接的联系,
从而不必承担封建国家的各种赋役。
” 林剑鸣指出: “ ‘ 徒附’ 已经脱离国家
编户,成为统治庄园的豪族地主属下的成员,因此,他们不仅要为庄园主进行
繁重的劳动生产,而且全家都要世代依附于豪强地主。
”乌廷玉、王育民、葛
剑雄、萧放等也持类似看法。
持不同意见的学者则认为,田庄中的依附人口在法律上仍然是国家控制下的编户齐民,要承担国家的义务。
如朱绍侯说: “地主虽
然实际上役使着大量的徒附、客和佣耕者,但国家并没有承认地主占有依附农民的权利。
” “在法律上,他们仍是国家直接控制下的编户齐民。
” 王彦辉认为: “ 在法律上受地主役使的依附农仍然是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国家并没有承
认地主对依附农民的占有权利。
” 柳春藩、袁延胜等持相似观点。
对于自己的
论点,只有少数学者做了简要阐述,多数学者并未加以具体的分析说明。
①看来,汉代田庄中依附人口的社会地位究竟如何,还有待进一步辨析和澄清。
收稿日期: 2007 05 31作者简介: 杜庆余,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助理研究员( 山东济南 250002) 。
①具体参见傅玫 : 《豪族大土地所有制与士族门阀》,《中国古
代地主阶级研究论集》,天津: 南开大学出版社, 1984 年,第 144 页; 林剑鸣 : 《秦汉史》,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第 828 页; 乌廷玉 : 《中国历
代土地制度史纲( 上) 》,长春: 吉林大学出版社, 1987年,第 133 页; 王育民 : 《东汉人口考》,《上海师范大学学报》 1988 年第 3 期; 葛剑雄 : 《中国人口
发展史》,福州: 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 年,第 118 页; 萧放 : 《“四民月令” 与东汉贵族庄园生活》,《文史知识》 2001 年第 5 期; 朱绍侯 : 《秦汉土地制
度与阶级关系》,郑州: 中州古籍出版社, 1985 年,第 219 220 页; 王彦辉 : 《论汉代的豪民役使与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东北师大学报》 2001 年第 4期;柳春藩 : 《东汉地主制经济发展的特点》,《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91 年第 4 期; 袁延胜 : 《论东汉的户籍问题》,《中国史研究》 2005 年第 1 期。
100杜庆余摘要:汉代田庄主以雇佣劳动或收取地租为手段控制的宗族、宾客、徒附、部曲、奴婢等众多依附人口,除奴婢外,他们不仅在法律上是国家的编户
齐民,而且在社会现实中,其绝大多数也处在国家掌控之中,承担国家的义务。
即使是在东汉末年群雄并起的非正常社会状态下,田庄中的依附人口即便不在中
央政府的控制之下,也在地方割据政权的控制之下。
否则,在当时社会条件下,
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权都将无法正常运转。
田庄是汉代地主经营地产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以雇佣劳动或收取地租为手段控制着众多依
附人口,如田庄主的宗族、宾客、徒附、部曲、奴婢等。
汉代的奴婢不属于国
家的“编户齐民” ,而是主人的私有财产,没有登记在主人户籍簿上的资格,
只能如同牛马一般登记于主人的财产簿上,不必承担国家的义务。
这一点学者们
基本认同。
但是,田庄中除奴婢外的其他依附人口的地位,特别是在国家中的地位,尚存在不小的分歧。
很多学者认为田庄中的依附人口已经脱离了国家的户籍,不再承担国家的各种义务。
如傅玫说: “农民一旦成为佃客,也就失去了人身的
独立。
他们不再是封建国家的‘ 编户齐民’ ,不再和封建国家发生直接的联系,
从而不必承担封建国家的各种赋役。
” 林剑鸣指出: “ ‘ 徒附’ 已经脱离国家
编户,成为统治庄园的豪族地主属下的成员,因此,他们不仅要为庄园主进行繁重的劳动生产,而且全家都要世代依附于豪强地主。
乌廷玉、王育民、葛剑雄、萧放等也持类似看法。
持不同意见的学者则认为,田庄中的依附人口在法律上仍
然是国家控制下的编户齐民,要承担国家的义务。
如朱绍侯说: “地主虽然实际
上役使着大量的徒附、客和佣耕者,但国家并没有承认地主占有依附农民的权利。
” “在法律上,他们仍是国家直接控制下的编户齐民。
” 王彦辉认为 : “ 在法律上受地主役使的依附农仍然是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国家并没有承认地主对依附农民的占有权利。
” 柳春藩、袁延胜等持相似观点。
对于自己的论点,只有少数学者做了简要阐述,多数学者并未加以具体的分析说明。
①看来,汉代田庄中依附人口的社会地位究竟如何,还有待进一步辨析和澄清。
鸣:《秦汉史》,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第 828 页; 乌廷玉 :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史纲( 上) 》,长春: 吉林大学出版社, 1987年,第133页;王育民 : 《东汉人口考》,《上海师范大学学报》 1988 年第 3 期; 葛剑雄 : 《中国人口发展史》,福州: 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 年,第 118 页; 萧放 : 《“四民月令” 与东汉贵族庄园生活》,《文史知识》 2001 年第 5 期; 朱绍侯 : 《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郑州: 中州古籍出版社, 1985 年,第 219 220 页; 王彦辉 : 《论汉代的豪民役使与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东北师大学报》 2001 年第4
一、田庄依附人口在田庄中的地位( 一) 宗族田庄中与田庄主同宗的居民被称为“宗族” 或“九族” 、“同宗” 、“宗人” 。
田庄主是宗族的首脑、大家长,也是田庄统治的核心。
田庄中的大部分宗族是普通农民,他们之间以血缘关系联
系起来。
由于各家庭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的不同,他们在宗族内的地位也高低不同。
贫困的宗族成员多沦为田庄主的宗法性依附农民,受田庄主的役使。
战乱时期,宗族成员对身为宗族长的田庄主的人身依附更为加强。
王莽末年,钜鹿大姓
耿纯举族追随刘秀,“ 率宗族宾客二千余人,老病者皆载木自随” ( 《后汉书·耿纯传》 ) ,邓晨、寇恂、刘植等人的宗族成员也无不如此。
宗族间有着严格的长幼尊卑之序。
田庄中的各种活动、礼节往来,都要严格遵守这种关系。
宗族通过血缘宗法的约束,不论“ 室家尊卑,无大无小” ,都要对身为宗法家长
的田庄主尽最大的礼敬,服从他的指挥,每当逢年过节,要向他“ 称觞举寿” ,平时也要“ 朝夕礼敬,常若公家” ( 《后汉书·樊宏传》 ) 。
宗族成员追随田庄主,战乱时期要为田庄主冲锋陷阵,保卫田庄,平时要为田庄主从事各种劳动。
租种田庄主土地的宗族要向田庄主缴纳地租。
因此,田庄主与同宗族的人既是宗族关系,又是主仆或主佃关系。
田庄主要承担保护宗族的责任,对贫困的宗族成员进行赈济,如《后汉书·樊宏传》载樊重“赈赡宗族,恩加乡闾” 等。
这类
定期的、例行的赈济活动,对于解决贫苦家庭困难、保持田庄安宁、稳定社会
秩序,有一定积极作用。
( 二) 宾客宾客是与田庄主非同宗的外来人口。
汉代田
庄中的宾客有一部分属于食客,大部分属于佣客。
离开自己的土地而到处游说的
游士为“ 食客” ,失去自己的土地“ 卖佣而播耕” 的人是“佣客” 。
佣客从身份上讲属于雇农,他们没有土地或土地很少,为生活所迫,不得不给田庄主
当雇工。
无论是食客还是佣客,人身是自由的,同田庄主之间没有严格的隶属关系。
由于他们要依靠田庄主才能生活,所以他们对田庄主有一定的依附性,要听从田庄主使唤。
食客与主人之间是一种攀附关系,无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
田庄
主蓄养食客,用以壮大自己的势力,食客也可帮自己排忧解难。
如《后汉书·来
歙传》载“来歙字君叔,南阳新野人也……汉兵起,王莽以歙刘氏外属,乃收
系之,宾客共篡夺,得免。
” ……但食客有时也会给他们的主人添麻烦。
他们有的依仗主人的势力,“ 以气力渔食闾里,至奸人妇女,持吏长短” ( 《汉书·何并传》 ) ,有时候还“放为盗贼” ,“吏不敢追” (《汉书·严延年传》 ) 。
佣客有的从事农业生产,即佣耕,如第五访“少孤贫,常佣耕以养兄嫂”
( 《后汉书·第五访传》 ) ; 有的则从事家务劳动或手工业劳动,如公沙穆“来游
太学,无资粮,乃变服客佣,为佑赁舂” ( 《后汉书·吴佑传》 ) ,申屠蟠
“ 家贫,佣为漆工” ( 《后汉书·申屠蟠传》 ) 。
佣客靠给田庄主打工生活,对
田庄主有一定的依附关系,但佣客一旦不给田庄主当雇工了,这种依附关系也就结束了,他们并不是被牢固地束缚在田庄之上。
雇主可以选择佣客,佣客也可以选择雇主。
佣客的流动性很大,汉代人对佣客又称之为“流佣” ,颜师古曰 : “ 流佣,谓去其本乡而行为人佣作。
” ( 《汉书·昭帝纪》 ) 佣客给田庄主当雇工,从田庄主那儿获得佣钱。
《太平经·大寿诫》曰: “ 时以行客,赁作富家,为其奴使。
一岁数千,衣出其中,余少可视,积十余岁,可得自用还故乡。
”
西汉后期,宾客的地位逐渐下降,对田庄主的依附性加强。
从王莽末年田庄主把
大批宾客武装起来的情况看,宾客对田庄主已有较强的依附性。
东汉后期,客的地位明显下降,史书常把他们与“奴婢” 并举,称“ 奴客”或“ 仆从宾客” 。
( 三) 徒附徒附是东汉时期出现的一个新称谓,范围比较广,包括贫困的宗族成员,地位下降的食客、失掉土地后投靠田庄的雇佣关系下的雇农( 佣客) 和租佃关系下的佃农等外族农民。
由于这些人员人口众多,并且依附于田庄主,所以称之为“ 徒附” ———李贤对“ 徒附” 的解释是“ 徒,众也。
附,亲也”
( 《后汉书·仲长统传》 ) 。
101(一)宗族田庄中与田庄主同宗的居民被称为“宗族” 或“九族” 、“同宗” 、“宗人” 。
田庄主是宗族的首脑、大家也是田庄统
治的核心。
田庄中的大部分宗族是普通农民,他们之间以血缘关系联系起来。
由
于各家庭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的不同,他们在宗族内的地位也高低不同。
贫困的
宗族成员多沦为田庄主的宗法性依附农民,受田庄主的役使。
战乱时期,宗族成
员对身为宗族长的田庄主的人身依附更为加强。
王莽末宗族间有着严格的长幼尊卑之序。
田庄中的各种活动、礼节往来,都要严格遵守这种关系。
宗族通过血缘宗
法的约束,不论“ 室家尊卑,无大无小” ,都要对身为宗法家长的田庄主尽最
大的礼敬,服从他的指挥,每当逢年过节,要向他“ 称觞举寿” ,平时也要“ 朝夕礼敬,常若公家” ( 《后汉书·樊宏传》 ) 。
宗族成员追随田庄主,战乱时期要为田庄主冲锋陷阵,保卫田庄,平时要为田庄主从事各种劳动。
租种田庄主土地的宗族要向田庄主缴纳地租。
因此,田庄主与同宗族的人既是宗族关系,
又是主仆或主佃关系。
田庄主要承担保护宗族的责任,对贫困的宗族成员进行赈济,如《后汉书·樊宏传》载樊重“赈赡宗族,恩加乡闾” 等。
这类定期的、
例行的赈济活动,对于解决贫苦家庭困难、保持田庄安宁、稳定社会秩序,有
一定积极作用。
二)宾客宾客是与田庄主非同宗的外来人口。
汉代田庄中的宾客有
一部分属于食客,大部分属于佣客。
离开自己的土地而到处游说的游士为“ 食客” ,失去自己的土地“ 卖佣而播耕” 的人是“佣客” 。
佣客从身份上讲属
于雇农,他们没有土地或土地很少,为生活所迫,不得不给田庄主当雇工。
无论是食客还是佣客,人身是自由的,同田庄主之间没有严格的隶属关系。
由于他们要依靠田庄主才能生活,所以他们对田庄主有一定的依附性,要听从田庄主使唤。
食客与主人之间是一种攀附关系,无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
田庄主蓄养食客,用以壮大自己的势力,食客也可帮自己排忧解难。
如《后汉书·来歙传》载“来歙
字君叔,南阳新野人也……汉兵起,王莽以歙刘氏外属,乃收系之,宾客共篡夺,得免。
” ……但食客有时也会给他们的主人添麻烦。
他们有的依仗主人的势力,“ 以气力渔食闾里,至奸人妇女,持吏长短” ( 《汉书·何并传》 ) ,有时候还“放为盗贼” ,“吏不敢追”佣客有的从事农业生产,即佣耕,如第五访“少孤贫,常佣耕以养兄嫂” ( 《后汉书·第五访传》 ) ; 有的则从事家务劳动或手工
业劳动,如公沙穆“来游太学,无资粮,乃变服客佣,为佑赁舂” ( 《后汉书·吴佑传》 ) ,申屠蟠“ 家贫,佣为漆工” ( 《后汉书·申屠蟠传》 ) 。
佣客
靠给田庄主打工生活,对田庄主有一定的依附关系,但佣客一旦不给田庄主当雇工了,这种依附关系也就结束了,他们并不是被牢固地束缚在田庄之上。
雇主可
以选择佣客,佣客也可以选择雇主。
佣客的流动性很大,汉代人对佣客又称之为“流佣” ,颜师古曰: “ 流佣,谓去其本乡而行为人佣作。
” ( 《汉书·昭帝纪》 ) 佣客给田庄主当雇工,从田庄主那儿获得佣钱西汉后期,宾客的地位逐渐下降,对田庄主的依附性加强。
从王莽末年田庄主把大批宾客武装起来的情况看,宾客对田庄主已有较强的依附性。
东汉后期,客的地位明显下降,史书常把他们与“奴婢” 并举,称“ 奴客” 或“ 仆从宾客” 。
三)徒附徒附是东汉时期出现的一个新称谓,范围比较广,包括贫困的宗族成员,地位下降的食客、失掉土
地后投靠田庄的雇佣关系下的雇农( 佣客) 和租佃关系下的佃农等外族农民。
由于
这些人员人口众多,并且依附于田庄主,所以称之为“ 徒附” ———李贤对“ 徒附” 的解释是“ 徒,众也。
附,亲也” ( 《后汉书·仲长统传》 ) 。
徒附
中与田庄主非同宗的佃农是田庄依附人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租种田庄主
的土地,向田庄主交纳地租。
佃农与田庄主的关系主要是经济关系,在国家法律上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佃农同宾客一样也可以离开田庄。
租佃关系下的佃农一般只是按租约交纳一定数量的田租,他们的劳动一般不会像雇农和奴婢那样受田庄主的直接强制。
因为在地租实行实物分成的情况下,粮食产量的高低虽影响田
庄主的收获,但也影响佃农自身的收获。
若实行的是定额地租,田庄主更不会操心佃农如何耕种。
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无需田庄主强迫,佃农都会努力耕作。
虽然佃农等依附人口在法律上与田庄主的地位是平等的,但他们对田庄主确有依附性,因为他们要靠租种田庄主的土地才能生活。
但这种依附关系也只是在佃农租种田庄主土地时才有的。
佃农一旦不再租种田庄主的土地,佃农和田庄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也即告结束。
不过,农民一旦成为佃农,多数人会慢慢失去人身的独立,他们同雇农一样在汉代是一个不稳定的阶层,常因破产而沦为奴隶。
( 四) 部曲“ 部曲” 原是军队用语,随着田庄主势力的扩张和社会的动荡不安,田庄主为
了保护自己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开始在田庄中设立私人武装,部曲被泛用为家兵
或部下的术语。
田庄私人武装的来源是田庄中的宗族子弟和其他依附农民中的青
壮年男子。
东汉前期,利用“ 宾客” 作私人武装的情况尚未普遍化,到了东汉
末年,由于战乱兵祸不断,国家政权无力保证田庄的安全,一些田庄主便纷纷武装自己的宗族宾客,“聚众自保” ,并在田庄建立坞壁。
田庄主进一步利用依
附农民充当部曲,扩充自己的私人武装,壮大自己的势力。
根据《四民月令》
记载,可知田庄里的部曲除了平时给田庄主看家护院以外,农忙季节要参加农业生产,从事耕作; 农闲时节要进行训练、整修坞堡等。
从四川成都天回山第三号崖墓中出土的东汉持铲农夫俑和持盾武士俑来看,田庄中农民和部曲的身份与地位是一样的。
他们的衣着完全相同,都身穿短衣,脚踏草鞋,又腰间都右悬环柄
小刀,左前佩大刀。
① 这也说明农民和部曲一样,平时参加生产,遇有紧急情况,就要上阵打仗。
当然,也有学者不持这种观点,如柳春藩认为“东汉时期
有‘部曲’ 称谓的人参加生产劳动是很有限的” 。
②
二、田庄依附人口在国家中的地位关于汉代田庄依附人口在国家中的地位,学者
们争议颇大。
而笔者以为,田庄中的依附人口,除奴婢外,其他人员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现实中都是汉代国家的“编户齐民” ,是自由民,不可像奴婢那样随
意买卖,承担国家的赋税徭役。
这可以从汉代政府人口管理政策的制约和田庄主自身的利害考量方面加以推论和验证。
首先,汉代具有严密的户籍监管制度。
由于
实行重人轻地的赋役政策,广大个体小农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控制人口对汉代统治起举足轻重的作用。
徐干在《中论·民数》中说: “民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
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
以作军旅。
国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
” 因此,汉代统治者很重视户籍的登记
管理,制定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规定人人必须着籍。
为避免人口脱籍,民人迁移时要先取得地方官府“ 更籍” 的允许,外出要有官府颁发的“符” 、“传” 等凭证。
汉代在进行严密户籍登记管理的同时建立了严格的人口核查制度。
除了县衙的有关官吏直接到各乡进行案比外,还会集结县内民众统一案验、登记。
各地官员在每年八月征收赋税的同时要案验户口。
各地要将案比的结果编造成册
呈报中央,称为“上计” 。
汉政府对“案比” 、“上计” 极为重视,皇帝经常亲受上计,并将其作为考核地方官吏治绩的主要内容。
对农民的脱籍流亡,汉政府制定了许多强制流民返乡的法规,如“舍匿法” 、“ 流民法” 等,以加强对流民的控制。
正是由于汉代有较为严密的户籍登记管理和人口核查制度以及
严格的惩罚隐匿人口的措施,农民很难脱离户籍,豪强地主也不敢轻易隐匿人口作为役使的对象。
在这102 ① ② 刘志远 : 《成都天回山崖墓清理记》,《考古学报》 1958 年第 1 期。
柳春藩 : 《东汉地主制经济发展的特点》,《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91 年第 4 期。
徒附中与田庄主非同宗的佃农是田庄依附人口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租种田庄主的土地,向田庄主交纳地租。
佃农与田庄主的关系主要是经济关系,在国家法律上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佃农同宾客一样也可以离开田庄。
租佃关系下的佃农一般只是按租约交纳一定数量的田租,他们
的劳动一般不会像雇农和奴婢那样受田庄主的直接强制。
因为在地租实行实物分成的情况下,粮食产量的高低虽影响田庄主的收获,但也影响佃农自身的收获。
若实行的是定额地租,田庄主更不会操心佃农如何耕种。
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无需田庄主强迫,佃农都会努力耕作。
虽然佃农等依附人口在法律上与田庄主的地位
是平等的,但他们对田庄主确有依附性,因为他们要靠租种田庄主的土地才能生活。
但这种依附关系也只是在佃农租种田庄主土地时才有的。
佃农一旦不再租种田庄主的土地,佃农和田庄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也即告结束。
不过,农民一旦成为佃农,多数人会慢慢失去人身的独立,他们同雇农一样在汉代是一个不稳定的阶层,常因破产而沦为奴隶。
四)部曲“ 部曲” 原是军队用语,随着田庄主势力的扩张
和社会的动荡不安,田庄主为了保护自己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开始在田庄中设立私人武装,部曲被泛用为家兵或部下的术语。
田庄私人武装的来源是田庄中的宗
族子弟和其他依附农民中的青壮年男子。
东汉前期,利用“ 宾客” 作私人武装的情况尚未普遍化,到了东汉末年,由于战乱兵祸不断,国家政权无力保证田庄的安全,一些田庄主便纷纷武装自己的宗族宾客,“聚众自保” ,并在田庄建立坞壁。
田庄主进一步利用依附农民充当部曲,扩充自己的私人武装,壮大自己的势力。
从事耕作; 农闲时节要进行训练、整修坞堡等。
从四川成都天回山第三号崖墓中出土的东汉持铲农夫俑和持盾武士俑来看,田庄中农民和部曲的身份与地位是一样的。
他们的衣着完全相同,都身穿短衣,脚踏草鞋,又腰间都右悬环柄小刀,左前佩大刀。
① 这也说明农民和部曲一样,平时参加生产,遇有紧急情况,就要上阵打仗。
当然,也有学者不持这种观点,如柳春藩认为“东汉时期有‘部曲’ 称谓的人参加生产劳动是很有限的” 。
②首先,汉代具有严密的户籍监管制度。
由于实行重人轻地的赋役政策,广大个体小农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控制人口对汉代统治起举足轻重的作用。
徐干在《中论·民数》中说: “民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度。
因此,汉代统治者很重视户籍的登记管理,制定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规定人人必须着籍。
为避免人口脱籍,民人迁移时要先取得地方官府“ 更籍” 的允许,外出要有官府颁发的“符” 、“传” 等凭证。
汉代在进行严密户籍登记管理的同时建立了严格的人口核查制度。
除了县衙的有关官吏直接到各乡进行案比还会集结县内民众统一案验、登记。
各地官员在每年八月征收赋税的同时要案验户口。
各地要将案比的结果编造成册呈报中央,称为“上计” 。
汉政府对“案比” 、“上计” 极为重视,皇帝经常亲受上计,并将其作为考核地方官吏治绩的主要内容。
对农民的脱籍流亡,汉政府制定了许多强制流民返乡的法规,如“舍匿法” 、“ 流民法” 等,以加强对流民的控制。
正是由于汉代有较为严密的户籍登记管理和人口核查制度以及严格的惩罚隐匿人口的措施,农民很难脱离户籍,豪强地主也不敢轻易隐匿人口作为役使的对象。
在这102②刘志远 : 《成都天回山崖墓清理记》,《考古学报》 1958 年第 1 期。
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