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师范学院科学研究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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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科学研究奖励办法
(修订)
宛院发[2011]177号
为贯彻落实学校提出的“质量提升、内涵带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教职工进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精品力作,不断提升我校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的奖励经费来自学校专项经费。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的单位署名同为“南阳师范学院”的,只奖励通讯作者。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第一单位署名为“南阳师范学院”的成果完成人或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及集体,按标准全额奖励。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第二单位署名为“南阳师范学院”的按标准全额的40%奖励。
第三条凡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的科研成果;未经学校科研处申报的科研项目、成果或奖励;未经学校同意或备案与外单位联合上报的科研成果奖;学校及其有关部门单列的科研成果奖;获得的非职务发明专利等,均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二章科研项目立项奖
第四条国家级科研项目奖励项目主持人50000元/项。
项目主持人可以申请享受卧龙学者特殊津贴,批准后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国家级科研项目指的是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教育、艺术单列学科)等。
第五条横向联合项目,从到账经费中提取10%作为奖金。
第三章获奖成果奖
第六条获奖成果是指获得由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评定授予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的最高科学技术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奖、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等奖励的成果。
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级一等奖 250000 元
国家级二等奖 100000 元
国家级三等奖 50000 元
(2)省部级一等奖 30000 元
省部级二等奖 20000 元
省部级三等奖 10000 元
(3)厅局级一等奖 1000 元
上述奖励中,成果形式为论文或调查(研)报告者按本条款对应奖励额度的半数奖励(省部级一等奖及其以上获奖成果不受此限);厅局级奖励中,河南省自然科学论文奖全额奖励。
第四章论文奖
第七条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0元。
第八条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该期刊在JCR分区表(以在计算科研奖励时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最新分区表为准)1区的,每篇奖励60000元;该期刊在分区表2区的,每篇奖励35000元;该期刊在分区表3区的,每篇奖励15000元;该期刊在分区表4区的,每篇奖励6000元。
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被《工程索引(E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第九条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数据库(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5000元。
以国际会议论文集形式发表,被《工程索引(EI)》、《科学和技术会议引文索引(ISTP)》或《人文社会科学会议索引(ISSHP)》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元。
第十条在学校指定的《一级学术期刊》(见附件一)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介绍性、工作经验交流、书评类文章和短论除
外),社会科学类每篇奖励8000元(其中带“*”号期刊,每篇奖励20000元。
);自然科学类每篇奖励6000元(其中带“*”号期刊,每篇奖励8000元。
);在学校指定的《二级学术期刊》(见附件二)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介绍性、工作经验交流、书评类文章和短论除外),每篇奖励3000元;其它不予奖励。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学术类)发表的字数超过3000的论文,每篇奖励12000元。
《一级学术期刊》、《二级学术期刊》的认定根据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变化情况而进行必要的调整。
申报奖励的论文字数,理科不少于2000字、文科不少于3000字。
对特别优秀的、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可适当放宽此限。
第十一条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每篇奖励20000元;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在5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3000元。
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摘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第十二条译文按同等级别论文的一半奖励。
第五章著作奖
第十三条在学校指定的导向出版社(见附件三)出版的专业性学术著作每部奖励10000元。
第十四条译著按同等级别著作的80%奖励。
以上著作,字数在20万字以上的全额奖励;不足20万字的,每少1万字,其奖励额度递减10%,但最低降至50%。
著作为独著的全额奖励,每增加一名作者,其奖励额度递减25%。
系列丛书若为同一书号,按一部著作奖励。
对其中已获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科研启动费等学校资助的著作不再奖励。
第六章艺术、体育类作品与奖励
第十五条美术类
1、在文化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美术家协会联合主办的每5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50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30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5000元;优秀奖作品每件奖励5000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1000元。
2、在中国文联和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每4年一届的全国书法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20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0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5000元;优秀奖作品每件奖励3000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1000元。
3、在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每3年一届的全国摄影艺术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0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5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3000元;优秀奖作品每件奖励1000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500元。
4、在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单项展和河南省美术作品展(每五年一届)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0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5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3000元;优秀奖作品每件奖励1000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500元。
5、在省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5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500元。
第十六条音乐类
1、在中宣部、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比赛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项奖励50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项奖励30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项奖励15000元;优秀奖作品每件奖励5000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1000元。
2、在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或省委宣传部主办的专业比赛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项奖励20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项奖励10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项奖励5000元;优秀奖作品每件奖励3000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500元。
3、在省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主办的届赛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5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500元。
4、以南阳师范学院名义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文艺作品,每项奖励5000元。
第十七条体育类
1、在参加全国运动会比赛中,获得金牌(第一名)奖励50000元;银牌(第二名)奖励30000元;铜牌(第三名)奖励15000元;
2、在参加全国锦标赛、全国甲级联赛等全国性单项比赛或河南省运动会中,获得金牌(第一名)奖励10000元;银牌(第二名)奖励5000元;铜牌(第三名)奖励3000元。
第七章发明专利奖
第十八条凡属职务发明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者,学校支付其申请费和三年年费,专利授权后每项奖励5000元。
第八章申请奖励的步骤和要求
第十九条科研奖励每年度进行一次。
由所在单位核实无误后连同申报材料(原件)一起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汇总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条张榜公布,执行争议期制度。
自公布之日起,可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
异议采取书面形式,需写明单位、
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事实依据等基本信息报科研处,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奖金)者,一经发现,除撤销其获奖荣誉、追回奖金外,依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根据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同一成果只按最高金额奖励一次,奖金不重复发放。
多次获奖且获得的最低奖励等级为省部级一等奖及其以上的成果,不受此限。
第二十三条凡由我校(第一署名单位)与校外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奖励额度根据共同完成的单位数按10%递减。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未尽事宜由科研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南阳师范学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一级学术期刊目录
附件二
二级学术期刊目录
附件三
导向出版社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