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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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额; (6)有财产担当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
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债权
二、破产债权
❖ (三)债权不必申报的范围 为更好的维护职工权益,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
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 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也就是职工债权,不必申报,有管理人调查后列出 清淡并予以公示。
第四节 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与债权人会议
一、管理人制度
❖ (二)对管理人任职资格的规定 ❖ 1.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管理人可以由以下机构或个人担任: (1)由指定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 (3)破产清算事务所所。 (4)其他中介机构。 (5)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个人,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前者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以及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资不抵债现象明显、易于判断的案件。后者适用于债权人提 出破产申请以及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资不抵债现象不易判 别的破产案件。
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 (一)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为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
❖ (二)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
继续进行。第一,对已提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止; 已经审结但尚未申请或移送执行的,不得再提起新 的执行程序。第二,应当终止的仅限于以财产为标 的执行程序,对债务人提起的非财产性的执行程序 可继续执行。
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
❖ (四)对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
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一方面,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企业已丧失对其
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利,从而无权在接受债务的清偿和财产 的交付。另一方面,为避免财产交付给债务人企业的人员后 被隐匿及私分现象发生,向管理人交付财产极为必要。
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 (一)管辖的确定
破产案件由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有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债务人住所地,通常认为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若债务人没有办事机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认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有无管辖权,应以破产案件受理时 债务人的情况为准。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改变所在地的, 不影响管辖权的确定。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债权 ❖ 第四节 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与债权人会议 ❖ 第五节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 第六节 破产清偿程序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内涵
❖ (一)破产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但应当参加职业个人保险。
第四节 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与债权人会议
一、管理人制度
❖ (二)对管理人任职资格的规定 ❖ 2.管理人执业资格的确认
我国创建破产管理人制度后,应当进行严格的 资格管理。若发生如下情况,不可担任管理人:因 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职业证 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 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 (二)破产案件受理程序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通知中应告知债务人不得转移财产、 逃避债务,不得进行有碍于公平清偿的行为,以及进行这些 违法行为时的法律责任。鉴于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对债务人 的权利、经营活动、商业声誉将产生重大影响,所以人民法 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时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第四节 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与债权人会议
一、管理人制度
(二)对管理人任职资格的规定 ❖ 4.管理人的指定方式
管理人的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介三种方式。随机 方式是一般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随机方式包括 轮候、抽签、摇号等形式。对金融机构或重大、复杂、债务 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有必要采取竞争的方式制定管 理人。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 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破 产案件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 人。
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 (三)债务人企业涉讼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
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终止。在管 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与管理事务后,该诉讼或者 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
❖ (一)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
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
❖ (三)解除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应当解除。债务人财产自动受到破产程序禁止个别清偿保全 效力的保护。保全措施包括民事诉讼保全措施和行政处罚中 的保全措施,还包括刑事诉讼中公安部门、司法部门采取的 相关措施。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 (二)破产申请费用
根据新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应当缴纳申请费。破产申请费不由 申请人预交,在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缴纳。
❖ (三)破产申请的撤回
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 求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申请情人撤回破产申请的,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二、企业破产法律的适用范围
❖ (二)企业破产法律的适用地域范围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采取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破产案 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企业破产法》启动 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 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 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 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 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债权
一、债务人财产
❖ (二)我国立法对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规定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债权
二、破产债权
❖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 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
第四节 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与债权人会议
一、管理人制度
❖ (一)管理人制度的概念
管理人制度是破产程序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制度。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指破产 案件受理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之下全面接管债 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 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债权
一、债务人财产
❖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与性质
债务人财产是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新增加的概念,之 前使用的仅是破产财产的概念。破产财产的概念适用于债务 人被宣告破产后对其财产的称谓;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则适用 于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之前对其财产的称谓,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便改称为破产财产。
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
❖ (六)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为了保障企业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自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 人的有关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 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本地离开住所地;不的信任其他企业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二、企业破产法律的适用范围
❖ (一)企业破产法律的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直接 适用范围与参照适用范围两种情况。破产法还规定有主体适 用的一些特殊情况——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具有破产法定情形的,国务 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 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内涵
❖ (一)破产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 破产概念的法律特征:
❖ 特征区分点
法律特征介绍

❖ 债务清偿
❖ ❖
从对债务的清偿角度看,破产具有执行程序的属性。执行程序 属于司法程序,故破产必须在法院的管辖和支配下进行,其他 机构没有承接破产案件的权力。
❖ 启动原因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原因。
❖ (二)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 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 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 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形式意义上,狭义的破产法专指 破产法典。广义的破产法则还包括其他有关破产的法律、法 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散见于其他立法中的调整破 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进行破产 清算的法律;广义的破产法则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 要目的的和解与重整制度的法律。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 现象。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破产已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经济 和社会现象。破产法律制度不仅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更着眼于调整债权人相互之间乃至债权人、 债务人与社会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上的破 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 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其清算 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
❖ (五)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置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 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 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决定解除或继续 履行合同,应当以保障债权人权益最大化为原则,同时还应 当考虑到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而可能提出的损害赔偿额, 综合权衡利弊。
❖ 清算程度

破产是对债务人现有的全部法律关系较为彻底的清理和结算。在 企业破产情形下,破产程序的启动将直接导致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后果
❖ 实施宗旨

破产程序的实施宗旨是要保证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合理 保护,并进而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内涵
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原因
❖ 发生破产的原因是指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基 本条件,也是法院裁定受理案件时的判断标准。企 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清理债务。
❖ 破产原因实际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
第四节 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与债权人会议
一、管理人制度
(二)对管理人任职资格的规定 ❖ 3.管理人列席和报告制度
管理人通过列席债权人会议,执行法定职责。通过列席 制度,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 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债权
二、破产债权
❖ (二)破产债权的内涵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虽有担保但放弃 பைடு நூலகம்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2)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 的利息;
(3)连带之债的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4)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5)清算组解除合同而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其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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