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上诉人唱片有限公司、上海森蓝电脑网络有限公司因邻接权纠纷一案-优秀word范文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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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唱片有限公司、上海森蓝电脑网络有限公司
因邻接权纠纷一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唱片有限公司(Universal Music 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北京道1号15字楼(15/F, ONE PEKING, NO.1 PEKING ROAD, TSIM SHA TSUI, KOWLOON, HONGKONG)。
法定代表人洪,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森蓝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37-1号2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加,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许新根,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人,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森蓝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蓝公司)因邻接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X)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X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X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孙黎卿,被告委托代理人许新根、周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