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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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
系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8.19
•【字号】驻政〔2009〕73号
•【施行日期】2014.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担保物权
正文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
见
驻政〔2009〕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为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财政为依托建立健全融资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2009〕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若干意见》(豫政〔2009〕3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意义 1.中小企业是我市
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对促进经济发展、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增加财政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发展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打造信用驻马店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重点,认真落实扶持政策,切实改善发展环境,依法加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信用担保机构不断增强实力,为全市经济建设服务。
二、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主要途径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由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信用再担保机构组成的担保服务组织群体。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多元投入、多层次构建、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总体思路,积极引导、鼓励、扶持设立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机构。
在全市建立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为龙头,县级信用担保机构为重点,有较强融资能力、覆盖全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到2012年,全市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力争达到10亿元。
3.加快发展政府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设立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政策性担保机构)。
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在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中的积极引导、增强实力、提高信用、风险补偿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等方面的作用。
市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要以信用再担保业务为主业,积极为县、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以提升县、区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水平,创造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条件,提高全市信用担保业整体素质、风险控制水平和重大项目融资担保能力。
到2012年,全市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4亿元以上,其中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分别达到1亿元以上,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分别达到3000万元以上。
4.大力发展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民
间资本出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发展信用担保机构的积极性。
5.积极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
鼓励由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牵头,组织设立互助性会员制信用担保机构,对会员提供封闭式融资性担保服
务。
6.积极吸引省外、国(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信用担保机构。
积极支持省外、国(境)外投资者以合资、独资方式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引进有实力的跨国(境)、跨省信用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广泛开展多层次、跨领域的交流合作。
7.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之间开展分保、联保等合作。
分散融资担保风险,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增强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能力。
三、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8.加强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
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信息交流机制,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信用担保机构的放大倍率;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有效抵(质)押资产少等实际,金融机构应研究推出适合中小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根据信用担保机构的资信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可采取“一次综合授信、周转使用”的方式,协商确定信用担保机构授信额度。
9.金融机构对信用担保机构承保的项目要提高审批效率。
金融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
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调查、风险评估、贷后监管等,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要协调联动、共同负责,形成安全有效的保、贷、还运行机制。
政府要把各银行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授信额度和对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额度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奖励。
四、加大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10.建立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和再投入机制。
从2010年开始,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担保业务开展好、运营健康、风险控制力强、经济效益高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增强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和融资担保能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区采取“一次注入、分期偿还”的方式,通过争取软贷款、发行信托投资计划等方法,做大做强信用担保机
构。
对其他性质的担保机构,可根据业绩给予一定的奖励。
11.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各级财政要按财政出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偿本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和补充风险准备金。
政策性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再担保余额5%以内,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同级财政可给予一定补偿;对信用担保机构放大倍数超过3倍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担保贷款,其发生的代偿损失,同级财政要提高补偿率。
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商业性和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比照对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政策,由省、市级财政按每年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2.实行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税法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
免税期满的信用担保机构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免税;对其他信用担保机构也可执行营业税免征政策。
13.实行优惠利率和共担风险政策。
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信用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给予利率优惠,并积极与信用担保机构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监督管理14.建立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行、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日常工作。
15.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应及时给予办理;国土、规划、建设和房管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产抵押登记;税务部门对查询被保企业纳税情况应全力配合;人民银行要为担
保公司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查询业务,协调各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合理授信;公、检、法部门要帮助担保公司加大对违约资金的追偿力度,震慑违约行为,维护经营环境。
16.实行信用担保机构准入制度。
申请设立或变更信用担保机构时,要严格依照规定的审批条件,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审核,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
信用担保机构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应到同级中小企业服务局登记备案,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17.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经营行为。
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晰产权,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要建立分级审批、审保分离、风险预警等内控制度;根据客户资源、条件,依法设计灵活多样、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有效控制风险;对于经营情况良好、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应适当降低授信条件,不增加反担保附加条件;坚持风险分散原则,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
18.规范政策性担保机构业务范围。
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办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决策;市财政出资控股组建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作为市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的平台,为市级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并为县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服务,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以及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担保和资金运用业务。
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担保业务的主要对象:市担保公司重点服务在驻马店市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优先扶持产业集聚区内的中小企业。
申请担保贷款的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1)申请担保企业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实力强、成长性好、基本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2)必须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会计独立核算、在银行开设基本帐户、能按章纳税;(3)连续经营1年以上,会计核算规范,净现金流量指标合理的企业;(4)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有
一定的可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作为担保的反担保标的物。
19.规范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及担保额度、期限。
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政策性担保机构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下浮,不允许上浮。
为企业担保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申请借款企业的注册资本,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
根据企业偿还能力、贷款用途确定贷款期限,单个企业或项目的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0.强化信用担保机构资产与财务管理。
信用担保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有效防范担保风险;认真编制并按季度、年度向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统计报表,向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报送财务和对外担保情况。
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按季度、年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统计报表。
21.强化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
市县财政要认真履行国有出资人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财务制度,切实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做好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
组织实施对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就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风险控制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成本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支持和对财政控股信用担保机构高管人员任免奖惩的主要依据。
对不以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业、抽逃挪用注册资本、未经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信用担保机构,要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
22.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制度。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评级结果作为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和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的重要依据。
23.加强信用担保行业人才培养。
各级政府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培训,逐步建立信用担保行业从业人员的核准制度,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
质,推进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24.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退出机制。
信用担保机构在履行代偿行为时如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清偿有关债务,退出信用担保行业。
25.发挥信用担保协会作用。
要尽快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协会,积极开展面向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技术资格评定、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和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信用担保机构自身建设,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又好又快发展。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