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县城房地产业全面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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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县城房地产业全
面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1.20
•【字号】云政办发[2007]264号
•【施行日期】2007.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县城房地产业全面发展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264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促进县城房地产业全面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促进县城房地产业全面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城建设的决定》(云政发[2006]58号)和全省县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全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现就促进全省县城房地产业全面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全面发展县城房地产业重要性的认识
房地产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
促进全省县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调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
快增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和住房分配货币化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部分县城开始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积极发展房地产市场。
特别是2003年在部分县城开展全面发展房地产业试点工作以来,部分县城房地产业得到快速发展。
但从总体上看,全省县城房地产业才刚刚起步,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县城房地产开发所占比重较小,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80%集中在昆明、玉溪、曲靖等城市;县城房地产业起步较晚,发展不平衡,还有部分县城住房供应仍采取以单位建房和个人自建为主的形式;县城房地产开发总体水平不高,多数县城房地产开发规模小、配套差、房屋设施不全、科技含量低;房地产产业链不完备,综合服务水平不高,与房地产市场配套的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没有得到较好发展;房地产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力量薄弱,管理手段落后等。
房地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具活力的先导性产业之一,具有关联性强、拉动力大的特点。
全面推进全省县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改善城镇居民居住环境;有利于推进县城建设,改变县城城市面貌;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增强地方财力;有利于拉动相关产业发展,全面提升县域经济水平;有利于扩大就业渠道,增加就业。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发展县城房地产业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全省县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面推进县城房地产开发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在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停止单位自建住房,严格限制个人自建住房。
依法利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开发建设住宅的,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规定。
从发文之日起,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开发建设住宅不满足上述条件和不符
合省里有关规定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境评价手续,建筑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筑施工许可。
(二)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原则,实现本区域内居民住房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各县(市、区)在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时,要按国家和省里关于调整住房结构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和布局,明确每一地块的相关指标和开发要求。
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的投资、用地和建设规模,稳步推进县城房地产开发。
(三)建立大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高收入家庭购买或承租高档商品住房相结合的新型住房供应体制。
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居民收入和居住需求情况,以满足普通居民住房为重点,制定住宅建设规划,拟定商品房开发导向性政策,引导住房结构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四)住房以小区开发为主要形式。
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集约节约利用资源,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要结合各地旅游资源优势和民族文化特色,积极发展旅游地产和文化地产,引导和支持房地产企业参与旅游小镇开发。
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有实力、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县(市、区)进行房地产开发,不断提高县城房地产开发质量和水平。
(五)以建设良性生态环境为宗旨,以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为目的,大力发展生态住宅和节地节能型住宅。
要以科技进步为手段,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程质量。
要加强节水设施的建设和配套,安装分户计量水表,促进建筑中水和小区再生水的循环利用。
县城房地产开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主要指标符合生态小区要求的,经开发企业按程序申报,州、市建设
主管部门初审和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即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生态小区政策优惠。
(六)规范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建立诚信为本、公平交易的市场规则。
商品房要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使用省里统一制作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执行“两书”制度(即《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大力发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一)要建立健全包括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咨询)在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规范房地产评估及经纪业务。
(二)支持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及经纪人协理条件的人员,通过培训、考试取得执(从)业资格。
(三)鼓励具备执(从)业资格的房地产估价、经纪人员组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对房地产投资较大、房地产业发展较快的县(市、区),可适当放宽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条件。
四、逐步推进物业管理
(一)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有利于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也是促进县城房地产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县(市、区)要做好政策和舆论引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
(二)凡新建的住宅小区都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5号)的要求,实施物业管理。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三)鼓励单位将自管房纳入社会化物业管理。
(四)在培育本土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时,积极引进外来企业从事物业管理。
五、切实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城市房屋租赁和出租房屋管理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措施。
(二)加强清理整顿,规范城市房屋租赁行为。
禁止不符合条件的房屋进入房屋租赁市场,取缔非法出租行为,确保市场公平。
(三)依法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严格执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对符合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手续。
六、认真做好房地产金融服务和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一)各县(市、区)要全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相适应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按照省里有关规定,经批准后视财力情况逐年提高。
各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将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重点放在房地产业发展较快的县(市、区),支持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购买商品房,改善居住条件。
(二)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和有关商业银行应加强县(市、区)房地产金融服务工作。
县 (市、区)房地产信贷规模的安排应与县(市、区)房地产业的发展相适应,对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项目要适当放宽信贷条件,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要加强县(市、区)按揭贷款业务培训,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
(三)停止福利性实物住房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当地财政及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县(市、区),要按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逐步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已制定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要尽快启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发放住房补贴时,要优先发放符合条件的离退休职工和购买商品房的职工。
七、强化县城房地产业发展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房地产管理。
要进一步理顺房地产管理体制,加强房地产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县城房地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机构要加强房地产管理的信息化工作。
省、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多方筹集资金,按照全省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和省建设厅的统一要求,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实施全方位信息化管理。
(三)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已进行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的基础上,认真履行职能,依法加强对房地产业的管理。
要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房地产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着重研究本地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发展趋势及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引导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工作健康发展。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强化资格认证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培养造就一批适应县(市、区)房地产业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