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权威主义是必要的历史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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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权威主义是必要的历史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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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采风月刊》2014年第06期
人民论坛刊文指出:新权威主义有两大特征,一是有权威,特别是有强势领导人;二是有现代化取向的改革开放。
没有权威,就没有新权威主义。
没有改革开放,也没有新权威和新权威主义。
新权威主义实质上是必要的历史过渡。
新权威主义在世界历史中早有先例。
从历史经验、历史逻辑、历史规律看,新权威主义实质上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阶段性的必要手段,是最终导向民主化的重要历史环节,是一种必要的历史过渡,而不是历史的终结,不是历史的目的,也不是应有的意识形态。
邓小平早在1979年3月就已提出了新权威主义的主张。
1989年3月,他在听取关于新权威主义思潮的汇报后又明确表态说:“我就是这个主张。
”邓小平既把新权威主义视为“把效率提高一些”的手段,又把它的有效期限定为“现在和以后一个相当时候”,并未把它视为意识形态。
在中国,正因为它不是意识形态,不是目的性的“主义”,而只是手段性的“主义”,它才能够被历来主张民主政治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所容纳。
1979年3月,邓小平在提出新权威主义的同时,又提出了“民主化”大目标。
不久后又明确了“民主化”包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并提出了“高度民主”的远大目标。
后来又提出:“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这将是“普遍实行直接选举”和“高层搞直接选举”的普选。
实际上,这就是“高度民主”的核心内涵。
新权威主义不是高度民主,高度民主也不是新权威主义。
显然,他主张,新权威主义阶段之后,就要通过民主化实现高度民主的远大目标。
以集权推动和保障分权是新权威主义阶段的主要特征。
凡是实行新权威主义的国家和地区莫不如此。
新权威主义向市场放权,发展和形成现代市场经济;向人民大众让利,发展适当的公平分配和公共服务,培育现代中产阶级;向司法机关逐步放权,推进司法独立,加强人权保障;向社会逐步放权,扩大公民自由,培育公民社会,加强公民参与,增强社会活力;向基层逐步放权,发展基层民主;向地方适当放权,发展事权与财权相配套的新型央地关系……。
所有这些,既是放权,也是分权,但又是以集权推动和保障的分权。
高度集中的威权何以能够导致分权?道理很简单:以威权力量实现这种分权,实质上就是执政者的自我限权、主动放权和分权。
由此,这种分权也就只能来源于执政者的理想主义诉求。
但在缺乏制约的权力的长期腐蚀下,这又远不是大多数公职人员所能达到的思想道德境界;由此,官场上的揽权、扩权、集权、滥权现象也就广泛存在了。
在这种情况下,唯有通过中央的高度集权才有可能强有力地促使各级官员放弃其本不应有的那部分权力,从而实现以分权为特征的大量改革。
特别是在邓小平曾经感慨的“你在这里放权,他在那里收权”的问题已经远比那时更加严重的情况下,以更加高度、有力的集权推动分权,尤已成为当前的迫切需要。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需要“两步走”:第一步,把权力关进新权威主义的笼子里;第二步,把权力关进民主法治的笼子里。
新权威主义的笼子当然不可能替代民主法治的笼子,即不可能为最后的笼子。
因为,它的存废、强弱均取决于人治状况和时间长短,而这都是不可靠的因素;它的周密、严格、可持续程度也不可能胜过民主法治的笼子,因为来自全体公民的系统化的制度监督总会胜过主要来自少数领导层的监督。
但在长期积累的腐败、特权问题已很严重的情况下,如要通过和平的、代价最小的、最顺利的途径实现民主化,把权力关进民主法治的笼子里,那就必须首先把权力关进新权威主义的笼子里,然后再把权力关进民主法治的笼子里。
这是因为,民主化是反腐败、反特权的,所以腐败官员最反对民主化,享有诸多特权也使官员不喜欢民主化。
在这种消极、陈腐势力已经很大的情况下,如果让“老虎”仍在“笼子”外面到处扑咬改革者,“苍蝇”也在外面满天飞,那就不可能有任何和平的民主改革。
面对这种现实,如要避免代价巨大的激烈革命而又比较顺利地走上民主改革的道路,最好的办法就是首先以自上而下的威权力量大力反腐败、反特权、整顿吏治、建立良制,进而以各种形式的人民监督强化之。
虽然相对于民主法治来说,这还是治标,但它却可以为治本赢得宝贵时间,也为治本大幅扫除障碍和积累强大的改革势能。
毋庸置疑,如果能够先把权力关进新权威主义的笼子里,再进一步地把它关进民主法治的笼子里,那就会容易得多,也会平稳得多。
这就是中国应有的“两步走”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