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招生考试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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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招生考试
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陕价费调发[2000]4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委员会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03.29
【实施日期】2000.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委员会
关于重新核定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0]44号2000年3月29日)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局(教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考试管理中心:为了保证我省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重新核定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我省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招生考试单位不得越权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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