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技项目预算编制监督管理
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青海省政府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省政府令第138号《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晓军2023年11月30日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决策、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下列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四)生态环境保护;(五)重大科技进步;(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脱离当地财力可能的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财政预算。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一)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1.25•【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相关处室:《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经2015年第七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1月25日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合理配置全省交通运输科技资源,实现交通运输科技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列入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年度执行计划并依据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管理,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
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研究、工程材料研究、技术装备研究、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信息技术应用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科技项目。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公正公开、严谨求实、鼓励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申请立项、组织实施、验收(评审)、成果管理等,由厅科技主管部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请立项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为与交通运输相关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可根据我省交通运输发展目标和自身工作需求申报立项。
第六条科技项目申请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紧密结合实际的原则。
申报项目应适应交通运输发展新常态,以市场和需求为导向,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满足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
(二)坚持科技创新的原则。
注重原始创新,鼓励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三)注重成果推广应用的原则。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3.09•【字号】青科发政〔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我厅对原有的《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2年3月3日厅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9日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增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建立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规范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技部等20个部门印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参与)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专项及享受财政科技经费奖励、补助(以下简称“科技计划任务”)的相关责任主体。
由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管理的国家级科技项目参照执行。
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科技计划任务的负责人、参与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承担单位、合作单位、第三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价专业机构等科技计划相关的法人和机构,其中负责人、参与人员、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作为科技计划承担者,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第三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价专业机构作为科技计划评价者。
第三条科研诚信管理是指省科技厅对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全过程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各类责任主体进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青科发规〔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青海省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经省科技厅2021年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9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条件要求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青海省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部署,按照“四个面向”重大要求,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充分利用省内外科技创新资源,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突破制约我省产业、行业领域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有力支撑青海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揭榜挂帅制是通过政府点题、征集技术需求、技术评估等方式,由科技管理部门发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揭榜任务,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推动成果转化。
资金投入以企业和社会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对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进行管理,组织开展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征集、遴选立项、发榜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条件要求第四条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主要聚焦青海省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发展急需的科技成果,解决青海各类产业、行业领域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及成果转化问题。
第五条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主体包括发榜方和揭榜方。
第六条揭榜挂帅制项目由提出技术需求单位联合省科技厅发榜后,由国内外符合条件且有研究开发能力的单位进行揭榜攻关。
第七条揭榜挂帅制项目发榜方为提出技术需求的单位,省科技厅为联合发榜方。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特派员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特派员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03•【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特派员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在乡村振兴和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加强和规范青海省科技特派员专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坚持和深化新时代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2〕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科技特派员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2022年11月3日青海省科技特派员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坚持和深化新时代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2〕67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特派员服务管理办法》(青科发农〔2022〕90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青海省科技特派员专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为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由省财政资金支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的,以“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国家重点帮扶县乡村振兴科技特派团(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团)”等科研团队为实施主体,开展实用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熟化和区域共性关键技术集成攻关等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根据《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政办〔2022〕17号)和《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青科发规〔2021〕30号)科技特派员专项纳入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进行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条依托“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申报的项目,主要围绕实用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熟化等科研方向组织实施,重点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示范推广面积及培育市场主体、带动农牧民增收等指标逐年递增情况,并支持对基层技术骨干的培养。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科技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科技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青科发外〔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科技计划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科技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青海省“十四五”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5月6日青海省“十四五”科技人才发展规划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聚焦生态文明“高地”、产业“四地”建设和创新型省份对科技人才的需求,根据《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青海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开启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新篇章(一)发展基础“十三五”以来,青海省充分利用科技资源,深化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人才政策体系不断健全,科技人才管理体制机制不断优化,科技人才资源发展平台和发展空间明显拓展,优质人才资源集聚度和开放度逐步提高。
通过实施各类人才计划,加大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力度,努力营造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社会环境,科技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扩大,为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事业进步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
科技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截至2020年底,全省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人员达7773人,较“十二五”末增长16.4%。
累计引进各类外国人才1170人次,选派因公出国(境)培训人员2574人。
在青工程院院士1人,累计入选国家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6人、科技创业领军人才4人;“昆仑英才·青海学者”10人;省级高端创新创业人才1019人、39个创新创业团队;省级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459人。
科技人才环境不断优化,出台《关于青海省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二十条》《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若干措施》等举措,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青科发计财〔2018〕114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战略咨询决策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等精神,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10日附件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战略咨询决策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我省科技发展政策和规划制定、科技计划指南编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知识产权评审、人才评价、决策咨询等各项科技活动的专家,均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科技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遵循广泛遴选、集中建库、统一管理、信息共享、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专家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金融财税、法律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大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建设工作推进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大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建设工作推进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青科发政〔2023〕65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大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建设工作推进制度》的通知青科发政〔2023〕65号各平台牵头单位:《青海省十大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建设工作推进制度》,已经2023年7月28日青海省十大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建设工作调度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2023年8月3日青海省十大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建设工作推进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十大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建设工作方案》(青政〔2022〕47号),以及青海省十大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建设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和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十大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十大平台”)建设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成效,确保平台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推进十大平台培育建设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进度管理十大平台各牵头单位(海南州人民政府、海西州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国家电投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金诃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大学、省人民医院、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青海省气象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职责,逐月细化工作任务推进计划,实施台账式管理,逐项抓落实,各单位领导小组负责人应亲自督促,确保工作按节点推进。
二、经费管理各牵头单位要完善细化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各类专项经费规范管理。
其中:科技专项资金支出参照《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政办〔2022〕17号)执行,不得列支间接费用。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2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2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青科发规〔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2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青海省科技厅启动2022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青海省2022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相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科技工作会议、全国“两会”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四个面向”,紧紧围绕“四地”建设和我省“12345”总体布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我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全面实施,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打造战略科技力量,提升科技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做好2022年度省级科技计划布局。
二、重要事项说明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全年开放申报、分批集中受理(评审)”的原则,项目管理处室将分季度择机组织项目评审,在集中评审前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可参加该次评审,每次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超出集中受理(评审)申报期限,各申报单位仍可提交项目申报书,申报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将进入下次评审。
通过立项评审项目,将进入项目储备库,根据预算下达情况,按入库先后顺序并结合重大工作任务分批出库。
2022年度省级科技计划中将继续扩大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范围。
省级科技计划将充分考虑企业参加技术体检和创新挑战赛等情况,对有关创新需求给予优先支持。
根据科技体制改革要求,2022年度省级科技计划中将试点“赛马制”支持方式。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四个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四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青政办[2011]150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四个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1]15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青政[2001] 43号)精神,省财政厅拟定了《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财政支农投入绩效考评办法》、《财政支持教育投入绩效考评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省财政厅二O一一年七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 (青政[2011]4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各级财政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充分体现州(地、市)对所属县(市、区、行委)的监管责任,省财政对州、县两级财政管理实行联动考评,即对州(地、市)财政管理进行综合考评的同时,对所属各县(市、区、行委)的财政管理进行延伸考评,将州(地、市)财政管理绩效与所属县的财政管理绩效挂钩。
第三条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三)财政部和省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四)省委、省政府有关目标(绩效)考核的文件。
(五)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以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六)其他。
第二章绩效考评指标第四条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主要包括:(一)财政收入完成情况。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青发改办文〔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3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申报与安排第三章经费使用管理第四章附则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委内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根据《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资金计划管理办法》(青发改投资〔2018〕7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工作经费是指从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中安排,由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用于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审核工作的省级预算内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审工作指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重大项目投资审核、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额度审核和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完成相应评审、审核工作,做好评审工作经费申报和管理使用。
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另行收费。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
第二章经费申报与安排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经费安排范围:(一)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二)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投资审核;(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投资审核;(四)根据《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额度审核及前期项目评估;(五)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青科发规〔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5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组织第三章专项项目立项和实施第四章项目合同变更第五章监督检查和验收第六章附则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指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目标和任务,汇聚省内外科技创新资源,支持我省重点领域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建设的专项科技计划。
第三条重大专项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面向”重大要求,围绕实施“一优两高”战略、保护“地球第三极”、培育“四种经济形态”、创建“五个示范省”的总体布局,紧密对接创新型省份建设目标,坚持规划引领,聚焦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行业、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战略新产品开发、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开展全链条一体化设计,滚动支持,动态调整。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青海省二〇二〇年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青海省二〇二〇年科技计
划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03.02
•【字号】青科发规〔2020〕20号
•【施行日期】2020.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青海省二〇二〇年科技计划项目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海省二〇二〇年结转科技项目经费计划》、《青海省二〇二〇年新开科技计划项目》下达给你们,本批计划包括科技项目264项,本年度拟资助经费46461万元。
其中,结转科技项目109项,当年资助15907.35万元;新开科技项目155项,当年资助30553.65万元。
请接此通知后,按已下达的经费预算完成项目合同书签定,加快推进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1_青海省二〇二〇年结转科技项目经费计划.doc
2_青海省二〇二〇年新开科技计划项目.docx
2020年3月2日附件
1.青海省二〇二〇年结转科技项目经费计划。
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

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1.26【实施日期】1996.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1996年1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法律效力,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预算管理,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批,预算的执行、调整和监督。
第三条全省设立省、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省、州、县、乡)四级预算。
条件不具备的乡,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四条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和泠湖、茫崖、大柴旦行政委员会等政府派出机关,不作为一级预算,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各级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级预算应当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六条省、州、县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为本级预算。
本级预算由本级各部门、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七条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具有法律效力,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管理。
第九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十条省、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青政办〔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及下达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21〕27号)《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赋予科研单位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激发创新活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主要用于解决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基础前沿学科、培养科技人才、优化科研环境条件、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体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等。
主要目标是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研究开发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中央驻青非独立法人企业,以及其他具备科技开发和服务能力的单位等。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19•【字号】青科发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全流程管理,按照《青海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青科发规〔2021〕60号)等有关制度,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2022年1月19日目录第一章帅才科学家库设立第二章科研计划提交和立项第三章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第四章项目验收和评价第五章附则青海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细则(暂行)为规范“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全流程管理,按照《青海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青科发规〔2021〕60号)等有关制度,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帅才科学家库设立第一条省科技厅设立帅才科学家库对帅才科学家进行管理。
入库帅才科学家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违法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我省两院院士、省政府科技顾问、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长江学者、青海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第二条帅才科学家库实行“能进能出”动态管理。
省科技厅每年按照筛选条件、行业管理部门推荐情况、获资助专家项目和经费执行情况以及我省人才变化情况结合诚信核查和法律审查结论,对帅才科学家库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三条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但仍在岗从事科研工作的帅才科学家,省科技厅在充分征求依托单位并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继续纳入帅才科学家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和全省人才情况变化,省科技厅就帅才科学家专家年度名单提出调整建议,提请厅务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请示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3.08•【字号】青科发计财〔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请示省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文件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办通知的要求,结合《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相关任务部署,我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向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社科联、省委党校等相关部门征求了两轮意见。
并于1月31日上报了《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审查意见,我们增补了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并再次征求了21个相关部门意见,对文稿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
现再次报上,请审示。
如无不妥,建议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联合印发执行。
2019年3月8日(联系人:马冠奎,联系电话:************)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精神,落实《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青政〔2015〕11号)的相关任务部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建立完善覆盖全流程的科研诚信体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为创新型省份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1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1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8.21•【字号】青科发规〔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1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青海省科技厅启动2021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青海省2021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相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抓国家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一带一路”建设、支持藏区、对口援青、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兰西城市群建设、国家公园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等重大机遇,结合2020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的《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等重大政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一优两高”战略部署、推进“五个示范省”建设和强化“四种经济形态”引领,推进“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全面实施,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科技创新、促进成果转化带来的新挑战,全面开展第二次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大力推动极地保护,积极创建海南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做好2021年度省级科技计划布局。
二、总体要求2021年度省级科技计划申报指南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进一步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体制,积极推进,使科研资源进一步聚焦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单位。
选择国家公园建设、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盐湖资源高值化利用、清洁能源、新材料、锂产业、数字经济、特色生物资源、现代种业、高效农业生产技术、农产品加工、民生改善、重大疫病防治和公共卫生科研攻关、矿产资源绿色勘探等领域中面临的公益性、共性以及关键技术问题开展技术研发和示范,促进我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优先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管理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管理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青科发纪〔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管理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国科资公司:《科技管理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厅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7日科技管理监督工作暂行办法为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加强科技管理工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管理监督体系,提高科技管理绩效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效益,统筹推进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结合有关监督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科技管理监督是指按照省科技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绩效、经费使用以及与科技管理工作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公共服务等行政权力事项所开展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二条科技管理监督工作是指厅机关纪委依据省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对我厅组织实施、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以及与科技管理工作有关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由我省组织实施的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或办法开展监督工作。
第三条科技管理监督对象是指行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以及行政权力事项的管理部门以及工作人员。
第四条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管控,主动接受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推进科技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并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第五条科技管理监督工作要严格按照党章党规等有关管理规定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开展日常化、动态化的管理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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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监督管理财务验收工作规程(试行)为保障我省科研经费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确保科技项目专款专用,加强科技经费预算编制、预算评审、预算执行、财务验收等各管理环节之间的有效衔接,使科技经费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按照《青海省应用和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科技项目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章预算编制第一条科技项目(课题)申报单位申请项目(课题)时,除填报《青海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书》外,须单另填报《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预算书》(参见附件一)。
详细说明经费来源、计算依据,报送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项目(课题)立项预算评估。
第二条科技项目(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课题)费和计划管理费。
(一)项目(课题)费,是指在应用和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技术引进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1、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开发人员支出且没有财政预算工资来源工资性费用。
项目(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课题)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列支。
2、设备费:指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且应说明生产厂家、数量、单价;设备试制费须有试制成本预算,设备改造与租赁费须有改造成本预算与租赁合同。
3、技术引进费:指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所需成果、专利和关键技术的引进和购置费用。
须说明引入方和引进、购入协议。
4、能源材料费:指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须说明单价、使用量。
5、试验外协费:指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须说明试验外协单位并有合作协议。
6、差旅费: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须预计次数、差旅费标准、计算式。
7、会议费:指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课题)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须说明会议内容、办会地点、代表人数、费用测算。
8、管理费: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课题)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
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的比例根据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性质从严控制,一般为专项资助经费5%,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
(二)计划管理费,指科技项目(课题)研发资金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评审或评估、招标、公示、审计、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计划管理费由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省财政厅核定。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第三条对于多家单位共同参与任务研究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经费预算中详细说明所有参加单位分别承担的任务和经费安排。
各承担单位名称、承担的任务及任务负责人等信息应与确定的项目(课题)预算书保持一致。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合作单位,不得向未填列的单位转拨经费。
第四条科技厅财务部门根据最后确定的资助额,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预算书》。
第二章预算评估评审第五条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级科技项目(课题),引入预算评估评审机制,预算评估评审工作在项目(课题)立项工作完成后开展,由科技厅科研条件与财务部门组织, 按照规范程序和公允的标准对项目(课题)投入总量进行明细列支的合理性、合规性评判,并出具单独的预算评估评审意见。
第六条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项目(课题)申报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
(一)政策相符性。
项目(课题)预算应符合国家财务政策和省级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有关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二)目标相关性。
项目(课题)预算应以项目(课题)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项目(课题)任务紧密相关,项目(课题)预算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三)经济合理性。
参照省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以及我省的实际,项目(课题)预算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项目(课题)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七条预算评估评审的内容包括预算来源和支出,重点是支出预算,主要包括支出总量、比例结构、人均强度以及预算实物量等,主要审核预算是否符合各计划的管理规定,预算内容与项目(课题)合同任务是否相关以及(课题)预算涉及的价格、数量等方面的合理性。
涉及预算各个科目,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技术引进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八条预算评审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应具有针对性和互补性,符合项目(课题)任务及预算支出的特点,一般由财务、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须包括熟悉财政财务政策的财务专家和熟悉课题研究内容的技术专家。
对于产学研相结合的项目(课题)或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的项目(课题),预算评审专家组中应包括来自于企业的专家,对于国际合作交流任务较多和相关预算支出较多的项目(课题),预算评审专家组应包括国际合作方面的专家。
第九条每个项目(课题)的预算评审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人,一般为5至7人,且为单数。
其中必须保证相关课题领域的专家不少于2-3人,管理或财务专家3-4人,此外,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
预算评审评估专家组组长由财务经济专家担任,应具备较高的权威性和综合协调能力。
第十条预算评审专家对项目(课题)预算进行评审,形成每个专家的评审意见和专家组集体的预算评审意见(参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项目(课题)资助经费。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承担科技厅管理的各类科技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的经费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经费的使用遵循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则。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专项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课题)业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项目(课题)的目标和任务,加强科技项目(课题)资金的日常监督与管理,保证科技项目(课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应当按照有关绩效评价规定,对项目(课题)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评价结果抄送综合发展计划部门和财务部门,作为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课题)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工作采用省科技厅直接组织检查,委托主管部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等多种方式进行检查。
同时接受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检查方式。
根据需要,省科技厅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随机抽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价、受理举报等多种办法,对科技项目(课题)资金实施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课题)支出中的人员费、管理费一经核定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其他各项支出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2万元,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协调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课题)核定的经费预算书办理支出。
严禁从项目(课题)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计入科目支出。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青海省应用和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将视情节轻重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财务验收第二十一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课题),在按计划完成预定任务后,均应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二条财务验收以签订的《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预算书》和《青海省科学技术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执行过程中预算经费有变动的项目(课题),以经批准调整后的经费预算为准。
第二十三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青海省科学技术项目合同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在向科技厅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项目(课题)验收申请同时,须向财务部门申请进行项目(课题)财务验收。
第二十四条科技项目经费财务验收按项目类别和项目执行情况,采取单独提前验收或与科技项目验收同时进行。
单独提前验收的要及时将验收意见反馈各相关业务部门,同时进行验收的须有2名以上财务、经济专家。
第二十五条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承担单位应报送资料主要内容:(一)《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预算书》及《青海省科学技术项目合同书》,若有调整经费预算的,应当附相应的批复证明材料。
(二)项目(课题)经费决算表(参见附件三)。
(三)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四)项目(课题)原定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财政补助的项目(课题),省科技厅依项目类别、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需要,委托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门财务审计。
根据财务审计结果,提出项目(课题)财务是否进行验收的意见。
有关中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事宜,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通过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二)未对项目(课题)进行单独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课题)经费;(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对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应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或调整,在一个月之内重新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科技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